法官职业伦理的现状及完善

(整期优先)网络出版时间:2023-09-27
/ 2

法官职业伦理的现状及完善

孙超

山东政法学院 山东省济南市 250014

摘 要: 法官职业伦理,即法官在作为法官的进行裁判活动或者进行其他司法活动的时候的时候所需要遵守的一些行为规范的总称。随着我国司法体制改革的加深,法官职业伦理的建设更成为司法体制改革的重中之重,但是我国法官职业伦理的现状仍存在诸多问题,比如法官的专业性过低,司法腐败问题严重,而从《人民法院审判人员违法审判责任追求办法》与《人民法院审判纪律处分办法》的规定来看错案追究制度、法官纪律惩戒制度、主动接受人大司法监督都反复强调了监督。加强我国的司法公信力仍任重道远。

关键词: 法官职业伦理 《法官法》 《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

一、我国法官职业伦理的内容

第一,尊重法律的稳定性和不可逾越性。法官在审判行动和其他司法活动汇总要严格遵守法律的规则,法律的原则,及有约束力的法律解释,这是法官职业伦理的核心,保证司法活动的合法性。司法部门和行政部门的核心区别之一就是,司法的本质是判断,司法权的本质是判决权[1],司法部门不需要在司法活动中过多的追求创新性和效率性,司法活动更多地需要去遵守法律的约束性,这也就决定了法官在司法活动中要尊重和贯彻法律的稳定性,维护法制统一。如享利·S·康马杰的观点,“法律本身的性质就是保守的,而法律大多数信徒也非常有利于有这样的保守性”。

第二,法官接触当事人必须受到法律的限制。法官伦理与司法正义密切相关,而且法官不论在司法审判之中还是司法审判之外的道德和伦理对司法伦理的影响都很大。法官尽可能的减少和当事人的接触对司法公正有着重要意义,从对法官的影响来谈,减少和当事人的解除会尽可能的减少法官在司法裁判中所附带的主观性,同时,还可以尽可能的减少司法腐败的产生,从对社会公众影响的角度来看,减少法官和当事人的解除,可以尽可能的减少社会公众包括其他当事人对司法公正的怀疑,加强司法公信力,维护法庭威严和信任度。

第三,法官职业伦理要体现法律的价值和遵循法律的价值与程序导向。能否实施有效的司法治理,公平、公正、高效、快速解决转型时期各类进入诉讼场域的纠纷,是现代民族一国家治理体系中的重要环节,[2]法官作为居中裁判者,中立性是司法机关的特性之一,法官作为第三方,要尽量减少个人情绪和价值观的影响,公正公平的做一个司法的执行者,法律威严的守护者,切实保护双方当事人的合法利益,需要保持中立,保持当事人的地位平等,尽量避免个人价值取向和情感取向的影响。正如马克思的观点;“任何人在被证明有罪前,皆应被视为无辜”,在最终作出最终裁决之前,双方都应该被视为无罪,以防先入为主。

第四,带入个人主观来行使自由裁量权的结果必须有法律的支撑。“徒法不足以自行”,法律的固有缺陷决定了法官的最终裁决必定是客观和主观结合,法律的抽象性和模糊性决定了法官在适用法律的时候必须或多或少的带有自己的主观判断,而且在现实情况中案件的内容也天差地别,因此法官的判决不光要有法律支撑,还会有自己的额主观判断,一定的自由裁量权,因此这要求法官自身的价值观,道德,理性处于一定的高位,这样才能尽可能的确保审判结果的公正,而且法官要给出让人确信,有法律支撑且合理的裁判理由,行使自由裁量权也必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保证法律的平稳实施,切实地保护人民利益,提高司法公信力。

二、法官职业伦理的中外对比

(一)国外规定的法官职业伦理

  由于历史因素的影响,美国对于法官行为的规制近乎于“苛刻”,不论是理论界还是实务界,对于法官职业伦理发展都保持着持续性的关注[3]。从1924年,美国律师协会制定了36条的《美国司法官伦理典范》,至今仍具有一定的借鉴作用。1972美国律师协会修订并形成了《司法行为规约》,该法很短,共包含约七条,但内容极其有教育意义。该法规随后在1970年代和1990年代进行了数次修订。该守则还规定了法官的日常生活和法院的关系,当法关有义务维护司法机关的独立性和权威性时,应当尽可能减少日常生活中的不当行为,同时公正无私的履行自己的职责,同时法官的法外行动也同样被限制,应当尽可能减少自己的政治性,以减少与其司法义务发生冲突的风险。

(二)国内法律对法律职业伦理的规定

关于法官职业伦理更细致的规定在2010年12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根据《法官法》重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中,其中提到法官职业道德建设的核心就是公正、廉洁和为民,同时和前文提到的美国和英国对法官职业伦理要求类似的是,在此准则中不仅要求法官在审判活动中要维护法院形象和维护司法公信力,还要求法官在业外活动中也一样要注意维护法院形象和司法公信力,此外还细致规定了法官职业伦理需要注意的几个方面.

第一,忠诚于司法。 要求法官们忠于法律,忠于人民,忠于党,信仰法律,保守国家国家秘密和审批工作中知悉的各项秘密,在生活中也要注意维护司法权威,不发表伤害国家利益社会利益言论。

第二,保证司法公正。 包括要求司法独立,敢于审判不屈服于任何权力依法裁判,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绝对禁止主观臆断,确保公正,注重程序思维,不仅要坚持实体正义还要坚持程序正义,同时还要注重司法效率,认真审判和对待自己的工作,切忌玩忽职守,尊重司法的独立性,禁止干预其他法官案件的审理。

第三,确保司法廉洁。包括坚守廉洁底线,杜绝以权谋私,不得从事参与营利活动,不在营利性组织中担任法律顾问,不给正在办理过程中的案件提供咨询意见,不用职权寻求特殊的地位和利益

第四,坚持司法为民。牢固树立以人为本的观念,要求关注群众利益,重视群众诉求,一切为了人民。认真执行司法便民的规定,尽可能的减少当事人的诉讼成本。尊重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人格尊严,避免盛气凌人。

第五,维护司法形象。包括法官要坚持学习,提高业务水平,同时要加强自身道德修养,培育高尚道德,遵守社会公德和家庭美德。

三、中国法官职业伦理实施的困境与完善

(一)法官的专业性有待加强

我国的法官数量庞大,截止目前,中国的法官群体已接近20万人,而且法官来源的背景复杂,在2002年之前,对于法官的要求未形成完善的体系,包括复原军人很多无法律素养和只是的人也可以成为法官,影响了法官职业的专业性,而且大量法官的学历偏低,司法考试通过的比例也在上升。大量未经过系统性的专业性的法律职业训练的人员也成为了法官。

(二)司法腐败现象依旧存在

司法界的腐败问题,一直被社会各界讨论,因为司法权的特殊性质,司法腐败的后果和性质要较其他腐败更为严重和恶劣,如2021年12月24日,江苏省检察院通报,2021年共查办司法工作人员职务犯罪案件42件共55人。2022年上海市人民检察院原党组书记、检察长张本才因违规干预和插手司法工作以权谋私被捕,2022年5月到7月辽宁省抚顺市清源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10名法官及院长因司法腐败被检方带走,整个法院基层几乎被掏空,成为司法腐败的主要原因。近些年司法腐败越演越烈,2022年在最高法院院长会议上,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称“要巩固提升党史学习教育和队伍教育整顿成果,锻造忠诚干净担当的法院铁军。要坚持刀刃向内、刮骨疗毒,以零容忍态度严惩司法腐败,坚决清除害群之马。”足以见到国家对于司法腐败的零容忍态度。

(三)法官职业伦理的建设尚不成熟,限制了法官道德建设

从发展历程和发展结果来看,所有的职业在形成属于自己的职业伦理的演变过程中都形成了独特的精神和道德。要求整体行业对于具体的行为和职业进行反思和在个体意识上的改变,法官的职业伦理的建设不仅可以提升法官的法律地位和政治地位,法官还作为一个独立的法律专家凯作为第三人来进行裁判,运用丰富的法律知识,和专业的推理论证方式,同时按照全职业共同认可的程序和方式来解释和适用法律。同时法官的具体职业道德不能离开法官的具体审判工作。法官特殊的职业特点在我国传统的司法伦理观念中并没有特殊的去划定,忽视了法官在法治中所处的地位,拥有的职责的特殊性,法官所要求的的特殊品德自然在传统的司法伦理中也没有特别地进行划定,而更多地来作为一个行政官员来要求。

参考文献

[1]郝银钟,张国全.有限理性、法官职业伦理与法官职业豁免[J].辽宁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20,48(05):97-103.DOI:10.16197/j.cnki.lnupse.2020.05.013.

[2]张莹,冀宗儒.法官职业伦理责任制的构建——由错案追究制所带来的困境谈起[J].河北法学,2019,37(04):110-118.DOI:10.16494/j.cnki.1002-3933.2019.04.010.

[3]吴元元.基于声誉机制的法官激励制度构造[J].法学,2018(12):76-90.

[4]黄伟文.从道德责任到职业伦理——法官责任的道德性[J].广东社会科学,2017(05):224-234.

[5]刘广林,冀宗儒.责任与伦理:违法审判责任的局限及补救[J].社会科学研究,2016(05):128-134.

[6]邹梅珠,李蓉.论法官使用社交网络的规制[J].湖南社会科学,2016(02):57-6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