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纤维质量监测中心 新疆乌鲁木齐市 830017
摘要: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人们对产品质量安全的认识不断提高,因此就需要对产品质量进行更加有力的监督。但是就目前来看,纤维纺织品的监督工作仍然不够到位,部分监督机构体制僵化,存在自身定位不明确、管办不分、技术能力和服务效率低的情况,导致纤维制品质量监督的效果不能满足社会需要。基于此,本文从社会共治的视角分析了现阶段纤维纺织品质量监管的问题,并据此提出一些可行的改革优化建议。
关键词:社会共治;纤维纺织品;质量监管;问题;对策
引言:
保障产品质量安全,是现阶段我国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中之重。纺织业作为我国经济的传统支柱产业,其产品通常是关系到人民群众“衣食住行”的日常生活必需品。然而近年来,我国纤维纺织产品的质量和安全状况虽然整体上有所好转,但是部分企业的质量和信用意识不强,质量和安全问题仍在不断出现。为了应对这种情况,就需要我们积极探寻现如今纤维制品质量监管流程中的各种问题,并从社会共治的角度出发,寻求相应的改革发展对策。
一、当前我国纤维纺织品质量监管中面临的问题
(一)企业履行质量安全主体责任不力
首先,就纤维纺织品的质量监管而言,目前企业的违法成本仍比较低,对违法企业惩处力度小,同时还存在抽查频率低、抽查范围有限、社会监督问责机制不够完善等问题,与预期经济效益相比,金额并不太大的罚款很难起到震慑企业的作用。其次,许多企业的标准意识淡薄。国家标准是产品质量安全底线,但是大多数企业对于产品标准的重要性认识还有待提升,生产中未能严格按照相关规范要求进行质量把控,所以产品质量不合格现象时有发生。据有关调查资料显示,许多企业对进厂原材料不严格把关,产品生产原料的含杂质量,以及原棉异性纤维等问题均比较突出,产品生产质量的稳定性较弱。此外,仍有许多的生产企业没有对原材料质量建立严格高效的管控机制,对供应商所提供的数据没有进行必要的审查,也缺乏严格的出厂品控环节,进而出现了以次充好甚至制造假冒伪劣产品等问题。
(二)政府部门监督不到位
1.监管融合尚未充分落实,存在职权不清问题
市场监管模式改革并非单纯的机构整合,尽管改革使市场监督管理职能趋于一致,但是由于监管领域、监管方式等方面的差异,各职能部门之间的融合并没有得到充分落实。
一方面,监管部门的职责定位不明确,执法主体、权限范围等比较模糊,导致监督工作的实际落实受到影响,在检查中往往存在人员权责不清,管理缺位或越位的情况。另一方面,当前的政府部门监管工作漏洞较多,如监督抽查的产品代表性不强,无法综合反映产品质量的真实情况等。
2.市场监管的法律法规不够完善
当前,我国纤维制品质量监管的法律法规和产品标准还不够完善。首先,市场监管领域的法律法规内容较多且体系庞杂,而在市场监管职能进一步整合之后,立法工作并没有全面跟进,这就导致现有规定在一定程度上落后于市场监管工作的需求。其次,各种法律法规在实践中交叉较多,执法人员在适用法律时易产生歧见,这既不利于监督执法权威性的保持,也给执法造成了很大的风险。
同时,纤维纺织品的产品质量标准体系比较落后。我国产品质量标准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企业标准之分,并且存在相互交叉,或者相互冲突的现象,易导致质量检测结果不符等现象。此外,国家标准还没有和国际标准相衔接。纺织行业许多国家标准与国际标准相比较要求偏低,企业在向欧美输出外贸订单时可能遭遇纺织品检测标准不一致的情况,进而给企业带来较大的损失[1]。
(三)社会公众的参与度不够
尽管社会公众对于监管的关注程度越来越高,但总体参与情况依然不尽如人意。而其原因之一就是大多数消费者对纤维制产品的质量鉴别方法不够了解,在许多情况下没有认识到产品质量问题的存在。其次,公众监管意识与维权意识比较淡薄,法律知识比较欠缺,在发生质量问题时没有坚决维权,间接放纵产品质量问题泛滥成灾。另外,无投诉渠道、无投诉应答机制,以及纤维纺织品调查收集难度大、维权成本较高等因素也严重影响了群众的监督热情。
二、社会共治理念下纤维制品的质量监管对策
(一)完善产品质量监管
纤维产品质量安全问题之所以屡禁不止,最主要的原因之一是没有实行全过程监督管理机制,企业违法成本不高。所以笔者认为,对于婴幼儿服装、校服、口罩和防护服这些重要领域,应进一步强化企业主体责任。同时,要切实发挥政府监管的威慑作用,提高对质量不合格纺织产品的查处力度,加大一般惩戒措施,使纺织品企业的违法成本大幅提升,让企业不敢违法。此外,还应该构建完善的质量监管和风险防范机制,鼓励企业强化自我约束,遵守法定义务,遵守标准声明,并对服务质量进行公开承诺。
(二)完善监管法规,健全质量标准体系
加强产品标准、技术规范和法律法规建设,进一步提高市场监管对生产企业的约束和规范力度,是提高纺织品和纺织制品市场监管工作有效性的基础保证,而这需要通过加强标准和制度建设来实现。首先,要推动国家标准与国际标准接轨互认,完善纺织国家标准、纺织行业标准和产业标准,加强质量标准体系建设,同时监管部门也应严格按照相关标准实施质量监管。其次,提高监管要求的制度化程度,加快对纺织品及纺织品产品实施监督的统一规范,减少执法费用。对于不同的产品分类,以及一些难以把握的模糊界限与执行标准的弹性问题等,也必须对其进行清理或纠正。
(三)完善风险预警,加强社会监督
第一,通过建立以物联网技术为支撑的质量追溯管理体系,记录产品流向过程,用货号实名追溯原材料的来源和去向,打造责任明确的信息化链条,避免出现质量问题时原材料供应商、生产商和贸易商之间的责任推诿。二是利用大数据技术,支持、收集和整合政府监管部门、行业协会和专业检验检测机构的监督抽查、消费者举报以及媒体和消费者组织的信息披露,分析产品质量风险数据,确定风险领域、产品和公司,并制定风险警告制度,使监督检查更有针对性。还可以构建企业信用评级体系,建立统一的监测信息系统,实现投诉举报、社会舆情监测、风险预警系统等信息的汇聚共享。并在此基础上,对公众公布企业信用评估指数,为消费者及合作方提供企业信用程度的相关参考,帮助其对消费和商业合作行为中的潜在风险进行评估,从而有效利用市场力量制约企业行为[2]。
(四)搭建保护消费者权益的平台
相关部门要主动开放维权投诉渠道,简化举证过程,进一步减少消费者在纤维制品质量问题上的维权成本,这样就可以使其能够在平台上真实反映产品质量安全问题,为监管工作提供准确可靠的背景信息和数据。同时,平台不仅可以利用大数据实时收集消费者评价等舆情信息,还可以向消费者公开不同纤维和纺织品的质量信息,共享消费者的实时评价,定期宣传产品质量常识,确保所有消费者都能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还可以建立举报制度,让消费者积极举报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等违法行为,积极引导突出产品质量问题,协助监管部门打击市场侵权行为。
结语:
综上所述,现阶段我国的纤维纺织品质量监管工作中,还存在许多的不良现象与问题。对此,监管部门必须明确与市场之间的联系,秉持社会共治的监管理念,将权力下放给社会、市场,动员消费者,行业协会与第三方检验检测技术机构多元治理主体参与,形成有力的监管体系;同时要发挥生产企业在质量方面的主体作用,推动企业增强自律意识,最终形成企业自治、政府监管、社会监督多元共治局面。
参考文献:
[1]杜维康. 社会共治视角下湖北省纤维纺织品质量监管的问题及对策研究[D].华中科技大学,2021.
[2]王全春. 提高纤维制品监管能力的着力点[J].中国纤检,2016,0(6):32-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