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泉市人民检察院 浙江龙泉 323700
摘要:在我国进入21世纪快速发展的新时期,大数据行业在我国发展十分迅速,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出现了一些与新时代要求不相适应的问题,根源是监督能力不足,监督手段不够,迫切需要借助大数据技术重塑检察监督流程,提升监督质效,跟上时代步伐。检察机关要结合《中共中央关于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意见》中提出的要求,落实检察大数据战略,准确把握检察监督数字化转型背后的底层逻辑,明确检察监督大数据变革的方向,充分利用大数据技术,开展检察监督质效提升的积极探索,有效破解监督信息渠道不畅等“卡脖子”问题,以“数字革命”驱动新时代检察监督整体提质增效,不断强化检察机关参与社会治理功能,更好担起新时代检察工作的历史使命。
关键词:法律监督;检察大数据战略;数字检察
引言:当前,数字检察正处于从“智能系统建设”向“智能制造”迭代升级的关键时期。作为检察机关法律监督新模式、新内容、新实践,数字检察发展面临数字化能力有待提升、数据获取存在难题等困境[1]。为实现检察工作高质量发展,助推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检察机关应依法能动履职,提升数字检察履职能力,坚持系统观念、转换思维范式;破除信息共享壁垒,畅通信息共享机制,健全完善执法司法体制机制;充分进行调查核实,准确及时发现线索。此外,基于数据权力的公权属性,在行使权力的同时,应保护好数据安全,维护好数据权利。
1大数据的概念
大数据是当今的一个热词,这个概念自1980年代由美国人提出后不断被探讨。有学者认为,随着社会发展和技术的进步,大数据不仅被用来描述大量的数据,还更进一步指出数据的复杂形势、数据的快速传输特性以及对数据的分析、建模等专业化处理,最终从各种类型的海量信息中快速获得有价值信息的能力。笔者同意此种观点。“大数据”上升为国家战略,绝不是因其容量之大而一锤定音。大数据是一种对数据分析、建模处理最终获取更有价值的信息的能力[2]。将其运用于法律监督中,就是通过汇聚的大量案件信息数据进行分析,建立类案的法律监督模型,继而从类案问题中分析、发现管理衔接、制度机制、立法执法司法等方面存在的系统性漏洞,以引导侦查、提出检察建议等方式,促进社会治理[3]。
2检察监督能力的内涵
检察监督能力是检察机关通过法律手段和法律程序维护国家法制统一的能力,包括发现、调查、分析和判断案件事实和证据,运用检察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方式进行监督的能力[4]。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检察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依法行使监督权,对诉讼活动进行法律监督。而要做到对诉讼活动进行法律监督,就需要将司法过程中产生的各种证据材料进行收集整理,运用一定的方法对收集的证据材料进行分析判断,再根据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方式提出抗诉、检察建议等监督意见,这是检察机关履行法律监督职能所必须具备的能力[5]。
3数字检察运行机制特征
数字检察需要将人与技术的本质关系作为落脚点与根基,在充分思考并对技术性本质内容进行充分把握的基础之上,将法律技术运行重新回到对人本主义思想的解读中,以达到数字检察法律监督层面,实现政治、法律以及社会效果的高度的统一。自 2022 年 6月数字检察工作会议进一步明确的新时代检察工作数字化革命发展方向的背景下,对数字检察法律监督全新范式的应用成为业内高度重视课题,各级检察机关开始尝试积极推动信息化基础支持下检察工作数字化发展,对检察大数据战略进行有效落实[6]。在这一过程中,数字检察法律监督的运行体现出了以下几个方面的特点:
3.1监督对象数据化特征
在大数据战略背景下,数据与信息的连接关系是非常基本紧密的,数据作为信息的表达方式存在,而信息则可以称之为数据的内涵。数据在对信息进行表达与展现的过程中,可以呈现出符号、文字以及数字等多种表现形式。同时,数据运行与表达过程当中实现了现实社会实体对象的全面耦合。从这一角度上来说,在法律监督范畴下数据自身不具备独立意义与价值,需要通过结合数据对象的方式呈现为信息,才能够发挥对实体行为的影响。因此,数字检察从本质上来说是一种数据本体的创设意义信息实体,能够帮助我们在海量数据中对有价值信息数据进行提取,并展开多维度分类。在此过程中,法律监督数据库中的结构与语法形成多种信息对应关系,这些对应关系在数据库之外的原有关系中并非保持一一对应状态,而体现为一种全新结构化的要素体系。
3.2监督机制算法化特征
从法律监督的角度上进行分析,在证据采信、事实认定以及量刑平衡的过程中,需要尝试将算法体系与模式引入其中,将现实意义上的法律监督实务工作与技术进行有效连接,这也正是数字检察业务发展的重要内容之一[7]。数字检察算法体系从核心上来说是对算法的聚合处理,将给定信息转化为全新信息,并缩减形成可掌控且有序的计算过程,实现真实世界与大数据空间体系的连接。在此过程中,算法就好比是网络空间的法律,算法对网络空间的支配作用就好比现实空间中各类法律体系对热人行为模式的约束,在此过程中实现自规范空间向另一规范空间的转化,从而达到规制模式转化的目的。
3.3监督规范代码化特征
从数字检察运行机制的角度上进行分析,法律监督规范自身具有一定的灵活性与模糊性特点。如何对法律进行转化,形成代码模式,是当前面临的一大关键问题。在代码化规则体系与法律规范进行衔接的过程中,法律规范作为一般规则的存在,而技术规范仅能够以代码的形式所展现,因此需要通过算法形式以及数学模型方式对代码进行展现。法律秩序环境范畴下的法律规则就好比一套精密设计的程序,相应的规则就好比程序中的操作指令,为确保程序有效运作,就需要各个规则之间保持紧密配合关系。从这一角度上拉会所,结构性就好比法律秩序结构的关键特征,在对法律文本语义进行编码以及提取的过程中,促进法规体系程序化发展,并对数字空间对象行为进行有效约束,规范整个法律空间体系的秩序形态,突出监督规范的代码化特征。
4数字检察法律监督优势
在法律监督领域全面重塑变革新一轮工作的开展过程中,数字检察概念的提出与推进就好比构造了一种特殊的杠杆模型,在法治建设活动中所选择的支点,越扩展动力以及动力臂一段,就越能够达到目标。同时越对阻力以及阻力臂一段进行压缩,同样能够达到目标。这也正是数字检察推动法律监督以及法治建设的关键依据所在。由此展开以下分析:
4.1数字检察促进了检察官在对违法案件进行甄别过程中的动能
在司法领域中,法律监督的启动以当事人对个案线索的举报为依据,检察官以此为基础启动调查核实工作,导致所掌握与案件相关线索比较单一且来源渠道受到限制。而关于数字检察法律监督落实期间,数字检察的推行为检察官有关线索的掌握提供了更多的可能性,通过对大数据分析以及输血模型的应用,使类案监督以及智能监管具备可能性。如某省检察院政务数据云监督平台中对全省千万级别行政执法案件数据进行汇总整理,方便检察官在海量数据中对案件甄别相关数据进行调查与汇总,某省检察院所构建虚假诉讼类监督模型能够对外地虚假诉讼案件线索进行逐一探测,确保异常案件线索能够在第一时间转化为智能化预测预警条件,促进检察官对违法案件的甄别动能得到有效调动与提升。
4.2数字检察能够使检察官对违法行为进行治理的动力臂得到延长
对于我国而言,检察系统在各项工作业务活动开展期间长时间存在办案与监督“两张皮”的问题,如何解决该问题成为业内人士高度重视的课题之一。数字检察概念的提出将法律监督与“十大业务”、“四大检察”有效结合起来,促进业务部门同案管、技术部门达到良性互动关系,对全新融合式监督模式的产生与优化有重要意义。除此以外,数字检察模式下能够形成一轴多元的共治架构,在检察机关主导背景下,与公安机关、审判机关、司法机关以及社会组织、行业协会等主体形成良性互动关系,构建多方合力,共同促进关于数字检察法律监督工作的开展,实现多方主体的合作共赢。
4.3数字检察导致违法案件存在空间以及破坏力得到有效压缩
数字检察推行背景下导致违法对象辐射面得到有效分解,对违法行为延续所产生不良影响进行了有效控制。从治理角度上来说,数字检察能够以智慧化方式对各批量异常案件进行锁定,并促进多案纠错工作的有效开展,同时对社会治理过程中常存在的问题进行全面分析,确保类案防错达到有效效果。如某地区检察院尝试构建虚假劳资债权监督模型,对风险企业涉及劳动纠纷线索进行全面筛选,并对涉及到劳动报酬纠错的违法案件进行批量化纠正,同时通过对信息共享机制的全面的落实,打造面向此类案件的长效治理工作体系,取得了满意的治理效能。
5大数据战略背景下检察监督能力提升路径探索
在全面坚持依法治国思想,推进法治建设工作开展的背景下,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强化成为业内人士的关注重点之一。如何在全新社会发展形势下,加强检察机关监督工作的开展,凸显检查工作现代化服务落实,解决检查机关法律监督职能发挥尚不够充分的核心问题,是数字检察背景下全体工作人员应当认真思考的课题。以下即对数字检查背景下法律监督的发展思路与方向进行分析,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5.1与时代发展趋势相适应,牢固树立数字检察理念
对数据的把握意味着主动权的掌握与否。在我国全面配置市场化配置机制体制建设背景下,数据作为一种独立的生产要素存在,与经济增长、社会治理以及创新驱动存在的关联性进一步加深,更在数字时代背景下扮演着核心战略资源的角色。现行《中共中央关于加强新时代检查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意见》中,将检察机关作为保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重要力量而存在,检察机关所需要肩负的检察责任、法治责任以及政治责任越来越大。尤其是在全国检查机关数字检察战略推行背景下,检察机关需要紧跟数字发展趋势,对大数据进行充分挖掘与高效应用,发挥数字革命相对于新时期法律监督的驱动作用,逐步达到提质增效的效果,积极面向人民司法提供服务保障,促进中国特色现代化发展检察方案的推行[8]。
5.2强化大数据意识,拓展大数据视野
检察机关要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的重要论述,将大数据应用作为推进检察工作转型发展的新动能,作为检察机关提升法律监督能力的新途径,着力破解当前检察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一方面,要进一步强化大数据意识。当前,数据资源在数量上不断增长,在规模上不断扩大,在结构上不断优化,但检察机关要善于从数据中发现问题,要善于运用数据来发现线索、分析证据、揭示规律、预测趋势,从而有效提升监督能力。检察机关要充分利用大数据思维和方法,全面掌握经济社会发展的新情况、新问题,提高发现问题的能力。
5.3能动履行检察职责,构建法律监督全新范式
法律监督作为国家治理体系的重要依托与基础,实质上是对问题进行发现、解决与预防的过程。受以往工作理念与手段欠缺的因素影响,导致法律监督存在系统性不足以及主动性不足的问题,对法律监督职责的履行存在不深入、不透彻的问题[9]。在数字时代背景下,需要积极构建以大数据法律监督为核心数字检察全新工作模式,将其作为大数据支持下法律监督的核心概念,对内生动力进行充分发挥,联合行政机关以及司法力量,构建战斗合力,以促进执法司法对一系列难点与问题进行治理解决,并形成服务于国家治理的全新检察方案。在此过程中,需要以辨证的方法对能动履职以及依法履职问题进行分析。
法律监督是检察权的根本属性,能动是法律监督属性的根本体现,因此检察机关积极应用大数据开展法律监督工作,拓宽违法犯罪线索的发现渠道,将监督工作从事后的、节点式的监督,转变为动态的、全流程的“穿透式”监督,这些既是能动检察的重要体现,更是数字检察的应有之义。但能动检察不是全能检察,不是代替侦查机关、审判机关和行政管理部门行使相关职权。检察机关必须在宪法、法律法规赋予的职权范围内行使监督职责,监督的落脚点是基于“四大检察”,监督的突破点是破解、预防社会治理层面隐蔽性、深层次等问题,监督的出发点是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法治需求,通过数字赋能法律监督,为发现犯罪提供样本,为系统治理提供方案,为实现国家治理现代化提出有益路径,以检察工作现代化服务中国式现代化[10]。
5.4强化大数据人才建设和管理
大数据人才是大数据产业发展的第一资源,培养和造就一支大数据人才队伍,是推动检察监督大数据战略实施的根本保障。当前,检察机关在大数据人才建设和管理方面存在一些不足。主要表现在:一是没有明确的大数据人才发展规划,对大数据人才的培养、引进、使用、评价缺乏明确的制度规定;二是检察机关对大数据人才重视不够,缺乏相应的激励机制;三是没有建立起一个完善的大数据人才培养体系,导致大数据人才短缺;四是对大数据专业技术人才缺乏有效的管理机制,导致很多优秀人才流失;五是尚未形成一种开放包容的大数据人才培养机制,难以吸引更多优秀大数据人才投身检察监督工作。因此,要加强大数据人才建设和管理,通过建立健全相关制度规定、完善培养机制、创新激励机制等措施,形成强大的大数据人才队伍。
结语:
综上所述,基于大数据战略背景下,数字检察已成为当前检察工作的全新模式与发展方向,是新时代检察改革以及战略转型的重要任务。传统模式下检察办案工作开展以服务中心结合信息中心检务保障模式为基础,而大数据战略背景下的检察监督工作,需要将数字检察大数据中心建设作为战略支撑点与重要依据,通过数据、算法以及科技赋能的方式,提升检察监督能力,为数字检察监督提供全新范式与支持。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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