虽然在中美知识产权争端中,WTO专家组裁定我国《著作权法》第4条第1款不符合《伯尔尼公约》和TRIPS协定,但专家组拒绝考虑美国针对此条款提出的多项指称。同时,专家组没有支持美国对“禁止出版传播的作品”的范围所作出的不当解释。专家组认定我国《著作权法》第4条第1款不符合《伯尔尼公约》第5(1)条的理由值得商榷。而其针对中方的不利裁决并不会对我国著作权保护机制造成实质性影响。
华东政法大学学报
2009年4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