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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本文针对建筑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的相关法律问题,提出了建筑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的相关概念,提出了建筑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的标准,建筑工程司法鉴定的特点,建筑工程司法鉴定的应遵循的原则,并在此基础上提出了对建筑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的相关解决方案。
关键词:建筑工程;造价管理;司法鉴定;法律问题
引言
众所周知,近年来我国建筑业迎来了繁荣期,建筑市场规模不断扩大,但与建筑纠纷有关的问题,诉讼也逐渐增多,许多建筑项目在合同纠纷中出现与建筑成本有关的纠纷,这一切都需要有合格的建筑成本管理机构,在司法机关委托下,在涉及建筑成本的案件中进行分析。最终审查是司法机关解决建设项目纠纷的重要依据。由此可见,司法鉴定对建筑工程造价的重要性,只有不断完善司法鉴定中存在的法律问题,才能最终为建筑行业的可持续发展奠定坚实的基础。
1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特殊性质
1.1具有较强专业性
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的专业性一方面体现在专业技术上,工程造价纠纷多是在工程竣工、使用等阶段发生,而此时面临质量问题,必须采取专业技术方可进行有效识别鉴定。比如建筑工程的主体结构产生裂缝,导致原因有可能是冲击、震动以及人为破坏等外部因素,或者材料质量与配比、施工技术与工艺等内部因素,具体便需要采取专业手段作出判断。另一方面体现在司法鉴定的专业知识上,因为工程建筑体现出单件性,很难使用标准化生产技术统一生产,这也为建设工程赋予个体性差异,例如工程设计、施工等均存在不同。正因个体性差异的存在,工程造价鉴定人员开展司法鉴定期间,务必要灵活运用专业知识。
1.2法律适用和专业问题区分的清晰性
司法鉴定的鉴定人利用专业知识,实施材料检验、鉴定。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涉及的专业性、法律适用的相关问题界限不够清晰,导致两个方面的问题混合。鉴定人除了针对相关事项专业性问题进行判定外,还需要科学选择法律适用问题。
1.3司法鉴定时间体现出随意性
一般司法鉴定部门在协议约束下,鉴定委托事项。如果鉴定内容具有一定难度和复杂性,将需要较多的时间。鉴定部门通过批准后,可以适当延长司法鉴定时间,但最长不能超过2个月。签订协议时如果对时间提出了约定,便应自动遵守协议约定;若材料需要展开二次鉴定,往往花费的时间不属于鉴定时间。站在当事人角度,实际上并不会严格规定鉴定时间、次数,这是延长鉴定时间的根本原因,还会拖延司法鉴定过程。
2工程造价司法鉴定实务中存在的问题
2.1 定罪权与定罪权的冲突
工作价值的司法鉴定与普通司法鉴定并不完全相同。通常,普通的司法鉴定通过一定的鉴定可以完成司法公正,最终评定结果被视为司法审判的证据。但是,为了评估检查后的成本,然后将这些证据作为评估的主要依据,任何法院的管辖权问题都很重要。在今天的审判过程中,可能会出现审查的情况,一些部门可以自行确定审查的范围,并采用自定义的方式来评估合同条款。此外,专家服务的这种行为可能具有替代司法的作用;但是,由于施工单位缺乏强烈的法律意识,这可能导致识别中的某些错误以及法律适用的不一致,因为这些因素的影响会导致不公平和公正的最终结果。
2.2 未经明确司法鉴定而发起的主体
当施工方申请进行工程造价鉴定时,承担工程造价的一方应当确认自己是启动鉴定程序的主体。但是,在我国的法律法规中,施工当事人在申请建筑工程费用司法鉴定时,必须获得人民法院的批准和同意。因此,在实际的建设工程成本司法鉴定中,存在着两个主体,即建设工程成本方和人民法院,这就造成了对建设工程成本司法鉴定主体的不确定性。
3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程序的规范
3.1专家机构的选择恢复了专家的公平
目前,鉴定机构的选择主要是利用互联网平台进行随机选择,以实现司法鉴定的公平和公正,而鉴定机构的结论必须公正和公开,这也可以反映程序的公平性,对于程序高于主体,要通过相应的程序选择鉴定机构,程序必须有原有权利,这是真正实现司法主体权利的必要条件。认证机构的合理选择有两种方式:可以使用随机选择或随机排序,从那些可以选择选择的机构中随机选择,这对当事人更公平。但是对于随机性排序,它可以使选择过程忽略各方的具体意愿,以确保每个机构的选择概率相同,这不会导致某些机构在评估过程中集中选择,最终机构的其他部分无法接受评估草案。这当然是专家机构更感兴趣的,但诉讼的主体是双方当事人,目的也是为了解决双方之间的纠纷,以体现公平正义的法律,而不是强调专家机构。期望随机选择可能会导致各方认为审查不公平,因此无法使用这种方法。因此,正义必须通过随机选择来证明。
3.2 建设工程造价法医鉴定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
受施工周期长、工程内容复杂等影响,工程造价核算工作也具有复杂性,需要制定相应的工程造价法医鉴定程序。做好建筑工程造价司法鉴定领域的法律法规的制定工作,完善建筑行业的相关法律法规,使鉴定机构或者专家在进行建筑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时能够保障建筑工程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图1)
图1现场勘验流程
3.3 加强建筑行业对建筑市场的管理
随着中国经济发展水平的提高,国家给建筑行业提供了更大的发展空间,虽然有利于建筑行业的发展,但同时也存在不足,因为建筑行业个别可以对建筑市场进行自主管理,容易引发建筑市场的混乱,为此需要加强对建筑市场的管理,使建筑市场能够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使建筑企业能够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限制自己的市场行为,保持建筑市场的稳定,同时也促进了建筑企业的长期稳定发展。
3.4 证据期限是否适用
第一,对人民法院依职权委托的有关审查,工程造价的争议,一般都可能涉及社会公共利益、国家利益和公民的合法权益,当事人不提交审查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其职权,依照国家颁布的有关法律、法规,启动审查程序。由于此类证据不属于当事人的举证责任,因此程序不受举证时限的限制。当事人提交了鉴定申请书内容,但有关鉴定不完整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各自的权限进行补充调查,以保证后续审判工作。其次,就工程造价评估活动而言,申报实质上是当事人举证的一部分,因此,评估活动原则上应限于举证期限。但是,建设项目有一定的复杂性,人民法院应当考虑案件的实际情况,对灵活的举证期限等安排,使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将鉴定程序与举证期限相结合。
结束语
综上所述,建筑工程造价可能因多方因素导致一些纠纷,如果纠纷没有能够及时解决,必然会对建筑工程以及多方主体的利益造成影响。这就需要针对工程造价展开司法鉴定,结合实际发现,司法鉴定面临不同层面的法律问题,应严格按照现行法律法规作出分析,立足于法律角度总结有利于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的可行对策,一方面帮助解决造价纠纷,另一方面也可以为今后提高司法鉴定规范性以及整体水平探索可行路径。
参考文献
[1]奉萍,倪东旭.关于工程造价司法鉴定存在问题的思考[C]//《建筑科技与管理》组委会.2020年5月建筑科技与管理学术交流会论文集.2020:140-141.
[2]刘瑛.工程造价司法鉴定中的难点及对策[J].中国住宅设施,2019(12):69-70.
[3]万文君.建设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的理论与实践的研究[J].城市建筑,2019,16(26):191-192.
[4]陈科军.建筑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法律问题探析[J].改革与开放,2011(24):15-16.
[5]谢会明.浅析建筑施工企业在工程造价司法鉴定中应注意的几个问题[J].法制与经济(下旬刊),2009(10):48+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