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碚区公安分局交巡警支队
随着移动网络的不断发展,智能手机已经逐渐成为了人们生活中的必须品,各类新闻、图片、短视频等应用程序深度影响着人们的生活,导致出现有些驾驶员在驾车时喜欢时不时的拿出手机观看视频、发送信息等情况。“驾驶机动车有拨打、接听手持电话”已经成为影响道路交通安全的潜在杀手,由此导致的交通事故也给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造成极大损失。
一、“驾驶机动车有拨打、接听手持电话”执法依据
《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62条明确规定,驾驶机动车不得有拨打接听手持电话、观看电视等妨碍安全驾驶的行为。《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管理办法》(公安部令第164号)规定,对于驾驶机动车有拨打、接听手持电话等妨碍安全驾驶的行为的,一次记3分。以及公安部交管局局2013年下发了《道路交通违法行为认定及处理指导意见(一)》(公交管〔2013〕128号),对“驾驶机动车拨打、接听手持电话违法行为”进行了解释,明确驾驶人在驾车行驶过程中有通过手持方式操作移动电话通话或者收发短信、观看手机视频、操作手机软件等情形的,认定为驾驶机动车有拨打、接听手持电话违法行为;对驾驶人使用无需手持的车载电话、手机耳机或者免提功能进行通话且不影响安全的,不认定为拨打、接听手持电话违法行为,这是当前对“驾驶机动车有拨打、接听手持电话”的认定标准。
二、“驾驶机动车有拨打、接听手持电话”执法治理
笔者所在的单位对“驾驶机动车有拨打、接听手持电话”的执法方式主要以非现场执法为主、现场执法为辅,并将开车拨打、接听手持电话查处范围限定为“驾驶机动车时,以手持方式使用电话”,包括接听电话、收发短信、发送语音、观看视频、使用微信、操作导航等行为。通过在灯控路口、易堵、事故多发路段等驾车时使用手机违法行为高发区域合理布控;升级卡口抓拍设备,开发二次识别功能,对非现场执法设备推送的违法照片进行二次识别,实现自动分析、自动发现。设置专人对卡口二次识别后的照片进行筛查,排除“挠头、摸脸”等相似照片。
在加强整治力度的同时也加强宣传教育,积极劝导机动车驾驶人“开车不使用手机”,构建文明行车环境。一是在“两微一端”等平台,通过以案说法、以案释法的方式,提高驾驶人对“开车使用手机”危害性的认知。二是通过进企业、进学校、进社区等交通宣传方式,告知社会群众认识“开车使用手机”的危害性。
至2020年以来,共查处“驾驶机动车有拨打、接听手持电话”的违法行为5514起,但每年的查处数却呈下降趋势,实现了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的双统一。
三、“驾驶机动车有拨打、接听手持电话”执法难点
(一)法律依据不明确,部分违法行为难以认定。一是《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三)项限定了拨打接听手持电话的行为,在司法实践中对“发语音、看导航”等新情形是否属于妨碍安全驾驶行为有不同意见。二是驾车行为是否包含“等红灯”“堵车”等路上驾车停止行驶的情形,这类违法情形是否应当纳入处罚范畴、是否具有处罚依据,依然存在较大的争议。
(二)违法证据难固定。
在非现场处罚中一是违法照片精准度有待提高。受天气、气候、路况、手持电话体积较小、道路技术监控设施装备水平及管理维护情况等多种因素的制约和影响,处理时往往会出现所摄取的照片不能清晰准确地反映出驾驶人面部特征、无法有效识别驾驶人是否拿着手机等情况。二是非现场取证设备有待提升。由于机动车前车窗张贴深色反光膜,非现场取证设备较难拍摄到车辆内部情况。
在现场处罚中主要体现在现场证据获取难。民警无法第一时间掌握违法证据,绝大多数只能取决于当事人是否如实告知;对于当事人拒绝承认使用手机的,民警无权强制检查通话记录、手机短信、微信聊天记录等电子数据。
四、“驾驶机动车有拨打、接听手持电话”意见建议
(一)不断推动科学立法。在修订《道路交通安全法》以及配套法规时,应当综合考虑法律的惩戒、教育、警示作用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社会可承受能力等多种因素,适当提高罚款金额,增设资格罚和人身罚等处罚措施。
(二)逐步创新治理体系。一是联合交通运输部门定期通过动态监控平台抽查驾驶人驾车时使用手机情况,强化“两客一危”重点车辆管理,并督促企业落实安全主体责任,及时提醒驾驶人纠正“开车使用手机”违法行为,并视情节要求企业按内部规定从严从重处罚。二是将“驾驶机动车有拨打、接听手持电话”行为纳入群众举报范围,充分发动群众、鼓励群众通过“12123APP”进行举报。
(三)扎实推进宣传教育。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持续开展常规宣传,加强普法教育,树立规则意识,在日常宣传和满分教育学习时,可以播放相关视频短片、学习系列交通事故案例,重点突出这些行为对驾驶人观察反应时间、制动距离、速度控制、车道保持等负面影响,提高驾驶人对“开车使用手机”危害性的认识。同时,通过新闻媒体、微信、微博等平台不断曝光“开车使用手机”导致交通事故的案件,充分发挥媒体曝光的震慑作用,警示机动车驾驶人遵法行驶、安全出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