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校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实务相关问题研究

(整期优先)网络出版时间:2023-1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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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校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实务相关问题研究

闵丽君

深圳大学

摘要:2019年1月1日新修订发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是我国的个人所得税改革进程中具有重要意义的一次改革,主要表现在对传统个税申报方式、征管模式、税制要素变更等多方面的突破和政策落地,其中申报方式的转变是本次改革的一大亮点,使得符合条件的纳税人都能参与到年度纳税申报当中,但由此也产生了一系列的问题。本文结合高校特色,研究高校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过程中出现的问题,提出解决措施,提升高校个人所得税管理水平。

一、新旧个人所得税法基本内容对比分析

(一)个人所得税法基本要素的变化

新个税法在免税额、税前扣除项等多种要素上,都进行了重大改革,如表1:

新个税法旧个税法

申报方式预扣预缴+综合所得汇算清缴                           代扣代缴

免征5000元/月                                         3500元//月

税前扣除项   除三险两金外,新增7项专项附加扣除,含:                

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住 三险两金

房租金、赡养老人和三岁以下婴幼儿照护。

                  不超过3000元的,3%      不超过1500元的,3%

税率级距     超过3000元至12000元的部分,10%              超过1500元至4500元的部分,10%     

超过12000元至25000元的部分,20%             超过4500元至9000元的部分,20%

              超过25000元至35000元的部分,25%             超过9000元至35000元的部分,25%

              超过35000元至55000元的部分,30%              超过35000元至55000元的部分,30%

              超过55000元至80000元的部分,35%           超过55000元至80000元的部分,35%

  超过80000元的部分,45% 超过80000元的部分,45%

表1:新、旧个人所得税法对比分析表

税法规定,应缴纳个人所得税的收入共有九项,分别为:1、工资薪金;2、劳务报酬;3、稿酬;4、特许权使用费;5、经营所得;6、利息、股息、红利所得;7、财产租赁所得;8、财产转让所得;9、偶然所得。其中,新个税法规定前1至4项称为综合所得,次年应进行综合所得汇算清缴,汇算清缴能够更加准确的计算出全年的应纳税额,更好的保障纳税人权益,合理调整税负。从对比表中,不难看出,新增的7项专项附加扣除,对于符合条件的纳税人能够有效降低应纳税所得额;此外,进一步优化了税率级距,增大了低收入税率级距,将原适用于20%和部分适用于25%高税率的都调整到10%,将原部分适用于10%税率的下调至3%,相比旧政策,有效节约了此收入区间纳税人的个人所得税,增加了纳税人的可支配收入。

(二)个税申报方式的变化

旧个税法个人所得税申报方式为代扣代缴义务人代为申报,即传统的代扣代缴;新个税法申报方式调整为预扣预缴+汇算清缴。对纳税人来说,能够对综合所得整体进行重新汇算,低于全年预扣预缴金额的,纳税人可以申请退还多缴税款,享受个税改革红利;对国家整体税收征管来说,对于部分有多处工资薪金收入、劳务、稿酬、特许使用权费及多处年终一次性奖金的纳税人来说,年中按月由多处单位分开申报,申报单位可能会各自使用免征额、税前扣除项等,国家会因此损失部分税源,而综合所得汇算清缴能够解决这部分税源损失的问题。汇算清缴使得纳税人符合综合所得定义的全部收入都要重新统一汇算,计算出最终需要缴纳的真实税额,对应纳税额多退少补,不再是一成不变的,以为交过了就是对的,这是新个税法带来的一大变革。

(三)汇算清缴对象及标准

旧个人所得税法实行个人所得税由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纳税人无需自行申报。新个人所得税法对需要办理综合所得汇算清缴的纳税人类型和收入金额均做了详细规定。对于需要办理的具体纳税人类型,政策规定为中国居民个人,且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取得了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稿酬或者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中的一项或多项。政策对具体收入金额也做出了规定:一是一个纳税年度内综合所得高于12万元且应补税金额高于400元的或者代扣代缴义务人未按规定在纳税人取得收入时预缴个人所得税的。二是按年综合所得计税后需要申请退税,但自愿放弃退税的除外。

二、高校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存在的问题

(一)高校人员类型复杂多样,收入来源广

首先,高校为提升办学实力和管理水平,通常会引进大量高素质人才,人员结构和类型复杂多样。高校人员结构一般主要包括在编人员、外籍人员港澳台境外人员、

校外专家、退休返聘、行政人员、后勤人员、劳务派遣人员多种人员,不同类型人员收入结构同,且收入除固定的工资薪金外,还包括如校外授课、参加各种学术会议的劳务收入;发表文章、出版著作的稿酬收入;科技转化成果带来的收入,日常工作中高校代扣代缴义务人只能对固定的工资薪金进行预扣预缴,其他收入则是由发放单位进行代扣代缴,高校代扣代缴义务人无法掌握纳税人其他收入金额,因此,汇算清缴只能由纳税人自行申报,但部分纳税人对汇算清缴概念不了解、不关心,对一部分有多处收入来源和收入类型的纳税人来说,汇算结果往往和预扣预缴金额存在差异,需要补税,导致部分教职工对此有些不满情绪,认为平时已经交了税款,为何还要补税,对补税有一定的抵触情绪。

其次,综合所得汇算清缴对外籍教职工而言,存在一定的难度。新个税法规定,综合所得汇算清缴的对象是居民个人,非居民个人则不需要汇算清缴,外籍个人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在境内居住满183天就算是居民了,不满183天则按非居民,不需要进行汇算清缴,但是高校部分外籍教职工在工作地点和工作时间的选择上具有较大的自由度,高校的代扣代缴义务人很难判断外籍教职工是否能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呆满183天。如果纳税年度均是按月按照居民来代扣代缴,纳税年度内实际也呆满183天,那么汇算清缴环节外籍教职工还需要凭个人证件去税务局领取登录码才能登陆个人所得税APP或者自然人电子税务局网页版进行汇算清缴。目前,个人所得税APP和自然人电子税务局网页版都没有提供英文版服务,因此外籍教职工在汇算清缴时并不便利。

第三,高校有部分学生在导师实验室或者课题组提供相应的科研辅助服务,能够获一定的劳务费收入。按照规定,代扣代缴义务人会在发放时按照税法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但是,如果一个学生全年的劳务费收入不超过6万元,汇算清缴是可以全额申请退税的,如果学生对政策了解不及时或者忽略错过了申报时间,就会错过该笔退税申请,造成一定的经济损失。

(二)高校信息化管理落后,信息同步不及时

高校各部门各司其职,日常根据内部业务发展需求,较多的专注于部门内部管理的信息化水平提升,且由于各系统可能由不同供应商提供,数据接口很难实现共享互通,部门之间的数据互联互通不到位,人员各类信息同步技术相对较为落后,导致信息同步不够及时,信息共享效果不佳,尤其是人事部门和财务部门。以华南某高校为例,校内人员的所有的工资变动信息、人员身份变动信息等均用线下纸质单据进行传递,手工在工资系统进行录入,容易出现数据错误且一旦出错很难察觉。如果数据出现错误,势必会影响代扣代缴义务人的纳税申报数据,最终也会影响纳税人的汇算清缴结果,导致金额不准确,纳税人可能会因此遭受实际损失。

实际工作中,也有案例说明信息的不同步会对汇算结果产生较大差异。如:某教师于2022年6月入职,入职后由于手续尚未办理完毕,该教师2022年6月至2022年12月的社保暂停,但人事处并未将此信息同步给财务处,财务处日常未扣减该教师社保的个人应扣部分,未向纳税申报系统上传此6个月的扣减数据。次年汇算时,该老师汇算后发现需要补税2万多元,向财务处质疑补税结果。经过财务处仔细核对,将未申报的6个月社保个人扣缴金额补充填进个税APP,系统重新计算应纳税额所得额,最后少补税款1万多元,避免了该笔不必要的损失,这是典型的因为信息同步不及时带来的补税风险。另外,伤残军人、烈属等可减征个人所得税,符合条件的延迟退休的高级专家可免征个人所得税及院士津贴可免征个人所得税,这些人员信息只有高校的人力资源部掌握,如果不能及时同步给高校的个税代扣代缴义务人,就会造成申报不实,造成纳税人多缴纳个人所得税,从而带来经济损失。

(三)高校人员的汇算清缴意识不强,重视程度不够

新个税法实施以前,个人所得税是由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完成的,纳税人并不需要参与纳税申报的过程,因此,在2019年以前,纳税人几乎对纳税申报毫无概念,而且财务数据的各类专业名词和汇算清缴的逻辑对很多人来说也是完全陌生的。新个税法规定的综合所得汇算清缴实际上是最终的纳税申报主体的变化,这就要求纳税人要改变既往认知,具备主动申报意识,同时要进一步了解税法相关规定,才能充分享受税前扣除和优惠政策,但是高校教职工由于对汇算清缴的不重视,对政策不理解,错失政策红利的比比皆是。比如,对首套利率和首套房产的概念把握不准,能够税前扣除的扣除项不知如何填报,连续几年不申报,导致多缴纳个人所得税。高校还一部分教职工工作繁忙,认为纳税申报就应该是财务部门的工作,对汇算清缴不够重视,尤其是涉及到补税的,甚至认为存在计算错误,拒绝申报甚至认为不申报也没问题,这为高校的汇算清缴工作带来较大的阻力,每年完成率不高,汇算清缴的普及度和认同度并不高。

(四)高校财务人员税务知识不扎实,专业技能较弱

高校的财务工作内容相对较为简单,涉税的业务相对企业较少,基本以个人所得税为主,且高校财务人员的业务分配较为固定,熟悉了本职工作之后很少再主动花时间精力去深入学习了解更多的专业相关知识,综合业务能力较弱,专业知识不过硬,政策了解不透彻,对业务发展趋势敏感度不够,税务管理方面能力较弱,只停留在税务申报操作阶段,主动思考较少。这些问题是高校在发展过程中亟需关注的重要问题,如何激发工作人员的主动学习力、思考力,行动力,主动学习,主动服务。只有解决专业人员的专业度问题,才能更好地为教职工提供专业扎实的业务服务,达到维护教职工利益的目的。

三、高校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的发展建议

(一)提高纳税人主动申报意识,做好政策宣传培训

高校的教职工大部分都是高素质人群,接受过高等教育,对新事物有较好的学习能力和理解能力,高校的代扣代缴义务人为了更好地为高校教职工提供服务,让每位教职工都能合理的享受到政策改革红利,应该对新政策做及时有效的宣传和引导,使得每位教职工具备主动申报意识。比如,编写系列的公众号文章对政策进行通俗易懂的解释;制作一些政策讲解和具体申报操作的小视频发布在学校网站的专栏或者公众号供教职工参考学习,掌握政策具体内容,从而解决在申报环节因政策理解不到位产生的申报不实等问题。

(二)加强高校信息化建设,打通信息传递壁垒

高校的人力资源部和计划财务部应该对人员信息的及时传递问题、数据的准确问题持续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改革,如可以尝试根据两个部门对人员信息和数据管理的需求,统一设计开发一个综合型管理系统,每个部门不同的角色使用不同的模块,但是所有信息都在同一个系统内部进行管理,操作人员可以在某一模块数据更新后,在另一个模块的数据可以选择自动更新同步数据最新修改的基础信息,而不是对同一个链条上的业务环节分别使用不同的系统进行管理,在线下或者系统外进行数据的同步操作。只有能够在同一个大型管理系统实现同一业务链条上的各环节统一管理,才能打破信息传递的壁垒,才能实现0线下和系统外数据传递,从而避免信息不同步产生的数据差错,进而避免纳税人最终的纳税申报结果出现错误,蒙受经济损失。

(三)提升高校税务人员专业能力,建设过硬服务团队

高校财务部门应该通过多样化的培训方式提高税务人员的业务素质。个人所得税管理要求税务人员不但要熟练掌握税收政策,还要了解相关的财会制度和核算方式,通过理论学习和工作实践,准确地运用税收法律、法规,解决实际工作中碰到的各种问题,提高税务管理人员的综合业务水平,提供准确无误的汇算清缴基础信息,保证汇算清缴结果的准确性,减少差错和失误,进一步提升纳税筹划能力,比如:建议是否能够提高教职工社保个人缴费基数,降低应纳税所得额来降低个人所得税税负,增加社保账户缴费,保障教职工退休利益。

新个人所得税法的实施是我国个人所得税发展史上的一次重大改革和尝试,正在与国际通行做法不断接轨。自新政策实施以来,个人所得税的管理方式发生了重大改变,综合所得的汇算清缴是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最后的一环,对每位纳税人是全新的尝试;对高校的扣缴义务人来说,由于高校人员形式的多样性,以及其他发展的特色问题,高校的个人所得税管理更具挑战。因此,高校的扣缴义务人应该及时调整思维方式,从管理的角度去思考更加符合高校发展的管理方式,而非仅仅停留在申报操作水平。从纳税筹划的高度和深度去深入了解新个税法的相关政策,为高校教职工提供更优质的税务服务,保障维护好教职工的利益。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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