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确处理民法和商法的关系是科学制定中国民法典的关键。目前否定商法存在的民商合一模式对科学、理性地构建我国私法制度体系具有很大危害。我国商法的产生和发展具有寄生性特点,同时,基于民法和商法的共生基础,二者之间显示出典型的共同进化特征,在共同进化中表现出创新和选择功能。商法独立于民法既是现实市场经济实践所决定,也是商事行为自身独特品性使然。合理处理二者之间关系,有助于中国科学的私法立法体系定位,科学指导司法实践。
政法论坛
2009年5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