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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税收风险目前已经成为中国企业境外经营和投资的关心的重要问题,近年来随着中国施工企业在境外施工业务持续扩大,不少企业都有经历过所在国税务稽查,或是收到过税务罚单,或是遭受过税收歧视等问题。下面将以A公司在印度尼西亚补缴最终所得税款作为案例,探讨如何应对境外所在国因税收歧视和税务稽查所带来的税收风险。
关键词:税务稽查;税务风险;税务歧视;风险应对
一 相关概念及案例所在国税收政策介绍
(一)税收歧视。
税收歧视指境外公司所在国制订的税制在对不同国籍居民纳税人和公司纳税人征税时,给予不同等的纳税待遇,造成不同纳税人在同样经营条件下税收负担的不一致。境外工程项目中常碰到的税收歧视表现为税率不同和税前扣除政策不同;在税务稽查中对外资企业更严格,对税前扣除的审核更严,或者利用信息不对称,要求提供更多额外的资料,提出恐吓式的高额滞纳金和处罚。
(二)税务风险。
税务风险实质是由于纳税人税务行为和税务法规存在偏差,这种偏差会带来损失,具体表现为多交税或者少缴税的损失,这种损失影响公司的效益,且具有不确定性。由外部原因带来的风险主要是指税制结构不同、税收管辖权重叠、税收协定条款差异等原因带来的税务风险,比如双重征税、税收歧视政策是很典型的外部原因造成的多缴税、重复交税风险。
(三) 税务稽查。
印尼当地税务局对企业的税务稽查可以是某一税项,或某段纳税时期或纳税年度内的所有税项;被稽查的纳税人按规定在一个月内提供税务稽查所需的文件和信息。引发税务稽查的原因一般包括申请增值税退税、未在规定时间内提交缴税税表等。税务稽查后税务局会出税务评估函,函件内容主要包括处罚决定,主要有每月2%,最高罚24个月的滞纳金,加征50%的所得税应纳税额的罚款等。
(四)关于印度尼西亚纳税居民的规定。
在印尼注册或以印尼为公司住所地的公司会被视为印尼的纳税居民。通过常设机构在印尼从事商业活动的外资企业,一般需要履行与纳税居民相同的纳税义务,按照规定A公司在印尼设有代表处,为常设机构的一种,属于印尼纳税居民,与印尼企业有相同的纳税义务和权利。
(五)关于最终所得税代扣代缴的规定。
2008年印尼税法发布了对建筑服务业收入征收最终所得税的第51/2008号法规,建筑服务业收入由之前的适用预提所得税变更为现在的适用最终所得税。对于工程施工收入,具有小规模施工资质的企业取得的建筑服务业收入,适用2%税率;对于具有中、大规模施工资质的企业取得的建筑服务业收入,适用3%税率;对于没有施工资质的企业取得的建筑服务类收入,适用4%税率。上述施工资质指由印尼建筑服务发展委员会(简称“LPJK”的部委级独立机构)签发的资质文件。工程项目业主在办理支付结算时行使代扣代缴义务,以工程施工不含增值税的收入作为税基,按税法规定的税率扣除。
(六)A公司税务管理组织策划。
在印尼A公司代表处是合法注册的经税务部门认可的纳税主体,有单独的税号,增值税和所得税由代表处统一申报,税务稽查是针对以代表处名义对外经营所有项目;因属地化管理原则, B项目作为A公司分支机构,可申请分税号在项目所在地缴纳个人所得税及预扣税。
二、案例介绍
(一)基本情况
1.案例名称。
印尼税务局对A公司B项目进行税务稽查,要求补缴交当地采购预付款结算1%最终所得税及罚金。
2.案例背景。
印尼国家电力公司(PT. PLN)与A公司签署合同,A公司负责设计和采购,其中当地采购合同金额1641万美金。项目于次年3月正式开工,并收到预付款;根据税法规定当地采购预付款支付时由业主履行代扣代缴义务,已代扣代缴3%最终所得税51.6万千印尼盾,按折合人民币38.1万元。如果无规模资质的建筑公司最终所得税税率为4%,据收到预付款后第二年1月税务局要求补缴1%最终所得税,总计税金12.7万元,滞纳金4.6万元。
实质上A公司在印尼的经营规模早已符合印尼公共工程部相应要求,且为印尼纳税居民身份,理应适应3%税率,实务中印尼一些大型国企及业主单位也默认A公司等在印尼的外国企业符合税法政策的要求,按3%税率履行代扣代缴义务,未取得大型建筑企业资质证书是印尼建筑服务发展委员制度缺失,其没有条文规定可以对外国公司核发此证书,因此拒绝向外国公司核发,据此税务局认定应当是按4%税率扣缴,同时认为A公司没有履行纳税义务,向A公司追缴1%的最终所得税,并要求滞纳金,认为项目业主作为代扣代缴义务人未履行代扣代缴义务,但未对其追缴和罚款。
(二)案例过程及应对。
1、在税务局发出补税通知。
A公司于预付收到后次年1月收到税务局书面文件,要求A公司根据印尼税法补缴最终所得税 。3月税务局再次来函要求补缴,并约见A公司驻印尼相关负责人,要求就是否同意补缴税款做最后答复,否则启动税务稽查程序。
(1)正式回函并阐述观点及依据。
A公司牵头联系安永专业会计事务所对此事进行咨询,并拟函至税务局表达我方观点:A公司是大型跨国公司,在印尼的经营规模符合大规模企业的认定,且按印尼相关程序,经印尼公共工程部和印尼建筑服务发展局核准后,取得了印尼公共工程部颁发的营业执照,应视同具备税法规定的大型规模资质,适用3%的最终所得税税率。
(2)风险评估。
与印尼中国商会电力分会的会员单位进行了沟通,了解到相关情况,包括A公司等行业内部多家单位都收到税务局的补缴通知书,其他涉税公司均表示需与大使馆经参处接洽,请求与协商给予税法规定的纳税居民待遇,颁发LPJK证书,按照3%缴纳最终所得税,考虑公司涉税金额并不大,当前处于经参处、电力协会与印尼政府部门谈判的关键时期,考虑到A公司如果同意补缴,对谈判有不好的影响。在初步评估税务风险后,决定暂不补缴税金,拟函回复税务局说需等待公司总部决定,接受税务检查,随后税务局回函表示发起最终所得税税务稽查。
2、税务稽查阶段。
(1)专业团队对接和配合税务稽查工作。
A公司有聘请事务所,成立税务稽查工作小组,指派专人对接并提供资料,继续与税务局官员沟通,重申了我方的观点,但税务局也指出,即使有印尼公共工程部或者其他机构颁发的资质证书也不予认可,因为税法规定需印尼建筑服务发展委员会核发的证书才有效,要求两周之内对补税,期间A公司按要求配合提供了大量资料。在工作组重新评估风险后依旧决定暂不补税,主要是考虑A公司同意缴纳,将会成为判例,影响行业内其他中资公司判罚,且印尼建筑服务发展委员会合法规模资质证书一事已取得突破性进展。
(2)税务稽查范围扩大。
在两周内未同意补税及缴纳滞纳金候,税务局扩大了税务稽查范围,从最终所得税稽查延伸至到括增值税、个人所得税、预扣税等税种,并提出巨额罚款。
3、争议解决阶段。
(1)提出了税收歧视的问题。
A公司提出其印尼代表处符合印尼纳税居民规定,因印尼建筑发展委员会制度缺失,导致不能申请企业规模资质证书,未能享受纳税居民同等待遇。同时,因不是我方主观意愿导致少缴税金,税款及罚金的追缴,应当首先对代扣代缴义务人进行追缴。关于资质问题建议将联络印尼公共工程部、印尼建筑服务发展局以及外国公司召开四方会议,就此事做一个最终的定论。
(2)提出税稽查范围不应扩大。
A公司提出税务稽查范围扩大到增值税、个税等税种,涉及范围广,资料准备时间不够,工作量大,影响公司正常工作;同时,对其他税种提出的巨额罚款金额不予认可,建议此次稽查只做最终所得税专项检查。
4、协商一致阶段。
同年9月同意补交税款,但不同意滞纳金。经参处及商会与印尼税务总局沟通此事,因事情尚未结论,如果税务总局明确3%的税率,我方将进行税务申诉,保留退还此部分税款的权利。随后税务应当终止税务稽查,对其他税务问题不再追究,经与税务局协商最后达成一致,当月结束稽查并出具报告,整个税务稽查过程持续了近9个月。
三、案件中税务风险分析
这是一个典型的由税务歧视造成境外施工企业税务风险的例子,主要税务风险如有
(一)多缴纳税风险。
同样的经营条件,外资企业不能享受纳税居民待遇,需多缴纳税金。增加了项目的税务成本,降低了项目的盈利能力,由于税务政策的制定不完善,导致代表处不能申请规模企业资质,不能享受与印尼企业相同的3%最终所得税税率。
(二)最终所得税代扣代缴罚款风险。
最终所得税本来是由付款方代扣代缴,因少报、漏报代扣代缴义务人及纳税人均需承担责任,税务局首先应追究代扣代缴义务人责任并交纳罚金,但因业主是印尼企业,税务局不予追责,主要对外资企业进行追缴,在此情形下代扣代缴所得税的风险还是外资企业承担。
(三)管理成本增加风险。
税务稽查对外资企业而言,由于记账不规范、沟通、文化等问题,税务风险极易扩大,税务局往往会提出巨额罚款,然后等待企业澄清、解释、谈判协商罚款金额,过程会影响公司正常经营、增加管理成本;如果最终走向税务法庭,不利于构建良好的税企关系,影响企业品牌形象。
四、税务风险应对。
(一)合法合规经营。
控制税务风险的最根本途径是合法合规。合法经营首先得懂法,企业境外经营需有完整详细的税务调研,了解当地税务法律法规,并遵守法律法规,按当地会计准则核算,树立起纳税守法的意识,并贯彻到公司管理和项目管理的各个环节中,才能最大程度降低税务风险。
案例中,A公司充分利用税法及税务审计规则,进行税务申诉,合理提出我方观点和诉求,这是应对税务歧视带来的税务风险的重要手段。境外税务管理工作和税务局沟通是经常性和正常的工作,对税务稽查要积极配合,需寻找有效的沟通途径,正确有效的处理问题,通过沟通协商,A公司并没有缴纳滞纳金,税务局也终止了税务稽查,防止风险扩大。
(二)健全税务管理体系。
企业需要健全税务管理体系,明确税务管理职责,制定相关税务管理制度,明确税务决策程序,以应对管理中出现的常规和非常规的税务风险,对税务问题做出正确判断和决策。加强税务管理,做好税务基础工作,及时申报税务报表,按时缴税,会计核算规范,税务工作不怕查,经得起查。
在应对税务稽查中,A公司总部、代表处、项目部和所在国聘请的第三方机构,权责明确,国内总部负责指导税务业务指导并决策,代表处负责统筹协调并对上汇报,B项目部负责的基础数据的收集整理,第三方机构负责资料的审核、报送,负责提供专业的建议,在各方合作共同评估税务风险,提出相应方案,由公司做出正确的决策。
(三)加强税务风险管理能力建设。
建立和加强税务风险防范意识,加强风险应对工作,认识税务风险管理的重要性。碰到因税务歧视、税务政策带来的大额税务风险,应寻求专业咨询机构帮助,要充分发挥在所在国大使馆和中国商会的作用,保持沟通和交流,寻找解决问题的方法,争取政策支持。
案例中大使馆联合商会一直致力于申请大规模施工企业资质,A公司在审计结束后半年内,正式拿到印尼建筑服务发展委员会颁发的大型施工企业资质证书,彻底解决了这一问题。
结束语
“一带一路”倡议提出以来,中国与印尼共建海上丝绸之路更是备受期待,“一带一路”倡议坚持共商、共建、共享原则与印尼“全球海洋支点”深度对接,中国印尼俩国经济文化交流会更多,相关政策及制度也会出台并完善,可以预见,中国企业走出去在印尼会有更多的机会,特别是建筑行业,同时竞争也会更加激烈,做好税务管理工作,降低税务成本,是提高企业竞争力的重要工作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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