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就知识产权保护而言,当前多数国家主要依靠司法救济对专利加以保护。专利侵权诉讼专业性较强,诉讼过程较为繁杂,所以行政裁决已经成为重要的方式,它在推动技术进步与创新成果转化方面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我国政府不断强化行政裁决高级设计以保障行政裁决制度真正落实并运用于知识产权保护”。专利侵权诉讼的数量在逐年上升,这就给法院受理专利侵权纠纷案件带来了更多的需要。全国各知识产权体系积极开展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实践活动,宏观上专利侵权纠纷行政判决机制逐步完善。虽然我国近年来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工作实现了重大跨越和快速发展,取得了显著成效,但同时存在不容忽视的问题。
关键词: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管辖
1.专利侵权概述
所谓专利侵权行为,是指行为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未经法律特别规定,擅自为生产、经营之目的实施专利。专利侵权行为因其特殊性而在诉讼程序上亦应当区别于普通民事诉讼对普通民事诉讼时效的认定。行政裁决是行政机关根据当事人要求和法律、法规授权作出的涉及行政管理活动密切相关民事纠纷的决定。
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作为专利行政保护的重要方式之一,具有效率高、成本低、专业性强等特点,在保障专利保护“快、准、实”上发挥着重要作用。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制度是中国特色知识产权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全面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推进创新型国家建设、推动高质量发展、扩大高水平对外开放中发挥着重要作用。
2.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案件管辖现状
专利侵权纠纷本质上是民事纠纷,但是它又有别于普通的民事纠纷,因为专利保护的客体多为技术方案,因此,专利侵权纠纷区别于普通民事纠纷的最大特点是争议客体的专业性强、技术性强。由专利行政主管部门通过行政裁决处理专利侵权纠纷,具有较强专业优势。近些年来,随着我国科技进步和知识产权事业的发展,国民对知识产权的认识不断加深,专利保护意识进一步加强,专利侵权纠纷案件也发生了一些新的变化,逐渐呈现出数量增多的发展趋势。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布的数据显示,2019年至2021年间,我国知识产权系统专利侵权纠纷案件年均增长16.3%。专利行政裁决办案强度与效率不断提高,切实做到知识产权行政保护速度快、效率高、矛盾纠纷解决多元化,从而切实保障创新主体合法权益,提高创新创造积极性。在这种情况下显著增加了相关部门处理专利侵权纠纷的工作量,有的部门工作人员数量显得不足,不得不将专利侵权纠纷案件委托到下级,即便如此,很多地区依然面临着工作人员数量不足、专业能力有待提升等棘手的问题。
3.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案件管辖措施
3.1完善专利侵权纠纷管辖权划分
根据我国专利法第六十五条规定,专利侵权纠纷发生后,有三个解决途径,第一是当事人协商解决,在协商不成或者当事人之间不愿意协商的情况下,还可以通过两种途径解决,其一,向人民法院起诉,即司法途径;其二,请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即行政裁决途径。
2021年1月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九条明确规定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案件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所属专利管理部门承担;省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知识产权主管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权范围内,监督、检查与本地区专利保护有关的行政活动。2023年12月11日开展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三次修订第九十五条明确提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专利事务工作的部门和专利管理工作繁重并有实际办理能力的地级市,自治州,盟,地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专利事务工作的部门均有权办理和调处与专利有关的争议。
3.2厘清各个部门职责
首先应清楚地认识到行政和司法“双轨制”代表着中国特色专利权保护模式,其理想状态应是取长补短,各司其职,互相合作。在专利侵权纠纷行政处理过程中要严格遵循“不告不理”,除专利权人自愿外,行政机关不得积极采取措施予以调查。
其次,明确行政裁决与专利行政执法之关系。专利侵权行政裁决是一种区别于行政执法行为的行政司法行为,即具有准司法性的具体行政行为。实际上,行政裁决区别于其他典型的狭义执法行为,如行政强制、行政查处以及行政处罚等行为。从制度定位而言,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制度是为解决当事人之间的侵权纠纷,而狭义专利行政执法旨在对假冒专利行为进行查处和行政处罚。《专利法》第六十五条规定,专利侵权纠纷由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该法第六十八条规定,假冒专利行为由负责专利执法的部门查处。可见,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和负责专利执法的部门是两个完全不同的部门,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机构。
最后,明确专利管理机关职责实现管执分离。职能分离制度要求在行政程序中行政执法与行政司法职能应当分离,以避免职能混淆。专利执法部门旨在对假冒专利行为的行政查处,而专利裁决部门旨在裁决专利侵权纠纷,二者的法定职责和行政目标存在较大区别。对于地方专利管理部门,通过地方立法,明确地方专利行政管理部门的具体职责,区分专利侵权行政裁决与行政执法行为。
3.3培养专业的行政裁决人员
专利侵权纠纷案件一般专业性、技术性较强,既涉及到许多法律问题又要认定许多技术事实问题。为满足处理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案件的需要,一方面应培养一批新的有能力的行政裁决专业人员,增加行政裁决人员的供给,要切实加大人员配备、队伍建设等保障力度,确保各项工作任务顺利推进。另一方面,加强对各地工作落实的督促、指导和检查,对工作成效显著的地区和成绩突出的人员给予通报表扬。专利管理机关可以通过加强线上线下集中培训、案例宣讲等方式提升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人员业务水平,培养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的专业队伍。行政裁决工作人员应当是具备法律专业知识、科学技术素养的综合性理工科人才,优先配备取得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和专利代理师资格、具备法学和理工学科背景人员从事专利行政裁决工作。从事专利行政裁决工作的人员最好取得国家知识产权局分发的专利行政执法证。
3.4充分发挥第三方的作用
为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部门可以发挥相关专家、技术调查官、专业机构的作用。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部门可以积极借助外力缓解自身的压力,比如通过技术调查官制度、第三方机构鉴定等辅助工具来支持专业性判断,培养一批高水平的专业队伍。技术调查官是受知识产权管理部门的指派或调派,参与知识产权行政案件办理,为查明案件技术事实提供咨询、出具技术调查意见和其他必要技术协助的专业技术人员。同时还可以借助知识产权专家库,根据专家给定的建议进行裁决。专家对侵权事实的查明,作用非常重要。
结束语
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制度作为中国特色知识产权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全面加强专利纠纷行政裁决法治保障,既是贯彻知识产权强国建设、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等战略部署的重要举措,也是健全知识产权领域行政裁决机制,全面加强知识产权法治保障、形成全面支持创新的基础制度的重要举措。
参考文献
[1]《中国专利法详解》,尹新天 著,知识产权出版社,2011年3月第1版,2011年6月第2次印刷,ISBN 978-7-5130-0316-2/D·1143(3248),第676页
[2]《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2020年10月17日第四次修正
[3]《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2023年12月11日第三次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