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星久在《广州大学学报》第2期撰文指出,帝制中国的廉政监察制度实为两种“公”的价值或目标的混合体。其价值预设或目标,一是君主及其王朝利益之“公”,一是“民本”和民族共同体利益之“公”。
山东人大工作
2009年8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