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高明生态环境监测站
摘要:本文介绍了我国环保体系的形成和健全过程以及目前存在高污染行业环保问题及发展方向
关键词:法律体系 高污染 发展
一、环保法律法规
(一)我国环境保护体系
新中国成立后相当一个时期里,我们没有意识到环境问题的重要性,但是环境问题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随着环境问题的凸现,国务院于1973年成立了环保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在全国开始“三废”治理和环保教育,这是我国环境保护工作的开始。经过20多年的发展,我国的环境保护政策已经形成了一个完整的体系。
中国现在的环保法律体系是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为基础,以《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为主体,以其它环境保护单行法、相关法、行政法、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与地方政府规章、环境保护标准体系、国际环境保护公约为环境法律体系。《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有关环境保护的规定,确定了环境保护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
(二)我国环保法律法规发展
1989年12月26日通过的《中华人民环境保护法》,由于长期的重经济、轻环境的发展方式,我国水、大气、土壤污染时间逐渐增多,尤其是关于空气方面的污染更为严重,我们生存的环境正面临着挑战。为此,2014年4月24日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修订后的法律对保护和改善环境,保障民众健康,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新《环境保护法》明确了经济社会发展与环境保护相协调的环境优先原则,体现了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新特点和新趋势。建立公益诉讼制度,健全了环境保护的力量架构,有利于政府、企业、社会达成新的角色平衡,形成新的法律秩序。
号称史上最严的新环保法出台后,我国接连出台或修订了诸多环保法律法规。如2016年7月、修订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并于2016年9月、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于2015年8月、修订通过,自2016年1月、起施行;2017年6月、《关于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自2018年1月、起施行。除了上述环保基本法律的修订实施,还有诸多环保法规密集出台。这些法律法规涵盖了人与自然等多个生态领域,形成较为完善的环保法律新格局。
二、我国高污染行业
(一)高污染行业概述
根据原国家环保局“九五”环境保护计划,将煤炭、石油、天然气、电力、钢铁、有色金属、建材、炼焦、化工、医药、石油化工、造纸、食品发酵、纺织和机械工业等行业确定为污染重点控制行业。换句话说,这些是排放污染的主要行业。
(二)高污染行业环境违法案例
我国工业污染案例触目惊心,2006年1月4、5、6三日,湖南湘江、河南黄河中游和重庆纂江河分别发生严重工业污染事件。数万沿河百姓的用水受到影响。1月4日,株洲峡湾港清淤治理工程擅自施工和未采取适当的防范措施,导致含镉废水排入湘江。湘潭、长沙两市水厂取水源水质受到不同程度的污染。湘潭市环境监测站1月5日水质监测结果显示湘江株洲、湘潭交接断面马家河右岸镉超标25.6倍。中国环境专家指出,高污染行业发展失控,加剧了我国环境危机。我国污染行业造成的严重事件时有发生,如因吉林化工厂爆炸导致松花江水受到污染事件的曝光,引发了国内外媒体的报道,也再次向国人敲响警钟。
(三)常见环境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
1、未批先建、未验先投
由于部分地方政府片面追求经济数据,许多高污染行业恰恰是高资产行业,企业的建设和投入生产对当地的经济数据具有客观的影响,因此常常存在未完善环保手续,项目就走马上任的情况。例如,2017年3月15日,一篇题为《作风巡查对损害投资环境零容忍新洲2名环保执法人员被免职》报道引发社会广发关注。《人民日报》专门发表评论文章为武汉市新洲区的做法提出质疑。同时,环保部华南督查中心对新洲区环境违法问题展开调查。环保部要求,对于违反建设项目与环境保护管理规定的违法行为,严格执行环境保护法“责令停止建设、处以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和环境影响评价法“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已发严肃处理。
对于未验先投项目,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条例》第二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
2、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污染物
化工行业废水成分复杂,并且含有重金属,强酸强碱、处理难度大,处理成本高,企业容易出现超标排放污染物的情况,在总量控制愈加严格的当前,容易出现总量超标等情况。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等法律法规进行处罚。企业除了将面临巨额罚款外,还可能会受到停产整治、限产等处理,甚至法人或环保负责人受到行政拘留或者刑事责任。
三、环境主管部门的监管现状
我国环境监督管理体制的发展历程大致可以分为三个阶段,即创建阶段(1972年-1982年8月)、开拓阶段(1982年8月-1989年4月)、发展阶段(1989年5月-现在)我国的环境监督管理体制经历了一个从无到有、从弱到强,从不健全到逐步健全的发展过程。应当说,现行的环境保护监督管理体制对于加强我国的环境保护工作起了非常重要的作用,但这一体制随着我国环境问题的日趋严重,在实践中也暴露出许多问题。
1、环境管理体制立法体系的不完整
环境管理体制立法属于行政立法的范畴。由于我国的行政立法不发达,没有一部专门的“行政机构组织法”,从而不能从上到下建立有明确法律根据的行政机构。在环境行政管理方面当然也不例外。从目前的立法来看,在中央一级没有一部专门的“环境管理机构组织法”,在地方也没有专门的环境管理机构设置法规和规章。而且,每一次机构改革,许多地方,特别是市、县一级,都面临着裁减的威胁。从而大大影响了环境管理机构的稳定性。
2、各种立法规定之间缺乏协调和配合
完善的环境管理体制立法,应当是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不同方面的立法之间相互衔接、协调和配合。法律的规定可以比较综合和概括,行政法规的规定比较叫具体,而规章的规定只规定具体的实施办法。但现有的立法,有时法律的规定特别具体,而规章的规定反而较抽象。
四、高污染行业的转变与发展
按照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要求推动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和节能减排,各地逐步开展了传统低效产业退出和整治提升工作,高污染行业是整治的重中之重。种种迹象表明,化工行业已经成为环境治理的“风暴眼”,未来的平稳持续发展压力凸显。对于高污染行业来讲,这既是机遇,也是挑战。企业首先应转变观念,提高绿色发展意识,推进绿色生态文明建设。按照绿色发展的理念来发展经济,更好地推进和履行责任关怀,加强自律,严守底线。要从研发、生产到储运再到使用的全生命周期来关注环保。要从产品的研发设计阶段就追求生态设计,在产品生产过程中要努力实现减量化、资源化再利用,在后续的产品储存、运输过程更要加强监管。
参考文献:
[1]乔鸽。我国环境保护现状的分析。广西师范大学。20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