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于演化博弈论的短视频版权侵权管理机制研究

(整期优先)网络出版时间:2024-0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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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演化博弈论的短视频版权侵权管理机制研究

余杰航沈子涵2

1.重庆理工大学   重庆400054       2.四川工程职业技术学院   四川618000

摘要:我国短视频版权侵权管理机制由于UGC模式的不退推进成为不容忽视的问题。虽然目前已制定相关的法律法规,但还是存在一定程度的缺陷。本文先介绍短视频版权侵权内在机理,再依据博弈论方法,构建短视频版权侵权管理机制中监管方与被监管方之间的博弈模型,通过模型求解分析得出:国家应该加大短视频版权侵权行为的民事处罚、健全刑事责任,UGC网络视频平台应该升级技术、建立用户实名制准入系统,针对UGC用户应该加强对版权知识的教育宣传等。希望本篇文章中对短视频版权侵权管理机制的浅析,能够为政府优化监管机制尽一份微薄之力。

关键词:短视频,版权侵权,博弈分析

一、引言

互联网在进入21世纪之后高速发展,人类生活因互联网而发生巨大改变,如今的网络用户不再只是内容的接受者,更是网络内容的创造者与传递着。发生这种改变的催化剂是一种特殊的网站——以User-Generated Content(简称UGC)为资源的视频网站,此类网站主要以用户创造的内容为展示对象进行分享。由于手机功能的不断强大以及摄像设备逐渐平民化,大量“拍客”、“播客”、“视频博主”出现,进一步推动了UGC的发展,例如“Bilibili(简称B站)”和如今活跃的“抖音”等,同时,UGC视频网站也刺激了用户记录、分享生活的需求。

但是随着此类视频网站用户的不断增加,问题也逐渐暴露,例如不良用户恶意上传恐怖、色情、盗版、暴力等内容,虽然每个视频网站幕后都有审核部门专门审核用户上传的视频,但由于监管力度有限,总不免有漏网之鱼。在过去十年中,由于用户制造盗版、上传侵权视频、或者网站利用用户信息发布视频等问题引起的版权侵权诉讼多如牛毛,甚至很多UGC视频网站的起步就是从盗版开始、建立在版权侵权的基础之上。如今,我们能在各个平台上看到的短视频大多数仍然存在侵权问题,视频平台为了扩大市场不惜踏足非法之路,这不过只是“拆东墙补西墙”罢了。其实版权侵权不仅给原创者、版权经营者等拥有且可合理使用版权的主体带来经济损失以及精神伤害,还让自己承担了巨大的经济和法律风险、有损形象、不利于长久发展,所以这只能算饮鸩止渴,因此,短视频版权侵权管理机制是一个亟待研究的问题。

二、短视频版权侵权内在机理

(一)表现形式

当今网络环境下版权侵权问题可大致分为三类:一是侵犯他人肖像权、隐私权等人身权益,二是侵犯他人版权、专利权、商标权等无形权益,三是侵犯他人互联网财产权。在UGC网络视频模式下的短视频侵权问题又可具体分为两类:一是UGC用户上传的短视频造成对原创作者的侵权,二是UGC网络视频平台非法利用用户短视频构成侵权,具体表现形式如图所示:

 

图1 在UGC网络视频模式下的短视频侵权类型

(二)产生侵权问题原因分析

1、法律原因

如今的法律体系面对快速崛起的UGC短视频网站的挑战已经显得不足以约束了,这些挑战主要表现为:数据处理能力、快速复制能力、高速传送能力、高效检索能力等,法律具有稳定性,而互联网却是多变的。在UGC网络视频网站中,存在着大量模式化的、由数字技术制造而成的短视频,这种视频是否具有独创性是法律上难以界定的难题。并且,在视频中,原创作者的身份信息可以够被轻易掩盖,通过剪切、拼接、恶搞、调侃原创作品的手段形成的“原创”在UGC平台大量存在,例如“带你一分钟看完XX电影”系列。特别是粉丝量不高的一部分UGC用户,由于身份隐蔽,追责难度很大,侵权几乎不需要成本,甚至我们还常常从新闻中看到这种类似的现象:侵权者没有受到法律制裁,然而被侵权的原创视频却被视频平台全面下架,这对原创视频作者会产生极大伤害。

对财产权而言,我国法律强调相关利益者收益的平衡性,但是在UGC模式下,这种平衡性难以实现。第一,UGC网络视频平台上人员构成复杂,且数量庞大,包括创作者、广告商、传播者、观看者等,空间范围也分布广泛,导致原创视频作者的财产权很难得到应有的保护;第二,如果强调对财产权的保护,那么极有可能影响UGC用户的使用感受,对UGC网络视频平台的发展造成阻碍,这是UGC网络视频平台所有者不希望看到的局面。因此,法律在实施过程中难以将作用发挥到极致。

2、经济原因

由于在UGC平台上用户信息隐蔽,当原创视频作者发现作品被侵权时难以具体到某一个UGC用户,因此原创视频作者往往会起诉UGC网络视频平台。面对大量的起诉文件,UGC平台方面并没有过于担心,因为由于法律原因,相比于侵权所带来的的收益而言,UGC平台最终给原创视频作者的赔款可以忽略不计。

再者,有些原创视频版却费用极高,例如影视作品类,版权费用通常高达几千万,规模较小的UGC网络视频平台去支付高昂的版权费用是不太现实的,这些小平台往往会通过侵权行为,通过播放盗版视频使平台获得点击率、获得发展空间,同样,这也给一些UGC用户非法使用原创视频提供了途径,造成侵权视频快速传播,所以高额的版权费也促使了侵权现象的产生。

三、短视频版权侵权管理机制博弈分析

在短视频版权侵权管理机制的博弈分析过程中主要涉及到监管方(政府监管部门、UGC视频网站平台内部审核部门等)、和被监管方(网络用户、UGC视频网站平台等)两类主体。我们假设监管方和被监管方都是理性的经济人,依据经济人的定义,UGC视频网站用户和UGC视频平台的目标都是实现个人利益最大化。监管方的策略选择是“监管”与“不监管”,被监管方的策略选择是“侵权”与“不侵权”。

(一)模型假设

我们进行如下假设:所有字母均为正数。监督方做好监督工作收益为R,因监管UGC视频有关主体侵权行为而受到奖励收益为β,由于不监管UGC视频有关主体侵权行为而受到处罚收益为-α,监督方监督工作收益为-c,c是指监督方做好本职监督工作对不监督的相对成本,也就是负效用。β+α-c可以理解为监督方做好监督工作相对于没做好监督工作的收益,也就是正效用(β+α-c≥0)。UGC视频有关主体方遵规守矩的正常收益是μ,虽然侵权但没有受到政府监管部门或网站内部审核部门监管的额外收益(也就是非法所得)为A,由于侵权行为而受到监管部门处罚(例如销毁视频、进行赔偿等)的收益为-φ。

我们设定博弈双方都已知以上假设,并进行完全信息静态博弈,矩阵图如下所示:

表1 静态博弈矩阵

被监管方

侵权

不侵权

监管方

监管

R+β-c  μ-φ

R-c  μ

不监管

R-α  μ+A

R  μ

(二)模型求解分析

基于上述的博弈模型,我们利用划线求解法可以知道,监管方(政府监管部门、UGC视频网站平台内部审核部门等)与被监管方(网络用户、UGC视频网站平台等)的博弈中纯策略纳什均衡不存在,博弈双方极可能有合谋行为的发生。根据博弈论奇数定理可知,混合策略纳什均衡是一定存在的,求解如下:

设被监管方的侵权概率为m(0≤m≤1),不侵权的概率为1-m,监管方的监管概率为n(0≤n≤1),不监管的概率为1-n,在给定被监管方的侵权概率

监管时:U(1,m)=(R+β-c)m+(R-c)(1-m)

不监管时:U(0,m)=(R-α)m+(1-m)

令监管时和不监管时的预期收益相等,即:

U(1,m)=U(0,m)

该博弈均衡时,被监管方的最优侵权概率为:

m’=c/(β+α)=1/[1+(β+α-c)]

在给定监管方的监管概率n时,被监管方选择侵权(m=1)和不侵权(m=0)的预期收益分别是:

侵权时:U(1,n)=-(μ-φ)n+(μ+A)(1-n)

不侵权时:U(0,n)=μn+μ(1-n)

令侵权时和不侵权时的预期收益相等,即:

U(1,n)=U(0,n)

该博弈均衡时,监管方的最优监管概率为:

n’=A/(φ+A)=1/(1+φ/A)

由此,我们等到上述博弈的混合策略纳什均衡:

[(),()]

对于被监管方的最优行为选择,如果预期侵权所得的收益A远远大于监管后的处罚φ(A≥φ),就要求监管方的最优监管概率达到n’=1/(1+φ/A)≈1,否则侵权行为随时可能发生;如果预期侵权所得的收益A远远小于监管后的处罚φ(A≤φ),监管方的最优监管概率n’=1/(1+φ/A)≈0,则侵权行为几乎不会发生;如果预期侵权所得收益A与监管后的处罚φ差不多,监管方的最优监管概率n’=1/(1+φ/A),被监管方将以一定的概率选择是否侵权。

对于监管方来说,当监管方对最优行为进行抉择时,监管行为于不监管行为相比较,如果预期监管所得收益β+α-c远远大于成本c,也就是β+α-c≥c,那么监管行为会一直存在,被监管方的最优侵权概率m’=c/(β+α)=0;如果预期监管所得收益β+α-c远远小于成本c,也就是β+α-c≤c,那么监管行为几乎不会存在,被监管方的最优侵权概率m’=1/[1+(β+α-c)/c]≈1;如果两者差别甚小,则监管方将以一定的概率选择是否监管,而被监管方的最优侵权概率为m’=1/[1+(β+α-c)/c]。

此混合策略纳什均衡的经济学意义在于:作为博弈的双方,个别被监管方以c/(β+α)的概率随机选择侵权,以1- c/(β+α)的概率随机选择不侵权;个别监管方以A/(φ+A)的概率随机选择监管,以1- A/(φ+A)的概率随机选择不监管。同理,在所有的被监管方中,有c/(β+α)比例的被监管者选择侵权,有1- c/(β+α)比例的被监管者选择不侵权;在所有监管方中,有A/(φ+A)比例的监管者选择监管,有1- A/(φ+A)比例的监管者选择不监管。

我们由此可以得出一个规律:相关监管部门的行为选择主要取决于监管与不监管行为收益的大小,UGC视频网站有关方行为选择主要取决于侵权和不侵权行为收益的大小。如果相关监管部门和UGC视频网站有关方的收益呈正相关时,监督体制趋于无效;反之,当相关监管部门和UGC视频网站有关方的收益呈负相关时,博弈双方之间的监管与被监管关系就会得到严格执行。尽管博弈双方的行为选择体现了博弈规则的有效性,但博弈规则(版权侵权监督管理制度)是否有效主要取决于规则制定者(政府专门制定法律法规的部门)的态度,而不是博弈双方的态度。就规则制定者而言,在他们看来应该尽可能降低m’= c/(β+α)(侵权概率)和提高n’= A/(φ+A)(监管概率),这样能在个体理性与集体理性的冲突得到协调的基础上,通过限制个体行为的选择来充分发挥集体理性。

四、健全短视频版权侵权管理机制的建议

根据上文所述,我国短视频版权侵权管理机制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进行改善:

(一)国家法律层面

在目前已知的短视频版权侵权案件中,多数为民事纠纷,由于上文中提到的经济原因,原视频创造者难以提供充分证据,所以在民事案件中,原创视频作者难以获得满意的赔偿额,侵权者的非法行为也没有得到应有的惩罚,所以可以通过健全短视频版权侵权行为的刑事责任,以强硬的手段保护原创视频作者的权益。在法律实行过程中可以采用“民事打头,刑事断尾”的方法,让非法侵权者先承担民事责任,后得到刑事惩罚。加哒对UGC网络视频平台的罚款力度,让其重视侵权行为,当平台由于侵权作品带来的点击量收益不能远远大于由于侵权作品带来的处罚时,法律带来的效益也就能凸显了。

也可以对比发达国家经验,完善我国版权相关法律。日本、美国、韩国、法国等发达国家都通过了一项法案,即:对于互联网中的用户,若同意用户发生了3次版权侵权行为,则有权力终止该用户的网络服务,并且封锁该用户网络账号,以上的行为均不需要通过法院判决,立即可以实施。也可以学习美国建立反盗版警告系统(CAS系统),对非法侵权者给予6次警告机会,分别通过电子邮件、电话、下调网速等方式告知,无视警告者可以降低其网络信用服务等级,限制其网络使用权限。当侵权者收到的惩罚远大于其由于版权侵权所带来的收益时,版权侵权现象将会随之减少。

(二)UGC网络视频平台层面

首先平台可以引进先进的技术手段,在审查筛选过程中,利用系统来准确识别非法侵权作品,将其扼杀在摇篮之中,对于像优酷、腾讯等大型平台而言,还可以自主研发更符合自己平台审查筛选制度的系统。其次,对用户准入制度重新定位。由于用户信息的隐蔽性对反侵权制度的不利影响,UGC网络视频平台应该建立实名制用户准入模式,当发生版权侵权行为时能准确定位到具体用户,有助于降低盗版作品的产生以及减缓盗版作品的传播,一旦平台发现用户有非法侵权行为,可以立刻封锁该用户的平台账号,删除其发布内容,并纳入黑名单管理。并且,在用户申请进入平台时,至少以文字的形式告知用户关于版权的相关问题。当然,在实施用户实名制的同时,平台更应该做好用户信息的保密工作,细化管理人员权限,防止用户信息泄露。

UGC网络视频行业也应该在协会的带领下推动反版权侵权措施。2018年12月21日,在第五届中国互联网新型版权问题研讨会上,爱奇艺、腾讯、快手等几个网络视频大型企业共同签订了《短视频行业版权自律公约》,公约中说到,以《著作权法》中“先授权后传播”为该公约的基本原则。防止短视频版权侵权问题是涉及范围较广的工程,其协会作为UGC网络视频版权信息的中间平台,不仅要正确规范基于短视频的版权保护条款标准,还要起到监督作用,推动整个UGC网络视频行业朝健康方向发展。

(三)UGC网络视频用户层面

部分UGC用户发生侵权行为不是出于有意,而是由于缺乏版权知识,在无意识情况下发生了侵权行为,因此,当用户申请进入UGC平台时,应该认真阅读准入须知,国家也可以通过教育手段提高用户的版权意识,培养了解版权,尊重版权的新一代高素质网络用户。

UGC用户还可以参与监督,这主要针对一部分知法却故意违法的用户。在视频平台中,一旦有用户发现某作品涉及侵权问题,可以立刻举报该作品的发布者,举报信息实时发送到UGC平台的后台数据库中,审核情况属实后,将立刻封锁发布者账号以及删除侵权作品。由于用户数量庞大,因此这种方式能够实现高效监督。

五、结语

短视频版权侵权问题是系统问题,需要法律、平台以及用户的多方面配合,完善法律体系、加大惩罚力度、行业加以约束以及加强版权知识宣传是目前的当务之急,尊重版权匹夫有责,反短视频版权侵权工作还任重而道远。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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