走实流转过程 依法流转土地——一个市长热线电话引发的思考

(整期优先)网络出版时间:2024-03-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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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实流转过程 依法流转土地——一个市长热线电话引发的思考

孙开敏 牛卫华

曲靖市麒麟区经营管理站 云南 曲靖 655000

摘要:认真调查处理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过程中群众反映的诉求问题,维护群众合法权益,始终是党中央和各级政府关心的重要内容之一。如何调查处理群众反映的问题,没有千篇一律的答案。

关键词:热线电话 调查处理 思考 建议

电话内容:我是曲靖市麒麟区Y镇X社区A村的村民,我们社区的领导承包(农户口头语笔者注)土地没有跟我们协商,就把土地流转给蔬菜老板,而且补偿费用也不一致,D村小组是1700元一亩地,我们村的是1400元一亩,我希望有关部门暗访一下这个问题,而且我家并没有签字,也被承包(农户口头语笔者注)了,如果不处理这个问题,我们就向省上反映,请相关部门调查处理。丁XX,附联系电话。

上级部门根据电话内容反映的诉求,作出及时调查、核实、处理的工作要求。曲靖市麒麟区经营管理站接到这个工作任务,高度重视,第一时间组织人员组成调查小组,启动会商、调查核实、现场反馈、撰写调查报告上报等系列工作,使该项工作任务暂告一段落。先不说调查和回复的结果效果如何,笔者作为参与者之一,就电话内容反映所需要调查核实的焦点及反映的问题信息进行初浅分析,并对依法流转土地提出几点浅见。

一、重点需要调查核实的焦点问题及分析

就电话内容,结合工作要求,要解决村民诉求,就要找准诉求的主要问题,弄清楚调查、核实的关键点,带着问题开展调查和处理村民诉求,才能做到有的放矢。

(一)从“我是曲靖市麒麟区Y镇X社区A村的村民”线索来看,其主要焦点是该村民是否是该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调查结果:该村民既是该村村民又是该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分析: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遵守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义务,并有权对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提出检举和控告。”的规定,该村民无论是否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其电话反映要求维护他或者是村内其他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权益,均应予以支持。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九条“承包方承包土地后,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自己经营,也可以保留土地承包权,流转其承包地的土地经营权,由他人经营。”的规定,该村民享有享有有偿流转土地经营权的权利,该村民电话反映要求维护其权益的行为应予以支持。

(二)从“我们社区的领导承包(农户口头语笔者注土地没有跟我们协商,就把土地流转给蔬菜老板”线索来看,主要焦点是流转承包户土地经营权,负责土地流转的社区和村小组及其工作人员作为受托方,就流转土地经营权期限、流转费、用途等事项,是否召开过相关会议,是否与承包户进行协商,是否征求承包户意见,是否经承包户同意。

调查结果:A村小组自2022年10月份启动土地流转工作,相继开展了入户走访、村微信群宣传及入户征求意见等工作,于2023年1月11日召开了支部委员会会议、1月15日先后召开了党员大会及村民代表大会,会议一致表决通过A村小组土地流转的相关事宜。针对丁XX等户,X社区党总支副书记及A村小组组长不低于三次入户,与丁XX协调土地流转相关事宜。

分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条“国家保护承包方依法、自愿、有偿流转土地经营权,保护土地经营权人的合法权益,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第三十八条“土地经营权流转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自愿、有偿,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迫或者阻碍土地经营权流转;”第六十条“任何组织和个人强迫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转让或者土地经营权流转的,该互换、转让或者流转无效。”的规定,承包户土地经营权流转的合法权益应收到保护;社区和村小组作为受托流转承包户土地经营权的组织,就土地经营权流转逐项事宜召开过村民或成员(代表)会议、与承包户进行过协商、征得承包户同意流转的意见,则该土地经营权流转事实有效;若没有上述逐项工作,则该土地经营权流转无效。

(三)从“补偿费用也不一致,D村小组是1700元一亩地,我们村的是1400元一亩”线索来看,其主要焦点是什么原因导致D村小组土地流转费是1700元一亩,A村小组土地流转费是1400元一亩。

调查结果:1、D村小组流转土地片区较为平整、位于河边,道路、引水条件等基础设施完善,流转费1700元一亩。该村民所在的A村小组流转土地片区属于台状式地形、灌溉条件一般、道路不畅,前期需投入大量资金(双方协商由蔬菜老板)进行土地平整、完善基础设施,流转费1400元一亩。2、Y镇现已流转土地2万多亩,综合土地流转价格基本在1600元每亩,而A村小组土地多为山地,以前未发生过大面积土地流转。3、A村已签字农户的土地流转费已经兑现。

分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九条“土地经营权流转的价款,应当由当事人双方协商确定。流转的收益归承包方所有,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擅自截留、扣缴。”《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令[2021年]第1号)第十条“土地经营权流转的方式、期限、价款和具体条件,由流转双方平等协商确定。”的规定,该土地流转费单价需由受托流转土地的A村小组、蔬菜老板平等协商确定,并且应基本合乎当地土地流转指导价格;该土地流转费需兑现给该村流转土地的农户。

(四)从“我家并没有签字,也被承包(农户口头语笔者注线索来看,其主要焦点一是A村小组与涉及土地流转全部农户的签字情况,与丁XX户未签字的原因;二是在该村民对书面合同没有签字的前提下,为什么A村小组就将该户承包土地与其他承包户土地一并流转给蔬菜老板。

调查结果:1、A村小组该土地流转项目共涉及农户153户、面积124.95亩,其中110户农户已经签订了土地流转合同、39户户主已口头同意但因外出务工未签字、4户农户不同意未签字。A村小组人员已经向该村民提供土地流转书面合同,其中丁XX不同意,未与村小组签订土地流转合同。2、A村小组基于与大多数农户已经签订书面合同,基于土地流转受让方生产时间考虑,2023年5月1日与蔬菜老板签订了《Y镇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将该户承包土地与其他承包户土地一并流转给蔬菜老板。3、蔬菜老板已经开始农业生产经营。上述存在递进关系的两个调查结果反映出村小组工作不到位、强制流转承包户土地经营权的信息。

分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四十条“土地经营权流转,当事人双方应当签订书面流转合同。”《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令[2021年]第1号)第八条“没有承包方的书面委托,任何组织和个人无权以任何方式决定流转承包方的土地经营权。”第十八条“承包方委托发包方、中介组织或者他人流转土地经营权的,流转合同应当由承包方或者其书面委托的受托人签订。”的规定,村小组及村小组长作为受托的土地流转流出方和流出方代表,应做到与该宗流转土地所涉及的每一户农户的书面合同或书面委托书或书面流转协议签订完成,且在其他工作准备充分的基础上,方可与受让方签订土地流转合同,流转土地。

(五)从电话内容全文线索来看,主要焦点是如何处理该村民诉求。

调查处理情况:1、麒麟区经营管理站调查组与Y镇、X社区、A村小组相关工作人员,在获得调查结果的基础上,召集丁XX、谷某等3位未签字农户,做了现场讨论与交流;在现场获得丁XX的意见与电话诉求内容基本一致的基础上,就调查结果的相关信息,向丁XX、谷某等3位农户进行了现场反馈。2、鉴于假若丁XX始终不签字同意流转其承包土地的情形,A村小组和X社区也提出了三种处理办法:第一种办法是继续做好丁XX同意签订合同的思想工作,共同完善土地流转相关手续;第二种办法是在反复做工作的前提下,丁XX仍不签订书面合同,计划用该流转片区范围内的其他地块与丁XX原地块进行调换,由丁XX代耕种;第三种办法是丁XX实在不签订书面合同,A村小组、X社区将与蔬菜老板协商,退让出丁XX户的流转地块,让丁XX自行耕种及管理。

分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条“国家保护承包方依法、自愿、有偿流转土地经营权,保护土地经营权人的合法权益,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的规定,流转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二、做好土地流转的几点建议

实际工作中,土地流转包含农村集体土地经营权流转与农户承包地经营权流转,土地流转当事人包含流出方与流入方、第三方。单从土地流转流出方、流入方来说,流出方就包含承包户、发包方、受托方(包括受农户委托流转其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村集体、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或个人)等,流入方也包含工商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村内外种养殖个人等多种主体,甚至包括农户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已经流转至村小组或村委会名下的村集体经济组织等。再从一桩流程完善、合法的土地流转事实来说,须经过流转意向考察、征求农户意见、流入方相关条件审核、合同签订、流转监管、流转费管理、流转数据收集与上报等等环节。因此,农村土地流转是一项系统工作,在一些细节上容易出现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农业农村部令[2021年]第1号),就如何依法流转土地,提出以下建议。

(一)宣传普及法律法规及政策知识。面对流转当事人成分复杂、种类繁多,按照“谁主管、谁宣传”的原则,充分依托电视、网络、手册等多种媒体,分类施策,向流转当事人宣传普及土地法、土地承包法、经营权流转管理、土地经营权流转纠纷化解等法律法规及政策知识,提高流转当事人遵纪守法的自觉性,促进流转当事人充分运用法律法规及政策维护自己正当的、合法的权益。如:对于流转当事人中的承包户,村小组面对留守村内人员知识文化水平不高和外出青壮年人员多的现状,要想拓宽宣传范围、增加普及面,解决宣传难的问题,最直接的办法就是依托本村微信群、QQ群,定期不定期的重复的转发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知识,供村民学习,用法律法规及政策知识武装村民,达到共同维护土地经营权多方权益的目的。

(二)走实流转过程依法流转土地。实际工作中,发生土地流转的主要是村小组。村小组流转土地经营权是有章可循的,流转前注意做好了解清楚土地性质、征求对即将流转土地涉及农户及其他农户的意见、召开相关会议、与农户签订书面委托协议或书面合同、向村委会和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报告流转意向等工作;流转中注意做好向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申请对受让方相关内容进行审核审查、商讨确定流转价款和期限各项事宜、签订流转合同及进行合同鉴证等工作;流转后注意做好土地流转费财务管理、兑现农户土地流转费、加强土地流转用途监管、收集土地流转数据和资料存档并上报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备案、提高服务质量、妥善化解出现的纠纷等工作。如: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在接到村小组的土地流转意向报告后,应组织相关职能部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代表、农民代表、专家等就流转土地用途,以及流入主体资信情况、资质证明、经营能力、履约能力,以及经营项目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环境保护政策、粮食生产等产业发展规划和区域经济政策、项目效益等内容依法进行审查审核,防范土地流转风险。

(三)化解土地流转纠纷维护各方合法权益。一是扎实处理土地流转中出现的问题。一宗土地流转事实的存在,涉及到管理、服务等方方面面的内容,难免因工作疏忽而出现少数农户未签订书面合同、受让方未按土地用途使用土地等这样或那样的问题,无论是村组干部、流转当事人,还是县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承担土地流转指导与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应以事实为依据、法律法规政策为准绳,齐心协力,用心、用情、依法解决问题,促进土地流转合法存续。如:在日常巡察检查中发现,受让方部分土地未按土地用途使用,村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和上级土地用途监管部门,根据法律法规,引导受让方对流转土地按照土地用途宜粮则粮、宜农则农,及时进行整改,确保农地农用,制止耕地“非农化”、防止耕地“非粮化”,确保受让方因落实土地政策不到位而利益受到损失。二是多元化解纠纷。实际工作中,由于大多数土地流期限较长,在经营过程中,一旦出现拖欠流转费、流转价款与现时发展水平不相适应、流转双方某方面服务不到位等争议和纠纷,当事人不能协商解决的,可以请求村委会、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进行调解;当事人不愿意协商、调解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确保流转当事人合法权益得到维护。如:因农民专业合作社盲目扩大经营范围,致使连续多年无法支付900多亩土地流转费,流转当事人之间多次协商未果,村小组遂将农民专业合作社起诉至法院,通过法院介入的方式,来维护村集体和农户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