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外经济贸易大学 北京市100029)
作者简介:陈艳,女,汉族,祖籍河北,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在职人员高级课程研修班学员。
【摘要】2023年1月1日颁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正式将离婚夫妻共同财产申报制度纳入其中,该法明确规定夫妻双方在离婚诉讼中有义务向法院如实申报财产,对于不如实申报的 一方当事人进行相应的处罚,比如可以对不如实申报一方在财产分割时可以少分或者不分。该法的颁布与实施将有助于法院最大限度查实离婚纠纷当事人的财产状况,确保依法公正地处理离婚案件中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问题。
【关键词】离婚共同财产申报 申报不实
一、离婚财产申报制度的发展
1、离婚财产申报制度的概念
离婚财产申报制度指的是,在离婚诉讼中,如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的分割存在较大争议,法院可要求双方对共同财产进行如实申报的一种制度,比如人民法院在离婚诉讼中可以责令离婚案件当事人在指定期间内如实申报全部夫妻共同财产而向当事人颁发《夫妻共同财产申报令》。
2、离婚财产申报制度的发展进程
2013年的时候,广东省的一些法院就已经有了关于离婚财产申报的实际应用,2016年最高人民法院主导家事审判制度改革,2018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进一步深化家事审判方式和工作机制改革的意见(试行)》,该文件首次明确规定对于涉及财产分割问题的离婚纠纷案件,人民法院在向当事人送达受理案件通知书和应诉通知书时,应当同时送达《家事案件当事人财产申报表》,同时应当明确告知当事人不如实申报财产应承担的法律后果。2022年10月30日修订的《妇女权益保障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首次以立法方式明确了“离婚诉讼期间,夫妻双方均有向人民法院申报全部夫妻共同财产的义务”。这一规定无疑对离婚诉讼当事人弱势的一方是一大利好。在实践离婚诉讼中,对于掌握大额财产的一方,如果另一方没有相关的财产线索,在财产分割上,是非常不利的,尤其是对全职主妇完全不公平。
现在,夫妻共同财产申报制度正式入法实施,无疑有利于法院查清案件事实,节约司法资源,提高案件审理效率。但是财产申报义务如何履行、财产申报制度如何运行和完善,是人民法院贯彻适用该制度所面临的直接挑战之一。
二、离婚财产申报制度在实践中的应用
1、明确离婚财产申报的范围
夫妻在离婚诉讼中应依法向人民法院申报全部夫妻共同财产。具体包括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1)工资、奖金、劳务报酬;(2)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3)知识产权的收益;(4)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除外;(5)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同时对于婚前购买,婚后共同还贷的不动产、双方婚后共同的债权债务、对于登记结婚之前,双方就已经共同生活居住,并且用共同财产全额购买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也应纳入申报的范围。对于婚前一方财产婚后赠与给另一方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是否也要申报目前实践中还有争议。另外,对于双方婚后有财产约定的是否还需要申报财产,这个目前还不明确。
对于财产申报的范围,也希望人民法院在通知当事人申报财产的时候将申报的财产明细更加明确,除了传统的财产形式外,还有微信理财、支付宝理财、保险、信托财富等,对于没有委托律师的当事人有时候根本想不到这些财产的存在。
2、离婚财产申报的期间
1.因为目前并没有法律对《夫妻共同财产申报令》的申报期限作出明确的规定,所以关于离婚财产申报的具体时间,各地法院不一致,比如上海闵行区法院颁发的夫妻共同财产申报令指定当事人申报期限为自收到《夫妻共同财产申报领》《保夫妻证书》《离婚案件财产申报表》之日起十五日内,湖南衡阳县人民法院在该法颁布后发布全国首份夫妻共同财产申报令,申报令指定当事人应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至举证期限届满前申报,经人民法院同意,申报期限可予以延长。由于没有统一的标准,所以建议当事人在实际申报期间因时间问题可跟法官详细沟通。
3、未如实申报的法律后果
夫妻共同财产申报是诉讼双方当事人的一种诉讼义务,该义务必须履行,如果不履行该义务,不履行义务一方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在最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施行后,如实申报夫妻共同财产成了离婚案件当事人的一项法定义务,多地法院依法发出《离婚案件当事人夫妻共同财产申报令》后,离婚案件当事人是否会履行如实申报义务,如未如实申报或拒不申报将承担怎样的法律后果,根据各地法院的实践,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未按指定期限申报视为未如实申报,人民法院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规定追究当事人法律责任,若当事人任何一方具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
三、离婚财产申报制度在实践中的不足
1、缺乏配套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等对离婚财产申报制度的细节规定。
(1)随着经济的发展,夫妻共同财产的形式也是多种多样,要查明夫妻共同财产也不是一件容易的事,一些地区及部门互享信息的程度不高,导致法院无法及时查明全部夫妻共同财产,对于隐藏夫妻共同财产的一方不能完全杜绝,需司法机关整合各部门的力量才能将该制度落实到实处。
(2)财产申报的时间,各地法院指定的时间不统一,有的法院指定时间比较长,足够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准备材料,有的法院指定的时间比较短,来不及将所有材料准备齐,比如我做过的一个离婚案件,法官只给了双方14天的申报期,因双方涉及的材料众多,有些材料是需要到银行打印,银行对于打印时间比较长的,给出的打印时间也不一致,这就导致14天无法正常申报财产并提交证据材料,当事人就无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夫妻共同财产申报制度的主要框架已经构建完成,至于制度如何具体实施,需要未来在司法实践当中逐步积累经验,最好是通过最高人民法院联合有关部门出台相关配套法律法规,指导各地法院具体执行。
(3)申报财产的时间节点不明确,在离婚财产申报制度中,申报的财产具体截止到哪一天有时候争议也比较大。比如夫妻之间的银行存款,可能每天银行的流水都会有变动,具体财产申报到哪一天目前各家法院不统一,在石景山法院受理的离婚案件中,法官就会给出申报财产的最后截止时间,在大兴法院受理的离婚案件中,法官就会征求双方的意见,以双方认可的时间节点作为申报财产的最后截止时间。对于最后的时间节点,双方当事人有时候意见不统一,都希望对自己有利。
2、如实申报的界定不明确
如实申报财产的数额界定不明确。根据本人在司法实践中的经验,如果申报财产的实际价值是200万,而一方当事人申报的价值是50万,这其中的真实价格难免就要申请法院评估,评估出来的价格与申报的价格如果差距巨大,这能否算申报不实?本人在北京市大兴区做过一起离婚纠纷案件,对方将一套市场价值450万的房产报价成200万,这是否属于申报不实?办案法官对此以一句“价格你们自己写”轻描淡写的回应,法官没有追究申报不实一方的任何法律责任,甚至口头训诫也没有,这无形给正常离婚诉讼的秩序带来了障碍。
在一些离婚诉讼中涉及股权分割的案件,一方对于另一方的股权情况毫不知情,如果另一方不如实申报,双方又无法协商一致,那就会涉及到对股权的调查取证,甚至评估,评估过程需要另一方的配合,如果另一方所在公司不予配合,是否应认定不如实申报?对于这样的问题,就需要法院在实践中不断的完善。
根据法律规定,只要是夫妻婚内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都应当予以申报,但实践中因一方掌握的财产线索极其有限,而另一方掌握大量的财产,但是掌握大量财产的一方只申报了一部分,如果掌握财产线索很少的一方不知道其他财产线索,非常容易造成其权益受损。这种情况就属于典型的不如实申报财产,如果离婚之后,当事人发现还有财产未予以分割,虽然可以再提起离婚后财产纠纷,但是毕竟给当事人及法院增加了诉累。
3、人民法院对申报不实一方的处罚力度比较低
依据《民法典》、《妇女权益保障法》等相关法律规定,虽然对于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的一方在分割时可以少分或者不分,妨害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形式责任。
虽然法律有明文规定,但是司法实践中,人民法院对不如实申报的当事人处罚力度比较轻微,但是从最近几个月的实际案例来看,有的法院对不如实申报一方的处罚力度也在逐渐加大,但也仅仅限于民事上的处罚,比如北京2023年上热搜的一个离婚案件,家庭主妇起诉离婚的时候,男方称自己仅有十万元存款,在诉讼期间,因其不如实申报财产,被法院查实之后判决女方获得夫妻共同财产的60%,这对于男方仅仅是财产上的让渡处罚,并没有起到震慑的作用,准备离婚或者已经在离婚路上的人仍有很多还在处心积虑的转移财产。
四、离婚财产申报制度的完善建议
1、完善配套的法律规定或者司法解释。
离婚财产申报制度自2023年1月1日实施以来,需要完善的细节还有很多,目前各地法院实践不一致,有时候同一个地区不同法院处理也不一样。比如财产申报的时间各法院要求不一致;要求申报的财产中有涉及需要去相关部门查询的,比如银行明细,具体查询到哪一天也不明确;哪些情况属于申报不实,夫妻共同财产申报表上只有《民法典》婚姻编的原则性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或者相关部门可以通过司法解释或其他法律规定对以上问题进行细化,让人民法院以及律师、当事人可以在适用法律过程中更有明确的依据,更准确的理清要分割财产的范围,更有利于诉讼的顺利进行。
2、人民法院在实践中可以通过对不实申报当事人加大处罚力度。
(1)人民法院对于不如实申报的当事人,除在财产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可依法对其少分或者不分外,对于情节严重者,可计入社会征信系统。征信是个人信用的重要凭证,金融机构通常会要求借款人提供信用报告作为贷款和信用卡申请的必要条件,一般买房贷款等也会看征信报告,个人信用状况直接影响到贷款和信用卡的利率和额度,信用记录还会影响到个人生活中的诸多方面,如租房、购房、购买保险等。法院在送达财产申报通知的同时向当事人释明对于不如实申报的一方当事人会与其征信进行挂钩,这样可以打消双方当事人隐匿财产的疑虑,促使离婚诉讼当事人如实、诚信的申报财产,更利于法院对双方财产进行分割。
(2)对于不如实申报财产情节严重的,比如对于隐瞒、转移、变卖、挥霍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只要经查实之后属实,一律予以司法拘留,对达到一定数额的,在分割财产时不仅对其进行少分或者不分,人民法院应将案件及时转送公安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财产上的处罚只能让不诚信当事人暂时得到内心的不安,只有加大刑事责任处罚的力度,才能震慑那些准备以及正在转移财产的当事人。
3、保证律师的调查取证权
在离婚诉讼实践中,查清对方的银行账户对财产分割很重要,如果一方不配合申报银行账户,法官就很难查清楚对方的真实财产状况,
尤其是各大银行目前是不同意给持调查令的律师进行银行流水查询,银行要求必须两个法官本人持证件到现场才能进行查询。但现实中法官自身案件繁多,他们不愿、也很难抽出时间去银行现场查询,有时候法官就会以无法查明、涉及案外人、财产位于境外等为由不做任何处理。
当今社会,大多数人都会使用移动支付方式,支付宝和微信会有一定的存款和理财,微信和支付宝的理财与银行的存款一样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对于有多个微信号的人如果在申报财产时不如实申报,就需要另一方申请调查取证。如果保证律师的调查取证权,不仅能顺利解决离婚诉讼中明确分割的财产,还能帮法官节省时间,更好的保障其中一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4、建立人民法院与各行政单位之间的联查机制
人民法院可以与中国人民银行、房屋交易部门、证券部门等相关部门建立联动核查机制,要求各单位积极配合人民法院的核查,准确核查当事人申报的夫妻共同财产。
5、加大财产申报制度的宣传和教育力度
我国2023年1月1日颁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正式将离婚夫妻共同财产申报制度纳入其中,让财产申报制度有了合法的依据,各地法院可以制定关于离婚财产申报制度的具体指引。人民法院、司法局、妇联等单位可以作为主要宣传的主体,将具体案例通过媒体、公众号等渠道向社会公众进行宣传,倡导公民在离婚诉讼中诚信申报,让社会公众了解如果因为不诚信的行为阻碍民事诉讼正常进行是会被处以相应的处罚,加大社会公众对财产申报制度的关注度。
【参考文献】
[1]郝佳.离婚财产申报制度的三重逻辑[J]中国妇女报,2023(10051)5
[2]潘巧.离婚财产申报制度时年探索之路[J]民主与法制时报,2023(3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