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新《破产法》中的管理人具有独立性、中立性及专业性特征。从理论上分析,管理人地位采用英美的受托人说更为合理。在管理人的选任方面,现行的法院主导下的随机选任模式是可行的,但在采取公开竞争选任方式时,应改采债权人会议选任、法院进行合法性审查后任命的方式。在管理人的职责方面,《破产法》应明确规定第25条在重整程序及和解程序中是否适用的问题,并对有关管理人在重整程序中的监督内容及监督期限的规定进行改进。
安徽警官职业学院学报
2009年5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