怀化学院 湖南省怀化市 418099
摘要
随着我国人口问题的显现,我国超龄劳动者再就业的相关问题更加突出,在现有的劳动与社会保障体制之下超龄劳动者的权益保障存在漏洞。本文将从我国立法现状与司法现状角度,统计并对比我国各地区的相关立法和相关裁判文书,分析我国各地区对超龄劳动者权益保障的不同态度,进一步讨论问题产生的原因,使问题得到进一步的理解,为后续提出解决措施提供参考。
关键词
超龄劳动者,特殊劳动关系,延迟退休,最低退休年龄
一、超龄劳动者权益保障的理论基础
(一)超龄劳动者的概述
在我国,劳动者内容丰富,包括职工、农民、小资产阶级等。劳动者在法律上的含义指达到法定年龄,具有一定劳动能力,依法具有订立劳动合同的主体资格,并在具体法律关系中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自然人[1]。超龄劳动者在我国一般不被认为是劳动者。笔者认为,在我国现行劳动与社会保障体系下,劳动者与超龄劳动者都具有劳动权利能力和劳动行为能力。我国《劳动法》规定,公民的最低就业年龄为16周岁,同时,公民达到法定年龄具有完全或部分劳动能力即可认定具有劳动权利能力和劳动行为能力。因此,超龄劳动者是指,具有一定劳动能力达到退休年龄的劳动者,进入劳动领域并在具体法律关系中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自然人。
(二)超龄劳动者的分类
根据我国劳动法和社会保障法所坚持的原则和精神,笔者认为,超龄劳动者大致可以划分为以下三种情形:一、达到退休年龄并且领取养老保险(包括职工养老保险和城镇居民养老保险)的工作者;二、达到退休年龄但并未购买养老保险的工作者;三、达到退休年龄前已经购买但达到退休年龄未购买满十五年养老保险的工作者。
二、超龄劳动者法律权益保障所存在的现实问题
随着社会对超龄劳动者的关注逐渐深入,中央和地方也为维护超龄劳动者的权益提供了相应的制度保障,但在对超龄劳动者的劳动关系确认、工伤赔偿、养老保险、工资薪金等方面都存在着法律保障不足、司法混乱的现象。我国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以下简称劳动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三部主要的劳动法律中对超龄劳动者的各项权益都没有进行规定,仅在最高人民法院对特定问题的答复以及地方立法中提及,超龄劳动者的立法保护严重不足。在现实生活中也可见关于各种侵犯超龄劳动者权益的事件发生,因此分析我国对超龄劳动者法律权益保障所存在的问题对完善我国超龄劳动立法,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有一定的作用。
(一)、部分超龄劳动者面临沉重的社会压力
自十八大以来,我国进入新时代,我国社会主要矛盾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转变为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人们对生活水平的追求也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发生的翻天覆地的变化,大多数人从追求温饱、追求富足到追求美好生活,我国退休制度已经无法满足当代人的养老需求。除此之外,当今社会资源分配不均以及遭遇意外情况,退休人员及其家庭成员无法支撑家庭的重担,基于此部分退休人员不得不继续再就业以减轻家庭的负担。人们对于美好生活的追求已经使得退休制度显得有点力不从心,基于我国的国情,完善退休制度实现退休人员的幸福追求刻不容缓。
(二)、超龄劳动者社会保障的不足
党的十九大报告强调,加强社会保障体系建设,按照兜底线、织密网、建机制的要求,全面建成覆盖全民、城乡统筹、权责清晰、保障适度、可持续的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同时要求全面实施全民参保计划。对超龄劳动者进行相应的权益保障是有效践行十九大精神的重要举措,超龄劳动者的权益保障对于新时期环境下社会发展具有重要作用,特别是明确超龄劳动者是否适用劳动法,是否适用养老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当前这几方面的问题已经使得我国社会保障体系面临着巨大的挑战,而我国法律对于超龄劳动者保障的混乱现象使其丧失就业优势,成为就业的弱势群体。
(三)、超龄劳动纠纷法律救济渠道有待完善
随着我国劳动法律体系的建立,劳动者维权意识增强,大部分劳动纠纷得到了妥善的解决。在我国劳动体系下劳动纠纷又被称为劳动争议,是指劳动关系当事人之间因实现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而发生的纠纷或争议[2]。超龄劳动者的劳动纠纷是否可以按照劳动争议处理仍然是一个未解的难题,在我国司法实践中,超龄劳动者面临劳动纠纷还是以提起劳动诉讼为主要手段,辅之以社会调解、协助以及行政帮助。劳动仲裁是解决劳动争议的重要途经之一,在处理劳动争议当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也给紧缺的司法资源留下解决严重纠纷的空间。超龄劳动者的劳动纠纷不能适用劳动仲裁,使得超龄劳动者在面临纠纷时又少一个便捷、快速的救济手段,特别是部分工作较为艰辛的超龄劳动者,更需要法律的特殊救济。
三、我国超龄劳动者法律权益保障问题的原因分析
(一)、忽视了超龄劳动关系的本质
超龄劳动者的劳动关系的确认与其法律权益的保障息息相关,也是理论界讨论的重点,其中包含了劳动关系说、劳务关系说、非用工关系说、社会保险标准说以及特殊劳动关系说,每一个学说都有其优劣之处,但非用工关系说认为超龄劳动者不属于劳动者主体的内容已经不符合时代发展的背景,遭到了大多数学者的批判,但对于超龄劳动者属于何种法律关系依然没有准确的定论。劳务关系认为,超龄劳动者达到退休年龄便不再属于劳动法的调整范围,应当认定为劳务关系;同时,社会保险标准说源于《解释三》的内容,其将进入到劳动领域已经领取养老保险的超龄劳动者认定为劳务关系,但在我国已经处于老龄化社会并且老龄化程度不断加深,盲目将超龄劳动关系认定为劳务关系将会损害超龄劳动者的法律权益。劳动关系说认为,超龄劳动者、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均由劳动法调整,构成标准的劳动关系,超龄劳动者在劳动领域面临着身体素质和精神压力的考验,需要对其加以关怀,但是面对已经退休并且领取养老金的劳动者,社会保障方面有一定的执行难度,处理不得当容易引发社会矛盾
,需要对我国当前的退休制度做出改善。
(二)、社会保障制度不符合社会现状
我国社会保障制度经历了漫长的发展过程,社会保障法律体系逐步建立,实现高质量、多层次发展。在这个漫长的过程中,凝聚了优秀的社会保障精神,也形成了独特的法律体系。但是,社会在不断发展,法律也需要对新事物进行相应的回应。
由于时代背景的不同,各方面工作都必须从新的时代背景出发,维护社会实质正义,实现社会保障的公平性和可持续性。随着人口老龄化进程的加快,越来越多的超龄人员选择继续就业,我国社会保障制度部分内容已经无法解决一些严峻的纠纷,社会保障难以应对人口结构变化带来的挑战。就养老保险而言,未缴纳满十五年的养老保险费用应如何继续参加保险维护自身应有的权益;就工伤保险而言,超龄劳动者应当如何参加工伤保险,以至在面对困难时得以救济;就失业保险而言,超龄劳动者能否领取失业保险等一系列问题都急需解决。
四、完善超龄劳动者法律权益保障的建议
当前,我国老龄化程度在不断加深,超龄劳动者就业越来越普遍,超龄劳动者是当下职场中一个值得关注的群体。笔者认为解决超龄劳动者法律权益保障的方式有两种:一是通过认定超龄劳动者的特殊劳动关系,完善相关制度鼓励超龄劳动者再就业;二是实行自愿延迟退休制度,但笔者更加倾向于自愿延迟退休制度。
(一)建立特殊劳动关系制度
超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的法律关系认定是享受各种社会保险的关键方式。在部分西方国家,建立特殊劳动关系制度是其解决超龄劳动者问题的手段之一。在我国劳动法律关系当中,除了标准的劳动关系之外,还有五种非标准的劳动关系,受《劳动法》的调整,对劳动权利义务的准确适用有着特殊意义。超龄劳动者在达到退休年龄之后继续就业与用人单位之间建立用工关系,超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具有从属性,超龄劳动者继续就业或者被单位返聘时对超龄劳动者行使调配、组织、指挥、劳动规范制定等一系列的权利,而超龄劳动者也需要服从相应的义务。
(二)实行自愿延迟退休制度
关于超龄劳动者的法律权益保障,延迟退休是最好的解决办法之一,也紧跟时代趋势。退休制度影响着每一位劳动者的养老福利。从2016年,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就已经提出延迟退休的初步计划,引起社会的大讨论。《中共中央关于制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〇三五远景目标的建议》(以下简称《建议》)提出实施渐进式延迟退休,人社部对此做出回应按照《建议》内容适应老龄化和预期寿命延长的需求,认真研究相关政策,延迟退休已经成为我国的热门话题。鉴于我国庞大的老龄人口,以及2016年延迟退休初步计划的铺垫,社会各界对于延迟退休制度有了更进一步的认识。延迟退休方案如今尚未真正落实,许多学者认为小步调整,每年延迟几个月或每几个月延迟1个月的方案可能性比较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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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陈瀚颖,女,怀化学院法学与公共管理学院2019级法学专业。谭佳(通讯作者),男,怀化学院法学与公共管理学院法学教研室主任
①刘俊.劳动与社会保障法[M]高等教育出版社,2018:31
②刘俊.劳动与社会保障法[M]高教育出版社2018:51-5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