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政法学院 上海青浦 201701
摘要:社区矫正作为一种新型的矫正模式,改变了传统监禁刑的封闭性,注重对罪犯权利的保障,有利于罪犯向社会的顺利回归,有利于人权保护,是社会文明进步的一种体现。就业是社区矫正对象的生存根本,在当前中国就业形势依然严峻的形势下,社区矫正对象的就业问题更是不容忽视。因此,本文在问卷调查基础上,分析了社区矫正对象再就业面临的困难及其出现的原因,并给出了相应的对策建议。
关键词:社区矫正;再就业;接纳度
一、绪论
实行社区矫正制度,本身就是对犯了罪的人实行的一种人道待遇。社区矫正在我国的迅速兴起有着深刻的国际国内双重背景。从全球范围来看,国际社会对社区矫正的价值达成共识,其比监禁刑更加注重犯罪人的回归,也更加人道。另外,社区矫正制度自2003年引入中国以来,司法行政等实务部门做出许多工作,大量文章从法学角度论述,也有从社会工作角度论述,但利用社会学作为分析范式论述的并不多。用社会学的角度阐释社区矫正,可以推动社区矫正向纵深方向发展,推动社会学研究的领域不断拓宽。
社区矫正对象是一个特殊的群体,因其触犯了刑法,作为犯罪人的身份,其部分权利依法受到一定的限制。符合社区矫正范围的罪犯成为社区矫正对象后,面临三个方面的问题:社会轻视、就业困难和不良环境的影响。这三个方面最重要也是最难解决的问题就是就业困难,若解决不好社区矫正对象再就业的问题有可能使社区矫正对象重新走上犯罪的道路,从而使整个社区矫正程序付出的司法资源、社会资源浪费,矫正效果功亏一篑。因此,如何从法律层面及实际操作层面上加强对社区矫正对象权利的保障,促使其实现再就业,提高社区矫正对象的社会接纳度就显得尤为重要。
二、社区矫正对象再就业社会接纳度问题分析
(一)正式就业率低
从矫正对象从事岗位、就业类型来看,目前矫正对象正式就业率还不高。社区矫正对象失业率高也就意味着社区矫正对象的正式就业率极低,这是社区矫正对象再就业过程中的最主要问题。笔者在上海进行的问卷调查结果也验证了这一点,当受调查者被问及“如果您是某单位或机构对人事有决定权的管理者,您会录用社区服刑人员吗?”时,31%的受调查者表示会雇用社区服刑人员,57%的受调查者选择不会,另外有12%的受调查者选择视情况而定。
(二)就业质量差
就业质量与工作性质有密切关系,大多数的社区矫正对象没有工作,即便有工作的矫正对象,工作情况也不是很理想,这些工作大部分属于低技能的工作岗位,就业层次低。由于很多的矫正对象本身学历低,技能较差,因此所从事的都是一些体力劳动,所以,就业的社区矫正对象的工作内容主要以体力劳动居多,而且很多体力劳动强度大、工作时间长。另外社区矫正对象再就业质量差还体现为就业的稳定性较差和劳动就业保障水平低。
(三)收入低
社区矫正对象的就业率不高,在那些已经有工作的矫正对象而言(包括正式就业、灵活就业及自主创业),他们虽然已经就业,但是他们的工资水平不高,虽然他们有工作,但是收入并不高。上述提到的工资低、工作环境差、工作时间长、工作强度大、工作不稳定等就业质量的不利因素影响,造成矫正对象就业满意度不高。
(四)自主创业困难重重
有不少社区矫正对象想要自主创业,但是对于社区矫正对象来说,自谋出路就业需要一笔启动资金。而生活本已经十分困难,甚至靠借钱度日的社区矫正对象,单靠自身力量是无法解决资金问题的。而小额贷款等创业支持途径又是僧多粥少或者门槛难进,所以社区矫正对象自主创业困难重重。
三、推进社区矫正对象再就业的对策建议
(一)从矫正对象本人出发,努力增加其人力资本存量
笔者进行的问卷调查结果显示:受调查者关于问题“如果您是学校某领导,您会接受矫正对象入校读书吗?”的答案分布情况,47%的受调查者选择会接受社区服刑人员入校读书,39%的受调查者选择不会,14%的受调查者选择视情况而定。以上数据可以表明,学校作为一个相对单纯和封闭的环境,其对于社区服刑人员的接受度也要明显高于社会这个大环境。因此社区矫正对象为了增加其人力资本可以选择回学校接受再教育。根据舒尔茨和贝克尔的理论,矫正对象应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去增加自己的人力资本存量:①获取一切可以获取的资源去接受教育;②积极参加社区中各类健康娱乐活动,提高身体素质;③有理性、切实可行的自主创业精神。
笔者认为,矫正对象有自主创业的精神是好的,我们应该鼓励,但是自主创业一定要符合实际,不能眼高手低。如果矫正对象自己资金匮乏的情况下可以考虑开个小摊贩,卖水果蔬菜,或租个摊位卖衣服、食品等。从小做起,逐步放开。
(二)恢复并建立矫正对象社会支持网,增强其社会资本存量
从上章的分析可知,矫正对象与家庭、亲戚、朋友即邻居之间的强关系强度较弱,因此双方要努力恢复或重建关系网络;另外,矫正社工、就业援助员和矫正志愿者要努力加强他们与矫正对象的弱关系网络。这是一个多方互动的过程,应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发挥家庭的纽带功能;发挥朋友的正关系;邻居要伸出友谊之手;继续保持并加强矫正社工的积极作用;加强矫正对象与就业援助员及社区矫正志愿者之间的弱关系强度。
总之,恢复并建立矫正对象与环境中各个层面之间关系网络是矫正对象实现就业的重要保障。当然,矫正对象是内因,是主要矛盾和矛盾的主要方面;环境是外因,是次要矛盾,但也是矫正对象的关系网中不可或缺的因素。矫正对象与环境中各要素之间良性互动网络的建立,不仅能为其提供就业方面的援助,同时为其与社会和谐相处奠定基础。
(三)发挥国家的积极作用
矫正对象就业问题的解决是多方面通力合作的结果,除了矫正对象自身的努力外,国家在政策制定及制度建设方面对矫正对象实现就业提供良好的宏观环境。笔者认为,国家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1.继续完善非正规就业、不充分就业等各种灵活就业体系
灵活就业(包括非正规、不充分等各种就业形式)是满足弱势群体就业的一种非常有效的方法,当然也是解决社区矫正对象就业绝不可忽视的渠道。国家应努力让非正规就业体系日益正规化、体面化、合法化,并提供资金支持,从而为解决社区矫正对象就业问题提供良好渠道。度身定制一批适合矫正对象就业的岗位。矫正对象由于社会经历不同,身份背景及工作经验等各方面都存在较大的差异。因此,应针对矫正对象不同特征,制定具有个性化的岗位援助计划。比如对于青少年来说,应鼓励并支持其回到学校完成学业。
2.加强就业援助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首先,要为矫正对象提供就业政策咨询,提醒求职者注意求职应聘后劳动合同签订、社会保险缴纳等方面的事宜。另外,可以结合国家正在实施的就业再就业政策,帮助他们争取享受优惠扶持政策的条件。第三,继续帮助矫正对象联系由政府投资开发的公益性岗位,但要在仔细分析矫正对象客观条件的情况下完成。第四,鼓励和引导有一技之长的矫正对象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在能吸收更多矫正对象就业的情况下,国家应在政策和资金上给予大力支持。
3.建立动态管理机制
为矫正对象建立一人一档的就业援助指导档案。一方面,由职能部门落实专人负责,作为第一责任人,对矫正对象的基本情况和安置效果实行跟踪指导服务;另一方面,确定矫正对象就业数据库,掌握其职业生涯动态状况,并将其就业率和失业率等指标纳入地区性失业预警体系,或者把矫正对象的失业也包括在城镇失业登记率之中。这样做不仅有利于帮助社区矫正人员再就业,而且有利于国家从整体上考虑我国的失业状况。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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课题项目:本文系上海政法学院2023年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研究成果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