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警察学院 贵州贵阳 550005
摘要:在当前的社会安全形势下,突发的应激性群体性事件时有发生,并已威胁到经济的稳定发展,也威胁到了国家的政治安定。造成应激性群体性事件群体诱发因素主要有直接和深层两种。其直接成因是公共安全问题的发展与行政执法的矛盾;深层的根源在于:申张的直接利害关系人的坚持自己的权益,而与之相关的非利害关系人的“伺机发泄”;针对突发事件发生的成因和特征,公安机关要做好“预设警务”、“反应警务”和“应变警务”三个方面的警务工作,保障国家和人民群众的安全稳定。
关键词:治安警务;应激性群体性事件;处置
引言
随着经济和社会建设发展迈上新台阶,我国在经济、民生、外交、军事等各个方面都取得了显著的成绩。习近平总书记说:“当下,各种人民内部矛盾、社会矛盾,已成为影响和威胁社会安全稳定的突出不利因素,处理起来十分棘手,这要求相关部门能够正确处理好维护稳定与维护权益二者之间的关系。从民众内部和整个社会的角度来看,维护社会稳定的根本在于维护人心稳定,维护任性的本质在于维护人民的合法权益。只有人心稳定,社会才会更加稳定。在维护稳定中涉及维护权益的问题上,要从群众合理的利益出发。如果只是维持秩序,而不是为了利益,那就是本末倒置,最终很难维持秩序。”要在重大改革中,特别是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利益的重大改革,要建立一个社会稳定评价机制。这就表明,目前的风险防范和化解十分必要,而社会治理就是要真正深入到人民群众中去,把涉及人民群众利益的问题解决好。因此,如何在治安警务中,正确引导群众通过合法、合理的途径来表达自己的诉求,对于有效处置应激性群体性事件、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发展都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在疫情和经济下滑的双重冲击下,社会正处于一种焦躁不安的状态,人民群众把争取个人利益放在首位,且在社会转型进程持续推进之下,各种利益冲突也越来越突出,各类突发事件的频发和频发,由此引发的应激性群体性事件对社会的稳定和经济发展都有很大的影响。如何有效地预防和处置各类突发应激性群体性事件,是构建“全面和谐”社会主义现代化社会的迫切任务。
1应激性群体性事件的概念及其诱因
1.1概念
应激性群体性事件是指因某些偶发性的治安利益纠纷或行政执法纠纷未得到有效引导和调解,迫使当事一方或两方以上向政府或单位公开讨要说法、要求利益,为不良动机或非直接利益者所利用的聚众参与的群体性事件。如两广地区“7·29”事件、重庆万州“10·18”事件,贵州瓮安“6·22”事件,安徽池州“6·26”事件,江苏通安“7·14”等 事件等,如这些事件严重挑战了治安警务的管理能力和执法权威,严重影响社会稳定和社会和谐[1]。
1.2特征
归纳起来,这类群体性事件的主要特征是:
1.2.1起因的偶然性
应激性群体性事件的发生并不是由各方主观意愿决定的,而是由相应时空环境和各种因素共同作用而产生的“应激性”。
1.2.2事态的演变性
由于没有得到适当的控制和引导,事情会朝着坏的方向发展,从一群人(包括非直接利益者、旁观者、恶者)到“发酵”——事件的起因(包括误传、造谣等),再到“起哄”——挑起怨恨和愤怒,煽动极端行为。
1.2.3事件的“突发”性
当事态朝着不利的方向发展,如果不能有效地控制和化解,最终导致人群情绪失控,就会形成“起哄”的群体性事件,进而引发一系列违法犯罪行为。这种“突发”事件是事态由“量”向“质”演变的过程[2]。
1.3应激性群体性事件发生的诱因
1.3.1直接原因
直接原因是引起社会群体性事件发生的“导火索”,是引起社会矛盾的根源。如下列例子:
1.治安纠纷的恶性发展。在日常生活中,打架斗殴、过失伤害等争议没有及时解决,或者当事人对相关单位的处置不服,“忍无可忍”,导致双方为了维护自己的利益而发生极端冲突,或者将怒火发泄在第三者身上,愈演愈烈,进而引起了越来越多的非具体群体卷入的争端。
2.行政执法执行引发的争端。尽管近几年因国企改革、自然资源产权纠纷、征地拆迁等原因而引起的社会治安纠纷已经有所缓解。然而,随着我国社会的不断深入和经济的快速发展,相对滞后的行政执法水平与广大乡村居民普遍性的的法治意识不强、部分城市居民对城市管理和执法高期望等问题存在矛盾,以至于出现对执法管理不认同、爆发纠纷。如四川大竹发生的“1·17”应激性群众性冲突事件[3]。
1.3.2深层原因
深层次的因素是指由于大量的社会因素渗透进一般性啊治安纠纷当作,成为了复杂的潜在因素、“质变”的“助燃剂”。其中有:
1.直接利益方申张其自身权益的顽强。在实际生活中,一场普通的社会安全冲突,是不可能发生大规模的社会冲突的,这一点已经在数十年的社会实践中得到了证实。但是,由于我国社会的发展变迁产生的诸多矛盾的影响,处于弱势群体的群体对自己的权益的保护越来越强烈,当自己的权益受损,无法依靠自己的能力来保护自己时,就会有一种想要利用别人的力量的想法和行动。
2.非直接涉及者的“伺机发泄”。由于社会急剧变化和转型过程中积累了许多的社会冲突,因此,在公共政策的制定、公共事务的处理以及公平分配等问题上,可能没有兼顾和照顾到一部分弱势群体,导致社会中的戾气和怨气越来越多。有些人在面对“事端”和矛盾时,即使不直接参与其中,也常常会趁火打劫,“泄愤”,“伺机发泄”,以此来“报复”社会。
3.当前的治安警务在面临新的治安事件时存在不足。目前的治安警务在对过去的普通治安事件、执法问题发生新转变的情境下,存在执法不适。仍然是以从前“管事”的态度和方式来处理纠纷。这种治安思维与行为同民主法制建设、和谐社会建设与时俱进的发展趋势相违背,不再适用当前治安警务工作的需要。
二、应激性群体性事件的特点
应激性群体事件的治安警务是针对潜在或已有的应激性群体性突发事件,在执法、执勤的意识、言行、方法上采取不同于常规的处理方法。它的主要特征是:
(一)研判性
根据社会热点、观念差异、利益关系、族群矛盾、现场情况等因素,对纠纷的原因和情况作出初步的判定。判断所面临的争端为正常或异常;它是静止的或有活力的;是否能够用传统的方式来处理或者很难用传统的方式来处理,这样才能作出选择的方法的步骤。
(二)针对性
根据时间的起因,发展态势及时做好事件的应对处理,避免事态的“发酵”。公安机关应根据事由、情况向政府机关(如信访、监察、劳动等)申请的适度介入,从而进行有效的处理。
(三)时效性
现场事件应急处理部门要及时了解事件发展的相关情况,并将其及时准确地上传,对与事件起因发展无关的现场状况进行及时的处理,降低其他人员对事件可能造成的不利影响;上级机构要掌握事件发展各个时期不同的处理解决方法,及时处理问题,避免因为错过有效时间导致事件进一步恶化。
(四)延缓性
对于有可能发展为群体性事件的的事因和状况,现场应采取及时的应对措施,并在收集证据的基础上,主动贯彻“三可三不”的原则,将原纠纷的解决留在后续的处理环节。
(五)应变性
经过现场和指挥机构的分析评估后判断可能发生群体性事件的趋势时,要立即组织力量进行应急处置[4]。
三 治安警务中应激性群体性事件处理工作存在的问题
1.预警研判机制缺乏或不到位
预警研判机制主要包括监测预报、评估研判、预案演练和危机教育,建立预警研判机制可以使群众性突发事件不发生或少发生,。然而当前的警务基层在语境研判机制的建设和运用上,还存在运用不到位甚至机制空白的情况,在处置应激性群体性事件时,更多的是依赖警队采取强制措施,缺乏对事因事态的专业有效交流和判断,案事件发生后习惯把警力第一时间拉上一线,而治安队伍接到指令后是直接展开行动,对事件的起因、对象、事件的危害性等认识缺乏了解,导致被动工作大大影响处置效果。
2现场应急处置水平不高
基层警务在群体性事件的处置过程中普遍存在急于用警解决问题、平息事态的现象,对事件起因、涉及范围和危害性没有正视,着容易造成“以暴制暴”易的错误处理方式,将矛盾转向警务和公安机关。当前警务人员处置群体性事件的思路方法大多是采取人员隔离、强制带离、强行驱散等粗暴的处置方式,缺乏针对性、系统性和有效性,警力使用不合理,现场应对能力不足,不仅无法有效解决事件,还容易引发更多危机。
3.处置过程模糊
从大量的群体性事件处置情况来看,目前治安警务在处置群体性事件过程中习惯性封锁消息,优先堵控现场,控制舆论,特别是群体性事件的发展态势,都是一封了之,虽然看似迅速有效地控制住了局面,但缺乏针对性、灵活性的处置措施,不能真正将群体性事件控制在最初的影响最小的状态。这种封闭式的处置方式缺乏公开性透明性,不仅损害了群众的知情权,也容易让不法分子利用舆论造谣生事,引发更大的舆论危机和人民群众对政府的信任危机。
4.缺乏对事件的评估与总结
由于基层警务人员缺乏现代化基层执法经验,受固有工作方式以及惯性思维的制约,在日常处置群体性突发事件过程中,主要的工作重心是放在控制事态发展上,缺乏对群众诉求的重视程度,或者根本不了解群众的诉求,缺乏对事件矛盾点的认识与评估。在群体性事件的处置过程中,存在生硬、机械化情况,无法根据事件的矛盾点提出有建设性的处置措施,这种机械式的处置方式,极易将涉事群众的不满情绪、矛盾转移到公安机关身上,引发群众产生反抗。同时,在群体性事件的处置前后,没有及时进行评估和总结,没有认真分析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或者在总结中,多流于形式,没有形成务实有效的报告。此外,还存在有相关利益诉求没有得到根本解决,善后工作跟进缓慢等问题,导致因同一问题的引发的群体性事件反复发生[5]。
四 治安警务中处置群体性突发事件存在问题的原因分析
1防范意识不强
凡事“预则立,不预则废”。群体性事件的预警防范工作离不开预警监测、评估研判、预案演练、危机教育这四个重要环节。实际中,基层工作人员对于矛盾纠纷排查化解、重点群体动态管控等预防性工作还停留在走过场、做样子的层面,源头预防落实不到位,无法对相关重点群体的思想、行动动态进行准确、有效地评估研判。基层警务人员缺乏危机防范教育,对群体性突发性事件的危害性认识不够,认为群体性突发事件的发生是偶然的、平和的,对事件的发生以及带来的影响存在侥幸心理,缺乏危机意识,低估群体性事件的带来的不利影响。
2综合素质不足
要处理好应激性群体性事件,这对现场处置警力人员的政治素质、业务能力、应变能力都有很高的要求。但现在大多基层警务人员在专业学习、实战演练、战斗能力方面缺乏相应训练,综合战斗素养变低,致使在群体性事件的处置表现出中行动力不强、配合不到位、无法及时高效完成治安维护工作。此外,部分基层警员受各种消极因素和观念的影响,存在不想做、不敢做、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错误思想,一味等待上级指示,不能有效把握工作时机和应对多变的现场情况,失去了先期处置的最佳时机;还可能导致事态进一步失控,极易在处置过程中出现执法不规范等问题的发生。
3执法观念落后
我国经济社会发展迅速,但与之相应的制度条规及思想观念等上层建筑还为及时跟上,这就导致许多的基层警务人员未能进行系统有效的学习,将作业习惯方式等更新,造成在执法思维、执法方式、执法习惯上仍旧是传统的一套,面对现在的应激性群体性事件无法及时反应过来,做不出专业的有针对性的反应措施,不适时的处置方式可能导致事件处置缓慢甚至进一步扩大事态,造成更大的危机。
4缺乏善后工作的保障制度
大多数警务人员在处置应激性群体性事件过程中,重点关心的是如何稳控现场局面、怎样尽快解决人群聚集等现场应急处置问题,却疏于处置后的纠纷解决、恢复重建等善后工作。只要参与聚集群众一撤走,主要涉事人员控制住,事态平息了,就认为工作结束了,这种“事中维稳”的思维严重影响了治安警务人员在应激性群体性事件的整体处置效果,可能给事件的反复发生留下隐患。
五 做好治警务中处置应激性群体性事件的建议
1强化预警防范意识
可以从以两个方面强化预防意识
第一方面,警务人员要树立为人民服务、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崇尚使命感与责任感,立足本职岗位,注意发现治安工作中的细节,纠纷处理到位,对不法人员密切注意,在发现可能造成应激性群体性事件发生的征兆、苗头的时候,及时向上汇报,为预防工作争取时间,为制定切实可行的方案预案奠定基础。
第二方面,针对极易造成应激性群体性事件发生的不稳定因素,要主动介入,积极协调有关部门对对存在的矛盾进行化解。应激性群体性事件大多源于权益诉求,治安警员应主动作为,勇于担当,通过以调解为主的方式开展化解工作。对不易调解的复杂问题,在发现后要立即向上级汇报。可以借助公共安全教育进行预防工作,通过公共安全教育,为群众普及相关法律知识,扩大群众解决困难的途径,有困难找警察。
2畅通信息反馈及解决渠道
第一,应激性群体性事件的本质就是大多都是因为相关权益诉求群体无法找到畅通渠道反映诉求,使自己的问题得到有效解决,或是已反映的诉求迟迟得不到解决,而导致矛盾逐渐加深所引发的涉稳事件。所以基层警务人员作为社会治安的主体,人民群众的守护者,应当帮助协调,推动政府及相关部门开辟形式多样的申诉渠道,让人民群众有更多的途径,同时也能更快速、更高效去解决自己的问题。针对已经发生的应激性群体事件,在处置过程中更要畅通信息反馈,及时掌握事件发生的起因及发展情况,这有利于现场部门对事件进行研判,制定有效的针对计划,针对不同情况采取不同应对措施,快速解决遏制事态发展,解决危机。
3提高警务人员的综合素质
警务人员通常都是通过应急处置的方式与冲突方进行直接沟通或采取特定行为处置应激性群体性事件,因而警务人员的综合素质水平直接影响着群体性事件的处置效率和效果,提高警务人员应对突发情况和群体性事件的能力,提升综合㢟就显得尤为重要。首先,要加强对警务人员的思想作风建设,完善党风党教纪教育,做好思想政治指导工作,建立一支不怕困难,敢于冲在第一线的人民警察队伍。其次是开展基层警务人员相关培训,强化技能提升,掌握过硬的治安执法本领,增加防应激性群体性事件模拟演练,熟悉作业流程和要求,从而全面提升综合素质,在应对此类事件时,能够通过专业的作业技能和过硬的本领快速高效完成处置,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此外,还可以通过引进优秀的高素质人才加入到队伍当中,增强队伍的战斗力。
通过学习群体性事件处置的系统知识,提高警务人员处置群体性事件的理论掌握。在强化实战模拟训练、演练的基础上,还要加强警务人员的法律意识、法规意识,要系统学习、熟练掌握群体性事件现场处置的要点和注意事项,确保每次的执法行为都有法可依,杜绝执法不规范的现象。
4公开透明处置过程
受媒体多元化的影响,应激性群体性事件发生后,相关音视频信息极易在网络平台发布、转载。由于此类事件具有高度的敏感性和话题性,容易引起社会关注。因此,相关内容在网络上的转载量将呈几何倍数增长。因此,公安民警在处理突发事件时,应以信息为导向,密切关注相关舆情变化。要把握好宣传时机,适时发布正面信息,抢占先机,正视听。同时堵住恶意炒作空间,抢占舆论制高点。对群体性突发事件的起因、发展过程、处置情况进行公正、客观的公开,杜绝信息封锁,避免被动处置。在处理突发事件的过程中,要充分发挥地方传统媒体和媒体的作用,争取舆论支持,树立引导舆论就是引导舆论,引导舆论就是赢得群众的意识。在处置群体性突发事件时,要建立公安机关应急处置发言人制度,把舆论引导、信息发布作为处置群体性突发事件常态化工作,要与媒体建立良性互动关系,积极回应人民群众重点、热点关切,正面引导民意。要加强舆论引导,加强舆论监督,正确处理负面舆论,争取群众的信任与支持。最后,现场应急处置警力要时刻注意个人言行,严格规范执法行为,使用文明执法语言,确保处置过程公开透明,保障人民群众的知情权。
5建立善后保障机制
结合近几年发生的应激群体性事件数据,发现近四成的事件具有反复性和持续性,一旦事件平息,善后工作若不及时处理,极易造成事件反复发生。甚至有可能引发更严重、更严重的群体性事件。因此,公安机关必须在善后阶段建立保障机制,确保事件顺利落地、妥善解决。虽然警务人员在处理群体性事件时的角色定位主要是应对突发事件和现场处置,但也应积极配合政府及相关部门协调化解矛盾,妥善解决群众合理诉求,建立系统性、延伸性的闭环工作机制,确保不留后患。
首先,建立应对群体性事件的调查机制。事件发生后,当地公安机关应成立相对独立的专业调查组。主要负责对事件的原因、处理过程、舆情控制、造成影响等方面的综合汇报和总结,使事件的发生、发展、终结的全过程得到客观地还原,为健全处置机制、查找处置漏洞、提升处置能力提供了依据。对因推诿扯皮、管理不善、失职渎职等突发事件的相关责任人进行追责、问责。同时,结合评估情况,总结经验教训,加强应对压力群体性事件的能力。
其次,建立心理干预与重建机制。在应激性群体性事件发生后,民警应主动与受害群体接触,听取相关群众的意见诉求,重建群众对政府的信任;要依法、依法、实事求是地做好解释、疏导和教育工作。通过这种方式,打通了相关群体和政府之间的沟通渠道,恢复群众与相关部门的沟通,引导相关群众通过正规的途径解决诉求,适时、适度给予受害方情感、物质等方面的慰问关怀,安抚群众的不良情绪,帮助恢复群众的心理健康。
最后,在应激性群体性事件平息后,警务人员也不能松懈职责,按照有关需要,持续开展事后维稳工作,与预警防范工作相呼应,保证群体性突发事件处置工作的延展性和妥帖。一是要切实落实相关动态管控,确保相关人员动态信息及时掌握;二是对引发事件的深层次原因进行认真剖析,属于合理诉求的,要主动向党委政府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提出建议,以推动解决相关群体的根本诉求。对无理要求的群众,要动之以情、晓之以理,做好法制宣传和群众思想工作,彻底打消其过分诉求以及“小闹小解决,大闹大解决,不闹不解决”的错误认识,进一步提高涉事群众的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增强依法维权意识。三是以务实的作风、平和沉稳的处事态度,进一步树立公安机关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良好形象,建立相互信任、相互理解、相互支持的新型警民关系,夯实群众基础,确保应激性群体性事件不反弹、不反复。
6结语
应激性群体性事件的处置一直以来都是基层警务治安工作中的的一道难题。许多地方政府对处置应激性群体性事件的指导理念普遍是“应急、维稳”,当群体性事件的突发事态得到控制后,精神就放松了,没有对事件的思考和总结,没有形成在事件中汲取经验教训的意识,简单以平息事态作为处置应激性群体性事件的最终目的,缺乏对引起突发性群体突发事件的社会矛盾进行深入分析,忽视了公共危机管理的预防工作,所以才会导致在此类事件发生时难以及时有效地进行事态控制,造成公共危机的发生,对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社会治安带来负面威胁。本文对基层警员在治安警务工作中应激性群体性事件的处置现状和存在问题进行研究分析,将相关理论与实践相结合,总结出了治安警务工作过程中薄弱环节和出现问题的原因,并为公共机关在治安警务中处理好处置应激性群体性事件提供了一些建议,期望大家共同维护社会和国家的安全稳定。
参考文献
[1]魏晨,陈昊煜杰.公安机关处置群体性事件现场对策研究[J].湖北警官学院学报,2022,35(03):92-100.
[2]刘畅. D市公安机关处置群体性突发事件的问题及对策研究[D].东北财经大学,2022.
[3]杨阳. 西安市公安机关群体性事件处置应对机制研究[D].西北大学,2021.
[4]李通. 徐州市公安机关防控群体性事件问题和对策研究[D].中国矿业大学,2021.
[5]国云鑫. 城镇化进程中县域群体性事件治理研究[D].山东农业大学,2021.
[6]孙富民.信息技术支持下高中生物实验高效课堂构建研究[J].天津教育,2021(12):74-75+78.
[7]黄浩.群体性事件现场指挥处置研究[J].法制博览,2020(34):42-43.
[8]张训志.群体性事件发生原因及防控试析[J].武警学院学报,2020,36(06):72-77.
[9]尹超. 新时期公安机关依法处置群体性事件的对策研究[D].安徽工业大学,2020.
[10]蔡骁.基于扎根理论的群体性突发事件处置策略研究[J].武夷学院学报,2020,39(05):62-67.[11]马延龙.浅谈公安机关在群体性事件处置中的角色定位[J].法制与社会,2020(13):104-1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