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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所谓法律价值,是指在作为客体的法律与作为主体的人的关系中,法律对一定主体需要的满足状况以及由此所产生的人对法律形式、属性和作用的评价。理解法律价值的含义,是学习法律这门学科的基础之一,并且对今后正确理解、运用法律有着积极作用。本文在分析法律价值及其分类的基础上,重点对自由、秩序、正义价值进行了讨论。
关键词:法律价值;自由;秩序;正义
1.法律价值概述
价值一词与梵文,以及拉丁文中的掩盖、保护、加固等词汇有着颇多渊源,其含义是其掩护和保护作用的,可珍贵的,可尊敬的,可重视的。哲学意义上,价值这一概念可从两个方面来理解,一是价值是一个辩证正关系的范畴,它反映的是人这一主体与外界物包括自然、社会这些客体,揭示的是人类对于实践活动的机动和目的。二是价值是一个表征意义的范畴,表示事物所具有的对主体意义的、可以满足主体需求的功能和属性概念。
一般意义上,通常把价值定义为客体对满足主体需求的积极意义。价值存在于且仅仅存在于主体与客体的关系中。主体是一切价值的根源和标准,主体赋予客体以一定的意义,因此价值反映着主体的态度和评价。事物的客观属性是主体进行价值评价的必要参照物,价值一方面反映主体的主观情感和意向,另一方面反映客体呈现给主体的客观属性。
法律价值就是法这个客体对满足个人、群体、阶级社会需要的积极意义。一种法律制度有无价值、价值大小,既取决于这种法律制度的性能,又取决与一定主体对这种法律制度的需要,取决于这种法律制度能否满足一定的需要及满足的程度。
2.法律价值的分类
首先 ,法律价值可以分为法律的目的价值和法律的形式价值。法律价值可以指称法律所包含的价值评价标准,法律在发挥其社会作用的过程中能够保护和增加哪些价值,如秩序、自由、效率和正义等[1]。法律发挥社会作用的目的就在于对这些有价值的事物予以保护并促进其增加。这种价值构成了法律所追求的理想和目的,称为法的目的价值。法律自身所具有的价值因素,此种意义上的法律价值称为法律形式价值,与法的目的价值不同,它并不是指法律所追求的社会目的和社会理想,而是仅仅是指法律在形式上应当具备的那些值得肯定的或好的品质。
法律又可分为目的性法律价值与工具性法律价值。目的性法律构成法律制度所追求的社会目的,反映着法律创制和实施的宗旨,它是关于社会关系的理想状态是怎样的这一权威性蓝图,也是关于权利义务的分配格局应怎样的权威性宣告。法律的工具性价值是指法是联系自由、正义、秩序等的一种工具,这样以体现法律价值的要求。法律的工具性价值主要包括法律的确认性价值、分配性价值、衡量性价值、保护性价值、认识性价值。
在对“价值”的理解当中,法律价值可以分为法本身的价值、法的价值评价准则、法所促进的价值。法本身的价值是指法本身就有的某些性质、属性。它实质上是指法不仅是实现一定目的的手段,同时它本身也有特定的价值。任何社会的法,总意味着某种理性和秩序,而非理性主义、无政府主义是对立的。现代社会的法,一般地说,总意味着某种民主、自由与平等,而与专制、独裁是独立的[2]。法的评论标准价值是在不同类价值之间或同类价值之间发生矛盾时,法根据什么标准对它们进行评价。这种法的价值在当代中国法律中包括兼顾国家、集体和个人三者利益,兼顾多数利益与少数利益,长远利益与眼前利益,整体利益与局部利益,效率优先、兼顾公平。这实际上是处理各种相互矛盾的利益或可能相互矛盾的利益、解决价值与价值之间的关系问题的基本原则。法的促进价值是指法的本质与目的的问题,取决于统治阶级的意志,是一种不具有普遍性、统一性的价值。其包括正义和利益两个方面。
3.法律的秩序、自由、正义价值
秩序、自由、正义是被普遍认为的最基本的法律价值。
秩序,是法律的基本价值之一,主要指社会秩序。它表明通过法律机构、法律规范、法律权威所形成的一种法律状态。人类生存的社会要想维系并良性地发展就必须建立基本的秩序,而法律在促成人类秩序的形成方面发挥着重要的作用。任何社会统治的建立都意味着一定统治秩序的形成,没有秩序的统治,根本就不是统治[3]。法律的根本而首要的任务就是确保统治秩序的建立,因此,秩序是法律的基本价值。
自由,是在一定的社会行为规范下,人们可以根据自己的意志去支配自己行为的权利。法国启蒙思想家孟德斯就指出:自由仅仅是一个人能够做他应该做的事情,而不被强迫去做一个人认为不应该做的事。法律必须体现自由、保障自由,才能使个别人服从国家的法律,从而达到国家、法律与个人的完整统一。自由在法律价值中的地位,还体现它不单单是评价法律进步的标准之一,还体现人性最深刻的思考[4]。离开自由,法律就是一种限制人类行为的强制性的规则,无法真正体现它提升人类价值、维护人类尊严上的高尚意义。
正义也是法律的基本价值之一,是法律的基本准则,法律只有合乎正义的准则时,才是真正的法律。正义形成了法律精神上进化的观念源头,使自由、民主、平等、人权等价值观念深入人心,促进了法律的地位提高。正义包括实体正义和程序正义,实践中要通过个案平衡原则,把握二者的辩证统一
[5]。以许霆案为例,该案争论的焦点无非是案件的定性和量刑。广大公民对许霆案一审判决结果并不认可,这表明现行刑法及司法解释的相关内容,与广大公众所认知的理应的法律知识和正义感之间发生了背离,这当然与公众的实质正义观不符,因此,法官不能机械地坚持程序法,而应该综合考虑客观实际情况,综合分析案件的性质和类型。这就体现了实体正义与程序正义真正的统一,也可以做到在打击犯罪的同时又可以保障人权。同时也给我们今后的司法工作树立了典范,为坚持实体正义和程序正义的辩证统一寻找出一条新的思路。
秩序、自由、正义都是法律价值的基本因素,而人权是这些因素背后所要保护的终极价值目标,一方面人权是关于人之所以为人的权利范畴,另一方面人权是政治、法律以及道德层面的范畴,能够作为政治、法律和道德寻求正当性的基础[6]。因此,当代社会,保护人权是法律不言而喻的追求,这已经成为全世界的普遍共识,同时是人权价值在现代不同历史传统、文化背景和发展水平下的各国以及各个人群当中获得普遍认可的价值观。
此外,效率也是一项重要的法律价值。效率,是任何谋求发展和进步的社会所必然追求的价值目标。一个因循守旧、不求效率的社会制度,即便是他在形式上做到了秩序的稳定、社会分配的公平,也还不能说是一个正当而完善的制度。
4.小结
随着依法治国这一治国基本方略的不断推进,全社会学法用法的意识不断增强。对法律价值的深入理解,是法学生及法律工作者的正确学习并运用法律的基础。本文从多角度对法律价值进行了分类介绍,有助于对法律价值深入理解。
参考文献:
[1] 张文显 法理学[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11 年
[2] 肖导铖 论民间习惯司法适用的制度完善 [D] 暨南大学 2018年6月
[3] 陈思 刑事被告人人权保障的法律价值分析 [D] 辽宁师范大学 2012年6月
[4] 黄家亮 混合型法律价值体系及其内在冲突 [J] 湘潭大学学报 2008年9月
[5] 于浩 法律价值再检讨: 以自由为视角 [J] 西南政法大学学报 2014年4月
[6] 徐显明.国际人权保障法[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