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临沧市耿马自治县贺派乡农业农村服务中心 云南省临沧市 677501
摘要:目前,以小农户为主导的农业生产模式仍将持续很久。推进我国农村小农户参与到农业现代化进程中来,是当前我国农村经济发展面临的重大问题。然而,由于其本身的局限性,难以实现自我转型和整合到现代农业发展系统中去。为此,需要对农村土地管理体制和财政支持进行深刻的变革,将城乡居民的社保进行统一,对乡村金融体系进行创新,并通过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引导来带动小农户转型发展。
关键词: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小农户;转型发展;措施研究
近年来,国家为促进和扶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制定了一系列的支持政策,推动小农户的转型发展。比如,在“三农”政策、农村土地制度、农业产业结构调整等方面,国家加大了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扶持力度和市场保护力度。此外,政府部门通过建立乡村产业园区、推进互联网+农业等多种方式,促进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小农户之间的互动,推动农产品产业链的优化和提升。但是,关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对小农户转型发展引领的实践研究还存在许多困难与问题。在现实生活中,由于资金、技术、市场等方面的缺乏,部分小农户很难实现自身的成功转型和升级。而且,由于我国目前还没有形成规模效益和管理水平较低的特点,制约了对小农户的带动作用[1]。
一、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带动小农户转型发展面临的挑战
(一)缺乏专业人才支持
随着我国城市化和现代化进程的推进,大批的农业剩余劳动力进入了城镇,剩下的乡村青年劳动力很少,大部分都是老人和小孩,因此,劳动力短缺的情况非常严重,乡村的发展后继无人的问题引起了社会的广泛重视。农村迫切需要懂技术、会管理的专业人才进行引导,然而,由于农产品生产效率低下、农村基础设施薄弱,导致“引不来”、“留不住”人才,形成了“低水平”、“净输出”的局面,农村人才的流通体制也进入了一个“怪圈”。
(二)小农户缺乏话语权
目前,合作社主要以大股东为骨干,虽然以小农户为代表,且占据较大比例,但在实际操作中并无实际权利。实践证明,在经营管理、收益分配等方面,很可能被极少数大股东所掌控,而对于小农户来说,他们在收益的配置方面却缺乏足够的参与,无法真正地融入到合作社的管理之中,也无法独立于合作社的管理层。在这样的环境下,农民的权利得不到保障,农民的所有权还没有建立起来;农民与合作社成员之间存在一定的利益冲突,难以获得先进的经营理念与技术。
(三)互联体系有待完善
由于企业在资金、技术、信息和市场等方面的资源上的竞争,使得小农户面临着更大的风险。多数企业更重视运营效率,而忽视小农户的收入。他们与小农户的关系只有单纯的劳务雇佣关系、资产租赁关系和商品销售关系,对小农户具有挤压作用。例如,以“订单农业”为基础的龙头企业,以小农民为主体,向市场销售产品。这一进程表面上是明确的,但实际上却是一个不安定的因素,包括利益连接的机制还不健全,企业和农民无法形成长久、持续的协作,而对于小农户来说,这种模式也无法从中获益[2]。
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带动小农户转型发展的方法
(一)加强新型农民培养,提高小农户主体能力
在现代农业发展中,无论是小农户还是新型经营主体,两者并非绝对的矛盾,它们可以通过不断地扩大自己的生产经营规模,从而转型成一种新型的农业经营主体。所以,要持续激发农民增收的内在动力。大力探索适宜于小农户的各种培训方式,如农民夜校、田间学校等,将重点放在新型农民和新型经营主体的培养上。让他们掌握更先进的种养殖技术和更加多元的经营模式;逐步把小农户培养成新型农民、专业大户,并引导他们组建家庭农场、合作社及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强化示范引领带动作用,以带动更多小农户发展。另外,要促进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充分发挥农业的多种功能。围绕地方优势特色产业建立集要素供应、农机研发、农资供应、农产品生产、初加工、精深加工、包装、储运、物流、销售及各环节社会化服务为一体的产业链集群,把更多的就业机会和农产品增值收益留在农村,留给小农户。同时引导、带动小农户发展农村旅游、生态种植、农业电商等新业态,帮助他们增收致富。
(二)制定新型土地管理政策,强化集体经济发展
以保护农民的基本权利为前提,积极稳妥推进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三权分离”,推进农地承包经营权的确认,促进农地经营权的有效流通,加强农地经营权流转的合约监管,加强农地流转合约的实施,减少农地流转中的不确定因素,鼓励符合条件的小农户,以适当的方式进行规模化经营,将其培育成种养殖大户。鼓励农民以入股、出租、托管等方式将土地流转给龙头企业、合作社等经营主体,实现规模集约化经营。在实现农村土地所有权、经营权“三权分置”的过程中,发展壮大集体经济,优化土地、人才、资金等要素配置,发挥集体经济组织的组织协调能力,更好解决耕地破坏、撂荒、流出、人才外流及融资困难等问题。
(三)保障联结体系的稳定性,促进农业利益互联
建立起一种稳固的利益联结机制是目前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对小农户转型发展的有效推动。对此,应借鉴全国各地通过订单带动、收益返还、股份合作等方式带动小农户转型的成功做法,并加以归纳和推广。给予相应的政策扶持,促进深入合作,明确合作类型,以及利益分配,使其能够更好地利用自己的优势。同时,要加强非正式制度激励作用,运用乡土文化、村民契约等各种方式提高小农户的规范化标准,利用非正式的机制来鼓励他们注重自己的信誉,并主动引导他们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之间的信任,让他们之间能够进行资源共享和信息交流,让两者之间的认同感和凝聚力得到加强[3]。
(四)建立支持政策,强化社会服务机构职能作用
在农业现代化的大环境下,新型的农业经营主体和小农户之间的协调发展是非常必要的,它能够打破目前的农业发展限制,让农业和其他多个行业相互结合。而要做到这一点,就必须充分利用社会服务机构的职能。在构建社会服务机构的进程中,要根据小农户发展需要,健全农业生产服务系统,使其更加充实,同时考虑到小农户生产规模小、种植季节性强等特征,为小农户提供高质量、高效率的服务,让小农户与新型经营主体之间能够更好地对接起来。同时,要将社会化服务的整个过程进行扩展,由种植、经营领域扩展到生产销”领域,以一体化的经营方式,更好地解决小农户社会化需求。同时,在各个层面上,当地政府也要主动引导小农户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进行合作,利用股份、战略合作等方式,将农产品的生产成本降下来,不断提高他们的市场竞争能力,为他们的增产增收营造良好的环境。此外,在与小农户进行协作的过程中,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还可以得到更多的政策支持,从而减少生产成本,扩大盈利范围。
结束语
综上所述,“以农为本”是国家实施“三农”战略的核心内容之一,而推动小农户的转型发展,则是实现农村经济现代化发展的必由之路。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作为我国现代农业发展的主要力量,是推动小农户实现转型发展的关键。在新时期,小农户的转型发展,是一项需要全社会高度重视的长远工程。然而,由于我国新型经营主体还处在发展时期,虽然发展速度很快,但整体规模并不大,其自身的发展和带动能力需要提升,小农户数量多、生产技术和经营理念落后,其转型发展之路还很漫长。在此基础上,还需要对新型农业经济主体带动小农户转型进行持续研究。
参考文献
[1]罗必良,耿鹏鹏. 农业新质生产力:理论脉络、基本内核与提升路径[J]. 农业经济问题,2024,(04):13-26.
[2]张东艳.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与小农户融合发展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研究[J]. 农业经济,2024,(04):69-72.
[3]邵升. 乡村振兴背景下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的思考[J]. 山西农经,2023,(20):92-94+9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