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生态环境局平阳分局,浙江省温州市平阳县,325400
【摘要】:本文对环境污染纠纷责任主体进行了详尽剖析,针对不同种类的环境污染纠纷,提出了相应的预防措施与对策,旨在为有关部门解决此类问题提供参考,推动社会的和谐与可持续发展。
【关键词】:污染纠纷;责任主体;分类;对策
随着公众环保意识的不断提高,老百姓对环境质量的要求也日益增强。由于环境污染纠纷涉及范围广泛,处理难度大,事故成因和责任主体不同,针对环境污染纠纷所采取的预防措施和对策也各不相同。本文将从环境污染纠纷责任主体的角度出发,探讨责任主体分类以及相应的预防对策。
1 环境污染纠纷概述
环境污染问题在各类信访件中属于较为普遍的问题,也是公众关注的热点问题之一。如何正确识别和划分环境污染纠纷的责任主体,采取科学有效的预防措施和对策,减少环境污染纠纷的发生,是促进社会和谐与可持续发展的重要课题。如果简单地将责任归咎于污染者,有失公正,无法从根本上解决污染纠纷,更难从源头上控制纠纷的产生。在探讨环境污染纠纷的责任主体分类之前,我们首先要明确的是环境污染的产生往往涉及多个环节和多个责任主体。这其中包括直接排放污染物的企业、监管环境保护的政府部门、以及受到环境污染影响的居民和其他利益相关者。因此,在划分环境污染纠纷的责任主体时,我们需要根据不同的情况进行具体分析。
2 环境污染责任主体分类
“环境责任”强调的是社会主体根据其在环境中所处的地位和扮演的角色而在环境的整体维护中承担相应的责任,按照主体来分,可将环境责任分为政府的环境责任、企事业单位的环境责任、各类社会组织的环境责任以及公众的环境责任等。
2.1 政府环境责任主体
政府环境责任是指,在环境保护领域,中央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以及执行公务的人员,根据环境保护的需要和法律规定,对其职能进行定位,以确定其份内应做的事,以及在法律规定范围内没有做或没有做好份内应做的事时所要承担的不利后果。[1]政府责任主体的环境污染纠纷主要是由于政府在社会管理过程中存在失职、过失等不当行为,以及由地方政府职能的错位所引发的纠纷。主要表现为以下两种情况:
(1)规划管理滞后。城市规划是一项综合性、应用性和科学性极强的工作。土地资源的紧俏以及不合理的规划,经济利益的驱使,政府在执法中机构职责划分不清、责任不明,规划管理滞后导致区域功能定位的混乱,进而引发环境污染纠纷。主要现象包括:未设置工业区与居住区的缓冲区、工业区内安置居民住宅楼、居住区内建有工业企业或饮食娱乐服务业、在交通干道两侧建设居住楼、商住楼或学校。这些问题可能对环境和社区造成负面影响。
以平阳县海西镇“融创翡翠海岸城”居民投诉鳌江镇墨城工业园不锈钢制造企业废气、噪声污染信访件为例:2012年,鳌江镇墨城工业园的四家不锈钢制造企业开始投入生产,然而,2022年11月随着相邻的海西镇“融创翡翠海岸城”一期房产交房,大批居民开始对墨城工业园的不锈钢企业废气和噪声污染进行投诉。为了解决这些问题,企业采取了措施进行整改,例如调整生产时间、维修和更换高噪声生产设备、增加隔音减振设施以及改进废气处理设施等。环保部门对企业排放的噪声和废气进行监测,尽管监测结果显示达标排放,但与居民生活环境的心理诉求仍存在差距,致使厂群矛盾一直拖而未决。
(2)执法力度不足。对于违法排污、影响周边居民生活的环境污染问题,政府部门未按照环保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采取最严格的措施,如责令停产停业等。对于老企业存在的环境污染问题,政府没有果断地做出限期治理的决定,导致污染持续和蔓延。
2.2 企业责任主体
企业责任型环境污染纠纷主要是由于企业为了追求经济利益最大化,忽视对环境和资源的保护,主要有以下三种常见的情形:(1)项目未批先建:企业在建设项目时未通过环境影响评价,未经环保部门审批就投入生产,导致新的污染源产生。(2)项目管理制度执行不到位:建设项目虽然报经环保部门批准,但没有严格按照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要求执行,有的虽然建成环保治理设施但污染排放仍达不到规定排放要求。(3)限期治理意识不强:限期治理制度是指对在规定期限内未达到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的企业事业单位,依照法律规定实行限制性治理或停产治理的制度。一些企业在经济利益的驱动下,继续采取抵制和逃避态度,对群众的投诉置之不理,致使污染纠纷久拖不决。
2.3 各类社会组织的环境责任
各类社会组织的环境责任是指它们在开展业务过程中,应当采取措施保护环境,减少对环境的负面影响,并积极推动可持续发展。各类社会组织可以采取以下措施来履行环境责任:(1)减少能源消耗:通过采用节能设备、优化能源使用方式、开展能源审计等方式减少能源消耗,降低碳排放;(2)减少废物产生:优化资源利用方式,尽可能将废物转化为可回收资源,减少对环境的污染;(
3)促进绿色供应链:通过建立绿色供应链,要求供应商采取环保措施,减少对环境的负面影响;(4)提高环境信息透明度:公开其环境政策、管理体系和环境绩效等信息,增强公众对其环境责任的认知和监督;(5)参与环保活动:积极参与环保活动,与其他利益相关方合作,共同推动环境保护事业的发展。
2.4 公众的环境责任
公众的环境责任是指,每个公民在享受自然环境和自然资源的同时,应当积极履行保护和改善环境的义务。作为社会的一份子,每个人都有责任参与环境保护和资源保护,共同营造良好的生态环境。公众的环境责任包括:减少污染和废弃物排放、节约能源和资源、保护野生动植物和生态系统、参与环保组织和活动等。通过履行这些环境责任,公众可以积极参与环境保护和资源保护,为营造良好的生态环境做出贡献。
3 环境污染纠纷的应对对策
为了有效预防和解决环境污染纠纷,我们需要从责任主体入手进行深入探究并寻求相应的预防与对策。本文仅从增加受益企业为环境责任主体和建立、健全环境损害赔偿机制等方面来解决环境污染纠纷做初步探讨。
3.1 增加受益企业为环境责任主体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法》第五条规定:“环境保护坚持保护优先、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公众参与、损害担责的原则。”也就是说,对于环境污染损害,我国采用的是污染者负担原则。如果仅局限于法律规定,由直接实施损害行为的污染者承担全部的环境责任,而存在过错的受益企业却不承担责任,对污染者来说有失公正。[2]即便受益企业对污染者造成的环境损害主观上确实无过错时,其仍然因污染者的行为获取了高额利润。仅由直接实施环境损害行为的污染者承担环境责任,而间接通过该环境污染行为获取高额利润的企业却不承担环境责任是不公平的。因此,在处理环境污染问题时,应增加受益企业为环境责任主体。
3.2 建立、健全环境损害赔偿机制
政府应积极推动环境损害赔偿管理机制的设立。在此机制下,如发生污染者或受益企业一方逃避责任或无力承担损害赔偿费用的情况,环境损害赔偿金将用于支付环境治理或赔偿费用。随后,该赔偿管理机构应提起诉讼,向污染者或受益企业追讨其所支付的费用。为了强化法治保障,推动环境保护责任的落实,政府应完善自身环境责任,加强环境观念,为规范环境公益诉讼程序提供充分的法规支持。
4 结束语
环保基层执法力量的薄弱影响了环保法律的实施效果,损害担责原则不能充分、公平的解决环境损害问题。因此,我们提出将受益企业视为基层环境污染纠纷的责任主体,根据上述原则承担环境责任和环境义务。这一举措能够有效弥补现行环境损害担责原则的不足,为受害人提供更及时、更充分的救助,同时使受损的环境得到深度恢复,从而实现利益平衡,促进社会稳定。环境污染纠纷的调处将因此变得更加准确、公正和高效。
参考文献
[1]周雨婷.政府环境责任法律问题研究[M].太原:山西财经大学2015:7-8.
[2]王江.环境法“损害担责原则”的解读与反思——以法律原则的结构性功能为主线[J].法学评论,2018(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