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我国检察制度的改革发展,检察机关执法公信力问题日益引人瞩目。目前关于检察权性质的“权力学说”和“社会伦理论”都不足以为执法公信力提供理论上的支撑,如何提高执法公信力面临着理论上的困境。根据检察制度的发生学原理以及目前检察权的各项实际权能,应该将检察权界定为一种程序性国家权力。哈贝马斯的商谈理论要求在一个公平的商谈程序中为社会利益主体参与司法过程提供利益表达和整合价值诉求的权利。提高执法公信力必须围绕我国诉讼程序的完善为核心进行,以促进司法裁决的公平公正为目标,一方面需要在制度层面推进检察制度改革,另一方面需要在理论层面引导检察权回归程序性权力的本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