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我国管制刑的问题及完善

(整期优先)网络出版时间:2024-08-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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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我国管制刑的问题及完善

张婷

武警警官学院 四川成都 610000

摘要:自从管制刑确立以来,一度曾发挥着很大的作用。但是,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管制刑开始显露出滞后性的特征,不能完全适应时代所提出的新要求,不能更好的发挥其作为一种刑罚的作用。鉴于管制刑在新形势下显露出的缺点,人们对管制刑存在的必要性提出了质疑。除此之外,管制刑的执行缺乏应有的保障,在执行主体、内容和措施方面都有缺陷。在司法实践之中,适用管制刑的效率较低,导致管制刑被闲置。因此,管制刑亟需从立法、执行等方面进行完善,使其在新时期焕发出新的生机。

关键词:管制刑;立法;司法;执行

管制刑作为我国独创的刑罚种类,从确立以来,一度曾发挥着十分重要的作用。在世界上的其他国家的法律规定中,并没有管制刑的相关规定,管制刑在惩罚犯罪、保护人民方面曾扮演着十分重要的角色,在当时的司法实践中发挥了非常独特的惩戒作用。长期以来,管制刑作为相对温和的刑罚,只限制自由,不剥夺自由,显示出其他刑罚无法比拟的优势。但是,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管制刑不能完全适应时代所提出的新的要求,开始显露出诸多问题。管制刑在立法和执行方面存在着很多的缺陷,使得部分学者甚至直接建议废除管制刑。笔者认为,我们应通过对管制刑的改革和完善,使其跟上时代的发展的要求。这才是我们对待管制刑的正确态度,让管制刑在我国刑罚领域继续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一、管制刑概述

   管制刑,是指对犯罪人不实行关押而是放在社会上由社区矫正机关依靠人民群众监督改造的一种刑罚方式。管制刑是一种限制自由刑,它是一种处罚强度较弱的刑罚。

管制刑的内涵十分丰富:从管制刑的适用来看,《刑法》中很多种类的较轻的罪行都可以适用管制刑。从管制刑的期限来看,一般情况下,管制刑的执行时间长度上限为两年,下限为三个月。管制犯数罪并罚,管制时间也必须在三年以内。从管制刑的执行方面来看,对管制犯依法执行社区矫正,管制刑可以限制罪犯的自由。同时,也可以对某些罪犯实施“禁止令”,使管制犯的自由得进一步被限制。   

二、我国管制刑目前存在的缺陷

管制刑自确立以来,一直发挥重要作用。但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发展,在新的时代背景下管制刑的缺陷逐步显现。下面笔者就从以下几个方面来论述这个问题。

(一)管制刑的执行保障措施缺乏

由于立法的滞后性,管制刑在新时期面临新的挑战。管制刑的惩罚性不强,操作性差,我国刑法规定的管制犯必须遵守的有关内容的惩罚性较弱。例如,管制犯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在我国任何公民都必须遵纪守法,否则就会受到法律的惩罚。这项规定相对笼统,体现不出其对管制犯的具体惩罚性。

另外,《刑法》对于管制刑违反规定应当承担的后果则没有明确规定,其对管制犯的威慑力就会降低。由于管制刑的执行在立法保障方面不完善,管制刑的执行机关因此陷入被动的局面。有时候执行机关对不遵守服刑要求,违反规定的管制犯采取处罚措施面临着无法可依的现实状况。

(二)管制刑的适用效率过低

由于传统的“重刑”观念的影响,我国司法人员在对违法犯罪分子进行判决的时候,往往倾向于惩罚程度较重的刑罚种类。有时候在进行量刑时,他们认为管制刑的惩罚性较弱,达不到对犯罪分子进行惩戒教育的目的,在表面上看来,很难实现刑罚本来的目标。导致审判人员更倾向于选择适用其他的刑罚种类。法院在作出判决时,适用管制刑的意愿就会下降,宁愿适用一些惩罚更重,但可以保证得到执行的刑罚。

(三)管制刑执行监管不力

管制刑能否顺利执行,社会公众的监督起到了很大的作用。但在对管制犯进行监督这一方面,社会公众对相关内容的了解不够,对管制犯的监督作用很小。除此之外,社会经济的发展带动了人口的流动,人口流动的频率增加,导致管制犯有时候违反规定离开指定的区域,也不是很容易被察觉。另外,管制犯违反规定没有明确的惩罚措施,也不利于执行机构开展工作。社区矫正机构对管制犯的监督和管理存在着很多困难,在管制刑的执行过程中,由于社会公众的参与度低,再加上在社会环境的作用下人口流动性增强,各方面的原因一起发生作用,从而导致执行内容很难得到真正的贯彻落实下去。

三、完善我国管制刑的建议

随着时代的发展,管制刑在新的时代背景下面临着新的问题,对于这些问题我们不能一味的否定管制刑的存在,而是需要针对其不足进行完善,使其在新的历史时期焕发出新的生机。

(一)扩大管制刑适用范围

对于管制刑的适用范围问题,我认为国家应当加强制定有关管制刑的司法解释,增加管制刑的适用数量。对于一些罪行较轻的犯罪行为,罪犯主观上没有恶意只是因为过失才导致了犯罪结果的发生,我们可以考虑通过增加制定有关关于管制刑的司法解释来适用管制刑。另外对于轻微犯罪的有可能判处三年以下的怀孕妇女、未成年人以及老病残等特殊人群,在对这类人群进行处罚时应优先广泛适用管制刑。这样通过增加制定关于管制刑的司法解释来扩大管制刑的适用范围,既可以节约国家的司法投入,又符合刑罚的经济性原则体现了我国刑罚的宽严相济性。通过制定新的相关的司法解释,进而扩大管制刑的适用范围,让管制刑真正的运用起来,落实到实处,这样才能够更有效的发挥管制刑的教育意义。

(二)管制刑的执行完善

我们应当建立健全管制犯的外出和迁居审批制度。管制刑应严格限定管制犯的活动范围和活动地点,被判决执行管制刑的犯罪分子不能随意外出和迁居,当管制犯确实需要外出或迁居时,需要经过执行机关的批准。被判处执行管制的犯罪分子应当向社区矫正机构提出申请,明确说明自己需要外出或迁居的理由,社区矫正机构应当进行仔细的调查核实,对其理由进行评估,对其目的进行了解,并与管制犯将要造访或迁居的目的地的单位和人员取得联系,确认情况是否属实。再通过相关部门的审批通过后,管制犯才能离开原来所居住的市县迁到其他地方生活。

(三)加强管制刑的社会监督

    在司法实践中,社会公众对于管制刑的了解和认识十分有限,也不清楚如何发挥自己的监督作用。因此,相关的机构可以主动履行自己的职责,通过各种方式向社会公众宣传管制刑的有关知识,利用电视、网络、报纸等宣传媒介加强对管制刑的宣传力度,通过这些途径使社会公众对管制刑的认识水平得到提高。社会公众对管制刑的认识水平提高了,对管制刑的作用和自己应当承担的监督职责的认识也就会更加深刻。管制刑的执行监督需要社会公众的广泛参与,全社会对管制刑认识水平的提高可以促进人们更加主动地参与到对管制犯的监督之中,更好的发挥管制刑的作用。最终社会会更加和谐,管制刑也能更加充分的发挥应有的作用。

参考文献

 [1]阎少华.管制刑的研究[M].长春:吉林人民出版社.

[2]吴宗宪,陈志海,叶旦生,马晓东.非监禁刑研究[M].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