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媒体时代数字版权乱象治理研究

(整期优先)网络出版时间:2024-1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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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媒体时代数字版权乱象治理研究

刘 利

中共怒江州委党校  云南省怒江

摘要

全媒体时代的到来,促进了数字出版业的发展,同时也给数字出版带来重重考验。全媒体下存在着数字出版内容良莠不齐,盗版、盗用盛行,权属模糊,数字版权管理系统各自为战,相关法律法规不够完善等乱象。为有效治理乱象,加强数字版权保护宣传教育,提升民众的版权保护意识;完善数字版权相关法律法规;建立健全数字版权保护行政管理体系,提升管理效能;加大数字版权保护技术开发力度,提升保护技术;构建科学的数字版权保护机制,实现利益平衡,从而形成一套完整的治理体系,加强对数字版权的保护。

关键字:全媒体;数字版权乱象;数字版权治理

信息技术的快速发展,打破了传统的物化信息传播方式,人们通过互联网就能进行信息获取和实时资讯,全媒体时代已然渐行渐至。信息数字化,数字出版应运而生,互联网通信与终端屏幕交互显示出强大的生命力,数字出版产业日渐繁荣。同时,全媒体时代背景下数字出版、版权保护方面出现诸多乱象,加大了对其保护难度,影响其相关产业健康发展。

一、全媒体时代给数字出版带来的机遇与挑战

全媒体时代是指利用视频影像、声音、动画、文字等媒介通过互联网实现信息传播,使用者可以不受时间地点局限,在电脑、手机、电视等各种APP终端任意接收信息的时代。全媒体的这种“万物皆媒”、超越时空限制的特点,对数字出版来说既是机遇,也是挑战。

(一)机遇

全媒体为数字出版带来无限机遇。首先,为数字出版提供更多载体,大大提升了数字出版的速度,在一定程度上解决数字出版商资源囤积的难题;其次,数字出版资源的传播渠道多样且便捷,有利于资源共享,从而实现资源循环利用,提升资源的利用率;再次,数字出版成本低。全媒体“万物皆媒”的特点,使得数字出版的成本相对较低。以“抖音”为例,著作人或者创作者只需要付出极少的移动流量就能在“抖音”APP上发表自己的作品(图片、视频等),并进行无限制的传播,降低了数字资源的获取成本的同时,有利于文化的传播。以“百度”为例,网民在百度上搜索并输入要获取信息“关键字”,就会有相应的推荐,获取想要的信息,网络上海量的数字资源,大大降低了网民获取信息的经济成本和时间成本;最后,数字资源的网络受众群体庞大。全媒体时代,互联网不断普及,数字资源的受众与日俱增,为数字出版带来巨大的网民“流量”。“截至2024年6月,我国网民规模近11亿人(10.9967亿人)......互联网普及率达78.0%”。[1]庞大的网民群体,既是数字每人创造者,也是数字资源的网络受众,极大的推进数字出版产业的发展。

(二)挑战

全媒体打破了获取信息在时空上的限制。对数字出版不仅是机遇,也是极大的挑战。首先,随着信息技术的快速发展,可以更加快捷的获取人们上网的操作记录。数字出版企业要实现出版运营方式的多元化,就需要通过分析网民的兴趣爱好及其相关数据,从而更好的了解市场需求。这极易出现网民信息隐私泄露的问题。网民的相关信息被二次利用,但事实上很多人并不愿意将自己网游习惯公开。因为,个人的网游行为,阅读方式、爱好等被二次获取后,就会有许许多多类似内容的信息推送,和莫名电话的骚扰。个人信息泄露看似与出版、版权没有关联,其实不然,网络为网民提供获取信息的渠道,为出版企业提供平台,却无法保证网民的隐私安全,将使网民不再信任网络平台,出现信任危机。如果这样,网民将会隐藏自己的网游习惯,不愿为企业提供数据,导致出版企业无法获得所需的有效数据,甚至流失版权,直接影响到出版业的健康发展。其次,信息技术的快速发展,简单的“复制”、“粘贴”,就能获得想要的信息。使得网民获取信息更加方便快捷,但是,不得不注意到的是给民众带来便利的同时,也加大了数字版权监管的难度。同时,当前数字出版更趋于开放,网民不仅仅是访客,还可以是内容的编写者。这种开放式的出版方式可以集全体网民的智慧,使得内容更加完善,但这样也容易造成版权归属和管理的问题。以百度词条为例,每一位访客都可以对其中词条的内容进行删减或增加,但其内容都有原创作者,一方面无法保证词条的原始性,同时也使得版权难以界定。这些用户生产的内容使得既定版权管理更加艰难。致使在数字版权及其保护中出现重重乱象。

二、全媒体时代数字版权的五重乱象

数字版权是指以音频、视频、文字等数字化内容的版权和相关权利。这里不仅包括作品创作者的相关版权权利,还有出版商、载体制造商、运营商等获取利益的权利。由于其特殊传播方式和载体形式,极易将作品投递到网上,最终导致数字版权出现诸多乱象,影响数字出版产业的健康发展。

(一)数字出版内容良莠不齐

近些年,随着智能化的不断推进,抖音、快手、小红书、知乎等等一些APP成为众多网民的新宠儿,网民通过这些APP分享生活百态。但我们不得不注意到的是,这些数字出版的内容良莠不齐,不乏有内容低俗、恶趣味、负能量,甚至是反对马克思主义的数字信息,腐蚀人们的精神乃至肉体,极大的影响社会的发展繁荣。

(二)盗版和滥用现象屡现不止

数字版权侵权行为屡禁不止,盗版和滥用现象层出不穷。“数字技术及网络技术的发展使数字作品更方便地被复制及传播”[2],使得其极容易被盗用和滥用,加上消费者观念中对网络产品或电子出版物可以免费获取的错误认识,使得盗版和滥用现象更为严重普遍。在这种错误认知下,哪怕花极少的钱去购买电子出版物消费者都觉得多于。因为,只要在百度或微博等平台进行搜索,一样能获得需要的信息。事实上,很多免费的资源是建立在盗用原作者知识产权之上获得的。这样不仅会给版权人带来经济损失,使创作者散失创作热情,更使得数字版权管理与保护举步维艰。这些侵权行为不仅不符合法律要求,也不符合道德标准。

(三)版权归属模糊不清

当前,数字版权归属仍较模糊。一是,很多的网络作者都有自己的网名,鱼龙混杂,很难对其真实身份进行有效准确的界定,所发表的作品更不做登记,作品内容,完成的时间与发表的时间也很难确定。加上互联网极快的传播速度,和数字技术的快速发展,网民可以自由传播自己或转发传播他人的作品,由此产生的恶意冒充、复制、篡改他人作品的现象时有发生,而无法辨认原作者,使得版权归属难以认定;二是,一些数字版权不仅仅涉及到作品原创作者,更有载体制造商、出版商等,到底谁对作品拥有版权一时间很难确定。权属模糊使得对数字版权的确权、授权、维权更难。这也是当前数字版权的一大乱象,急需完善的法律制度来规范。

(四)数字版权管理系统各自为战

数字版权管理系统各自为战,源于数字版权保技术不够高。一方面,没有形成统一的数字版权标准。各个出版商、运营商等公司有其各自的保护技术、数字内容标准,但这些公司之间并未对数字内容、版权描述等达成共识,致使整个出版业没能形成完整、统一的数字出版规范和标准。另一方面,没有形成完善的版权合同条款。尤其在数字电子合同中更是缺少数字版权、电子版权相关的法律法规,加之数字版权使用费用、利益分配及其方式不完善,使得数字版权出版后经常产生法律纠纷问题,严重影响数字版权保护技术的提升。

(五)数字版权保护法律不完善

我国当前的数字版权保护的相关法律还不够完善,表现在立法滞后,无法解决新环境下的版权纠纷。诚然,我国已经形成了《著作权法》《合同法》《网络安全法》等关于数字版权相关的法律。但是,不可否认的是数字化、信息化的超前发展与相关法律立法的滞后,使得我国现行的数字版权相关法律制度不能杜绝数字版权交易所产生的所有问题。以版权归属为例,尽管《著作权法》对著作权归属进行了规定,但现行的法律规并为对数字版权归属做有针对性的说明和规定。在版权转让上,则形成了《民法总则》《著作权法》《合同法》相互交叉完整的法律体系,在一定程度上使得版权转让更加规范,有据可依。但在数字版权转让上,仍然没有具体的规定条款,使得侵权行为频发,严重影响数字版权的有效管理与保护。版权登记上,遵循自愿登记的原则,在一定程度上不利于对版权的确权。

三、当前数字版权乱象治理的三大经验

面对数字版权侵权行为等诸多乱象,当前主要通过法律保护,提高数字保护技术,完善相关法律制度,来加强数字版权的治理,使之数字出版更具规范,提升管理效能,从而实现数字资源合法共享。

(一)寻求司法保护

随着依法治国的推进,公民的法律意识得到一定的提升,当权利受到侵犯时,大多会通过法律途径进行维权,司法保护成为维权的主要途径。也是当前解决数字版权出现侵权行为时最常见的一种途径。比如“陈兴良诉数字图书馆著作权侵权纠纷案”“咪咕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案”“抖音短视频”诉“伙拍小视频”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案”“李霞与周梅森、北京某集团有限公司《人民的名义》著作权纠纷案”等等,都是通过司法途径进行维权。毋庸置疑,寻求司法保护是权益受到侵害时的不二选择。但,从法院审理的众多的数字版权纠纷案中,审理者更多依据是封闭的规则,而没有明确的标准,审理者对案件的裁量权极小。《著作权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了十二种情况下可以“合理使用”作品,实际上对合理使用的范围进行了更为严格的限定,使其更具封闭性和限定性,审理者的裁量权更小,似乎数字化环境下合理使用制度名存实亡。

(二)依托数字保护技术

DRM是当前数字版权保护最常用的技术,是指“数字版权管理技术,作为集体限制设置、在先发行、认证许可、使用跟踪、限制设备等属性为一体的技术措施下,数字信息在不同主体之间流通,DRM 就是数字信息使用方式的控制。”[3]这一技术集加密、阻止非法注册、用户环境检测、用户行为监控、认证以及付费机制和储存管理功能于一身,从而为数字版权提供安全的技术保障。比如对数字资源进行水印,无法直接复制,下载时会有付费提示等等这些都是DRM作用的效果。显然,在一定程度上能够减少对数字资源的盗用、滥用,保护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但是,DRM技术的弊端也较为突出,它要求将用户的解密密钥同本地计算机硬件相结合,用户只能在特定地点特定计算机上才能得到所需信息。使得网民用户需要下载多个软件才能获得想要的数字资源,致使用户体验好感度降低。同时“DRM 最为突出的风险就是单极主体利益最大化牺牲了创作者利益、下游产业利益和消费者利益,同时也使得市场竞争政策产生巨大改变。”

[4]从而引发更多的数字版权纠纷。加上我国数字出版业的快速发展,传统C/S模式的DRM技术已经不能解决数字版权中遇到的所有问题。这就需要更强大的数字保护技术,这也是DRM技术有待进一步研究和探索的课题。

(三)加强数字版权相关法律建设

自数字出版业产生以来,我们对其相应的法律制度探索就没有停止过。除了大家熟知的《著作权法》、《合同法》外,还陆续颁布了《著作权实施细则》、《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电子出版物出版管理规定》、《出版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关于办理侵权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互联网著作权行政保护办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使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文件。为数字版权保护及管理提供依据和一定的标准。但是,事物总是不断变化着的,有关数字版权及保护的法律法规、文件等似乎可以相互补充,实际上仍较零散,缺乏系统性,有一定的滞后性,无法适应快速发展着的数字出版。因此,我们应当重视并不断完善相关法律法规。

四、数字版权乱象治理路径分析

(一)加强数字版权保护宣传教育,提升民众的版权保护意识

侵权行为屡禁不止,一个重要的原因就是民众对数字版权保护的意识不高。这就要加强对作品创作者、出版商等民众加强版权保护宣传与教育。一是线下宣传教育。如通过传统的海报粘贴,入户宣传版权保护以及相关的法律法规。就学生而言,还可通过课堂教学、法制宣传实践来提高学生的版权意识,树立版权保护意识。二是线上宣传教育。充分利用互联网的传播快,覆盖广的特点,加强版权保护的相关法律法规宣传,提升网民的版权及其保护意识。需要注意的是宣传教育注重正面与方面案例结合让民众了解版权保护的重要性,又了解侵权的严重性。

(二)依托法制建设,完善数字版权相关法律法规

首先,完善数字出版的相关法律法规,从源头上减少低俗、恶趣味、反马克思主义等的一些数字信息。就短视频来说,近年短视频如雨后春笋般,散发出强大的生命力。网民可以随时随地分享所见所闻所感,然而其内容不乏有低俗、恶趣味,甚至不利于社会主义建设。极大污染网络环境,严重影响网络信息安全建设及其管理。究其原因,是没有形成完善惩戒制度,如《出版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了10种禁止行为。但并未对这些禁止行为提出相应惩罚制度,使其约束力降低,这就需要加强数字出版的相关法律的研究。

其次,完善数字版权保护法律法规,从而有效治理盗用、滥用乱象。一方面对数字出版权进行设定,使其能够更好的区别于传统出版权,更具独立性,保障著作权人的权益,抑制盗版。另一方面,明确数字版权适用范围,根据不同的数字出版物,以及著作权人对其作品传播范围的要求进行传播,如著作权人没有对其作品传播范围要求,则可使之保持适度的张力,适应数字出版传播的需求。这也是“有限权利穷竭”原则在数字出版中的运用。

最后,完善数字出版登记人证制度,明确数字版权归属。一是要建立健全数字出版登记体系,明确版权归属,从而减少数字版权纠纷;二是要建立健全数字版权认证体系,就是要形成统一的版权认证标准,为确权、授权提供标准,这是解决数字版权保护的关键一环。

总之,依托法制建设的大环境,出台针对数字版权保护的相关法律法规,这是解决数字出版诸多乱象的最有力的选择,更好推动依法管网、依法办网、依法上网,确保数字出版业在法治轨道上健康发展。

(三)建立健全数字版权保护行政管理体系,提升管理效能

当前,我国已经建立了相对全面的版权保护制度,并由各级版权局负责版权管理与保护。但仍然存在行政管理能力不足、基层版权机构不够完善等问题,使得在数字版权保护上较为乏力。所以,一方面当前应完善相关行政管理体系,另一方要加强对负责版权管理人员的技能培训,提高管理能力,更好解决数字版权保护中遇到的问题,提升整体的管理效能。

(四)加大数字版权保护技术开发力度,提升保护技术

技术是应对数字版权保护困境及有效治理其乱象的重要手段,要大力开发、创新保护技术。目前,对数字版权保护和管理技术主要有DRM,反复制、电子水印、数字指纹技术、数字人脸识别技术等。这些技术确实在数字版权保护中发挥重要了的作用,但这些技术并不能规避侵权行为的发生。盗版等侵权行为时有发生,故加大相关保护技术的开发迫在眉睫,更好运用技术手段从信息发布源头加强对数字版权的保护。

此外,充分利用互联网超越时空限制的特点,加强第数字作品的网络监管,实现对数字出版内容、传播方式等各环节进行全方位监督,当然这有赖于数字保护技术。

(五)构建科学的数字版权保护机制 ,实现利益平衡

构建科学的素质版权保护机制,从而达到著作权人、出版商、网路运营商、消费者的利益平衡。事实上,盗版等侵权行为,以及版权纠纷频繁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没有平衡各方利益。首先,要注重著作权人的利益,遏制他人的侵权行为,激发作者的创造;其次,要注重出版商、网路运营商的利益,得到著作权人授权后,三方对作品拥有版权,并根据合同各自行使权力,获得利益;最后,要注重消费者的利益。数字版权不仅是著作权人的私权,也是社会公权,要兼顾社会公众对数字信息的获取,减少软件捆绑。为保护数字版权,只有在特定的软件里才能下载或阅读相应的信息,使得消费者不得不下载各类应用软件,极大影响消费者的体验感。

结语

   全媒体背景下,数字出版业得到快速发展,要使其持续健康的发展,就必须要加强对数字版权的保护,这就要求要民族要树立正确的版权及其保护意识,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提升行政管理效能、加强数字保护技术研发,而技术与法律的相互补充是未来数字版权保护的的新课题,需要进一步的研究。

参考文献

[1] 谢晶晶.网络环境下的数字版权保护研究[J].法制与社会,2014(30):276-277.

[2]张冬,凌梦.我国数字版权交易风险的基本法律问题[J].科技与法律,2018(06):9-16.

 


[1]CNNIC发布第54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 

[2]谢晶晶.网络环境下的数字版权保护研究[J].法制与社会,2014(30):276-277.

[3]张冬,凌梦.我国数字版权交易风险的基本法律问题[J].科技与法律,2018(06):9-16.

[4]张冬,凌梦.我国数字版权交易风险的基本法律问题[J].科技与法律,2018(06):9-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