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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近年来,随着我国低空空域的逐步开放和利用,低空经济迎来重要的战略机遇期和黄金窗口期,成为新质生产力的典型代表、全球竞逐的战略性新兴产业方向、民航与相关产业交融互动的优势平台。通用机场与航空飞行营地作为低空经济发展的重要载体,建设和发展通用机场与航空飞行营地对于促进低空经济的发展意义深远。本文从多个维度探讨了通用机场与航空飞行营地的区别和联系,同时提出了一条通用机场兼顾航空飞行营地功能的发展路径。
关键词:通用机场;航空飞行营地;区别;联系
1. 基本概念方面
1.1 通用机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2021年第六次修正),民用机场是指专供民用航空器起飞、降落、滑行、停放以及进行其他活动使用的划定区域,包括附属的建筑物、装置和设施。根据《民用机场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53号),民用机场分为运输机场和通用机场。通用机场是指为从事工业、农业、林业、渔业和建筑业的作业飞行,以及医疗卫生、抢险救灾、气象探测、海洋监测、科学实验、教育训练、文化体育等飞行活动的民用航空器提供起飞、降落等服务的机场。
根据《通用机场分类管理办法》(民航发〔2017〕46号),通用机场根据其是否对公众开放分为A、B两类:A类通用机场即对公众开放的通用机场,指允许公众进入以获取飞行服务或自开展飞行活动的通用机场;B类通用机场即不对公众开放的通用机场,指除A类通用机场以外的通用机场。A类通用机场分为三级:A1级通用机场:含有使用乘客座位数在10座以上的航空器开展商业载客飞行活动的A类通用机场;A2级通用机场:含有使用乘客座位数在5~9之间的航空器开展商业载客飞行活动的A类通用机场;A3级通用机场:除A1、A2级外的A类通用机场。根据《通用机场选址技术指南》(MH/T 5065—2023),按照飞行场地的物理特性,通用机场分为跑道型机场、直升机场和水上机场。
1.2 航空飞行营地
根据《航空飞行营地管理规定(试行)》,航空飞行营地是指为大众提供因地制宜的航空运动知识普及、航空运动培训、竞赛表演、休闲娱乐飞行服务和产品而设立的综合场所。
根据《航空飞行营地管理规定(试行)》,结合《航空飞行营地场地要求和运行管理规范》(T/ASFC 1016—2023),航空飞行营地分为滑翔机、特技飞行、动力悬挂滑翔机、轻型飞机、直升机、自转旋翼机、热气球与飞艇、悬挂滑翔翼、滑翔伞、动力伞、航空航天模型和无人机、水上飞行、跳伞、室内跳伞、模拟飞行等项目类型。
1.3 小结
通过对比,不难发现通用机场与航空飞行营地在可开展的业务类型方面存在交叉,如科学实验与航空运动知识普及方面,教育训练与航空运动培训方面,文化体育与航空运动知识普及、航空运动培训、竞赛表演、休闲娱乐飞行方面,总体来说通用机场可开展的业务类型基本涵盖了航空飞行营地的业务类型,但二者不完全包含;在可使用航空器方面也有交叉,如二者都会涉及固定翼、旋翼机型,但二者互不包含,一般来说,通用机场使用的航空器类型较为单一,机型较大;在场地物理特性方面,航空飞行营地除了地面、水上项目外,还包括室内项目,较通用机场丰富。
2. 行业管理方面
2.1 通用机场
根据《通用机场分类管理办法》(民航发〔2017〕46号)、《A类通用机场使用许可及运行安全管理办法》(民航发〔2024〕12号)、《民航局关于印发B类通用机场备案办法(试行)的通知》(民航规〔2019〕74号),中国民用航空局对全国通用机场实施统一监督管理。中国民用航空地区管理局(以下简称“民航地区管理局”)负责辖区内通用机场的监督管理。
2.2 航空飞行营地
根据《航空飞行营地管理规定(试行)》,中国航空运动协会负责全国航空飞行营地的顶层设计,依据全国航空飞行营地发展需求制定航空飞行营地标准,考核评定航空飞行营地等级,开展航空飞行营地培训,对接航空运动产业资源落地。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体育行政主管部门和航空(模型)运动协会(以下统称“属地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航空飞行营地的管理工作。
国家体育总局航空无线电模型运动管理中心是体育总局的直属事业单位,代表体育总局对中国航空运动协会及各专业分会实施行业管理和行业指导的职能。
2.3 小结
在行业管理方面,虽然通用机场与航空飞行营地的直接管理主体不同,但二者的管理框架类似,均采用上层统一管理、末端分区域监管的自上而下的管理模式。
3. 规划建设方面
3.1 通用机场
根据《通用机场建设规范》(MH/T5026—2012),结合《民用机场飞行区技术标准》(MH 5001—2021)、《民用直升机场飞行场地技术标准》(MH 5013—2023)等有关规范、标准和文件,通用机场应建设飞行场地(或飞行区),根据运行需要配备目视助航设施、空中交通管制及导航设施、服务及保障设施等,同时需满足规划、空域、净空、气象、救援消防、抗震设防和环境保护等有关要求。
3.2 航空飞行营地
根据《航空飞行营地管理规定(试行)》,结合《A类通用机场使用许可及运行安全管理办法》(民航发〔2024〕12号)、《民航局关于印发B类通用机场备案办法(试行)的通知》(民航规〔2019〕74号),航空飞行营地的规划、建设应符合《航空飞行营地设施及空域标准细则》的相关要求。航空飞行营地根据其运营项目类型的不同,对规划建设内容及规模提出了不同的要求。其中,对于滑翔机、特技飞行、动力悬挂滑翔机、轻型飞机、直升机、自转旋翼机项目,取得A类通用机场使用许可或完成B类通用机场备案的通用机场、具备相应要求的跑道或起降场地即可满足营地起降场地标准,此外,需规划建设机库等地面设施、机务维修或油料保障设施、通信和气象设施,同时需满足空域、净空和消防救护等有关要求;对于热气球与飞艇、悬挂滑翔翼、滑翔伞、动力伞、航空航天模型和无人机、水上飞行、跳伞、室内跳伞、模拟飞行等项目,需规划建设符合要求的起降场地、地面设施、保障设施、通信和气象设施,同时需满足空域、净空和消防救护等有关要求。
3.3 小结
在规划建设方面,由于通用机场与航空飞行营地所承担的社会责任和发挥的社会功能不同,导致二者规划建设的内容和规模亦有所区别,但二者规划建设的内容和规模无不与其服务的航空器、承担的社会责任和发挥的功能直接相关。
4. 建设程序方面
4.1 通用机场
一般来说,通用机场建设程序主要包括:前期阶段、设计阶段、实施阶段、验收及竣工财务决算及开放运行等五个阶段。前期阶段主要包括机场选址和可行性研究;设计阶段主要包括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实施阶段主要包括开工准备、建设管理、建设工程招投标及设备采购、工程质量监督等;验收及竣工财务决算主要包括竣工验收、行业验收、专项验收、飞行校验、试飞、工程结算等。
根据《通用机场分类管理办法》(民航发〔2017〕46号)、《通用机场场址行业审查实施细则》(民航发〔2023〕41号),新建通用机场应当按要求取得场址行业审核意见。民航地区管理局负责对辖区内通用机场的场址进行行业审查,并向县级及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出具行业意见。
根据《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673号)、《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国务院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6年本)的通知》(国发〔2016〕72号),政府投资项目采用审批制,采用直接投资和资本金注入方式的,从投资决策角度只审批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除特殊情况外不再审批开工报告,同时应严格政府投资项目的初步设计、概算审批工作;采用投资补助、转贷和贷款贴息方式的,只审批资金申请报告。企业投资项目在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内实行核准管理,需向政府提交项目申请报告;在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外的采用备案管理。
通用机场初步设计及概算一般由民航地区管理局出具行业意见,由省直有关部门批复。通用机场施工图设计一般根据工程项目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有关规定,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图审查机构进行审查,并将审查结果报工程项目所在地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根据《通用机场分类管理办法》(民航发〔2017〕46号)、《A类通用机场使用许可及运行安全管理办法》(民航发〔2024〕12号)、《民航局关于印发B类通用机场备案办法(试行)的通知》(民航规〔2019〕74号),A类通用机场实行使用许可制度,由通用机场运营人向通用机场所在地民航地区管理局申请机场使用许可证,取得机场使用许可证后方可开放使用。B类通用机场应当按照要求进行备案,由通用机场运营人通过通用机场信息管理系统填报备案信息,提交备案申请;已经具有B类通用机场属性的临时场地视为B类通用机场实施备案管理,仅供直升机运行的机场实施备案管理。
4.2 航空飞行营地
根据《航空飞行营地管理规定(试行)》,航空飞行营地的规划、建设等应符合《航空飞行营地设施及空域标准细则》的相关要求,并且已建设完成并投入使用。
对于兼顾航空飞行营地的通用机场,其建设程序同前述通用机场的建设程序;其他航空飞行营地的建设程序则根据国家、地方的有关规定按照非民航专业工程项目执行。
属地管理部门负责航空飞行营地的命名评审工作,在收到申请单位提交的命名申请材料后,组织相关人员评议审查申请材料,并对申请单位进行现场考察。经评审符合航空飞行营地安全运行要求的,由属地管理部门命名为航空飞行营地。
4.3 小结
在建设程序方面,由于通用机场与航空飞行营地的行业直接管理主体不同,导致二者的有关建设程序和要求有所不同,但对于兼顾航空飞行营地的通用机场,二者的建设程序基本相同。一般来说,由通用机场兼顾航空飞行营地的功能在建设程序上较为容易实现,反之则较难实现。目前,我国已有多个以通用机场为依托的航空飞行营地成功案例。
5. 运营管理方面
5.1 通用机场
根据《A类通用机场使用许可及运行安全管理办法》(民航发〔2024〕12号)、《民航局关于印发B类通用机场备案办法(试行)的通知》(民航规〔2019〕74号),通用机场运营人负责通用机场的安全和运营管理,及机场安全、运行、服务的组织协调,并承担相应责任。
5.2 航空飞行营地
根据《航空飞行营地管理规定(试行)》,航空飞行营地的运行单位是航空飞行营地安全运行的第一责任人,对其运行航空飞行营地的安全运行承担主体责任。
5.3 小结
在运营管理方面,运营人(或运行单位)负责通用机场和航空飞行营地的安全和运营管理。
6. 结语
由于通用机场与航空飞行营地的行业直接管理主体不同、所承担的社会责任和发挥的社会功能亦不尽相同,导致二者的规划建设内容和规模有所区别。同时,通用机场与航空飞行营地作为低空经济发展的重要载体,二者在可开展的业务类型及使用的航空器方面存在诸多交叉,具有一定的功能转化或兼顾的可能性,但一般来说,由通用机场兼顾航空飞行营地的功能在建设程序上较为容易实现,目前我国已有多个以通用机场为依托的航空飞行营地成功案例。
参考文献
[1] 中国民用航空局.民用机场飞行区技术标准:MH 5001—2021[S].北京:中国民航出版社有限公司,2021.
[2] 中国民用航空局.通用机场分类管理办法:民航发〔2017〕46号[S].北京:2017.
[3] 中国民用航空局.通用机场建设规范:MH/T 5026—2012[S].北京:2012.
[4] 中国民用航空局.通用机场场址行业审查实施细则:民航发〔2023〕41号[S].北京:2023.
[5] 中国民用航空局.民用直升机场飞行场地技术标准:MH 5013—2023[S].北京:中国民航出版社有限公司,2023.
[6] 中国民用航空局.A类通用机场使用许可及运行安全管理办法:民航发〔2024〕12号[S].北京:2024.
[7] 中国民用航空局.民航局关于印发《B类通用机场备案办法(试行)》的通知:民航规〔2019〕74号[S].北京:2019.
[8] 中国民用航空局.通用机场选址技术指南:MH/T 5065—2023[S].北京:中国民航出版社有限公司,2023.
[9] 国家体育总局.航空飞行营地管理规定(试行)[S].北京:2021.
[10] 中国航空运动协会.航空飞行营地场地要求和运行管理规范:T/ASFC 1016—2023[S].北京:2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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