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商性司法下,审前程序不再仅具有为审判程序作准备或程序分流的简单功能,更具有独立的实体处分和纠纷解决功能。由于协商程序中检方滥权现象的存在,英美法系国家的辩诉交易中出现了法官积极参与协商程序的现象,大陆法系国家和地区也在引进或创制协商程序时设立了种种制度措施由法官对协商程序进行司法控制。对协商程序实施司法控制和监督不失为一种保护平等协商的良策,我国在构建协商程序时也应当从保障公平协商的角度出发完善司法控制的相应制度。
中国法学
2010年4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