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组织网络“裸聊”行为,实务界有观点认为,应当适用传播淫秽信息的规定,也有观点认为,应当以聚众淫乱罪论处。理论界对组织网络“裸聊”行为定性的争议更大,研究者一方面在是否构成犯罪这一问题上存在不同意见,另一方面,即使在肯定犯罪成立的阵营中,对成立何种具体罪名上也有争论。
人民检察
2010年16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