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族乡是根据宪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为适应少数民族杂居、散居的特点而设立的乡级机构,是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补充和完善,是实现各少数民族平等当家作主的法律保障。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民族乡问题的通知》,从1987年以来,昆明市先后建立了10个民族乡,即:安宁市太平白族乡,西山区团结白族彝族乡、
云南人大
2010年9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