过失概念在理论上可以区分出两项要素,即客观上存在着不合理的伤害危险,主观上该危险存在着可预见性,但两项要素并非泾渭分明。不仅理性相对人不能认识和防范的危险可以构成不合理危险,在一定条件下,非理性相对人不能认识和防范的危险同样可以构成不合理危险。“不合理危险”这一要素在内涵和外延上的不确定性,导致了过错责任与危险责任的界限模糊。不同的情况对本人提出的认识要求是不同的。对于理性相对人不能防范的危险,要求本人更认真地去认识,非理性相对人不能防范的危险,则不是如此,但不等于不要求本人去认识。
西南政法大学学报
2010年5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