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切行政诉讼活动都必须依法进行,通过司法程序否定行政行为的公定力,不能没有期限限制。我国《宪法》对法院与行政机关的职权做出了明确划分,基于行政诉讼的设立目的和司法与行政的分工,对超过起诉期限的起诉,法院不能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启动司法审查程序,否则将是超越法律规定行使司法审查权,这种权利也并不能因为行政机关没有提出抗辩或放弃抗辩而重新获得。
判例与研究
2011年1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