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常我们所说的传统侦查手段主要包括:摸底排队、并案侦查、通缉通报、打击现行、控制赃物、刑嫌调控、深挖犯罪、调查访问、围追堵截、场所清查等一些侦查手段。这些手段曾经在打击犯罪过程中发挥过巨大的作用,是我们刑侦工作的宝贵财富。然而,在近年来的工作实践中,一方面由于责任区前沿失控、阵地失守,刑侦基础工作薄弱,严重制约了传统侦查手段的使用。另一方面伴随着科技手段的广泛使用,
森林公安
2010年6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