虽然刑事诉讼法第214条只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可以监外执行,但结合人道主义的立法目的从法律解释的角度分析,对于被判处死缓和无期徒刑的罪犯,无论其是在原判被减刑为有期徒刑后,还是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和无期徒刑服刑期间,都应当作为暂予监外执行的适用对象。
牡丹江大学学报
2010年11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