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民事诉讼领域中的检法关系由于立法不完善、认识不统一等原因,出现了一些不和谐、不协调的问题,具体表现为双方对法律条文的认识分歧、执法理念的矛盾、执法过程中的互相抵制和不配合以及司法解释上的限制与反限制,这些问题的存在已经严重影响了司法权威与司法公信力的树立。有效协调整合民事诉讼中的检法关系,在二者之间达致合理平衡,才能真正建立起符合我国国情的民事诉讼监督体系。
甘肃政法学院学报
2011年4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