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10月份,中国证监会在《关于深化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指导意见》中,明确提出了新股发行制度改革第二阶段的四大措施,其中一项即为完善回拨机制和中止发行机制。中止发行机制首次提出,确实成为新股发行制度改革的一大亮点。在以往的新股发行中,除了当年的通海高科、立立电子、苏州恒久以及胜景山河之外,
市场瞭望
2011年13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