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例立法是一种既不科学又不合理的立法方式,违背了法律规范的普遍性本质,牺牲一般公正以追求个别公正,在诸如罪名设置、罪状表述、刑罚设立等实体、程序与政策问题上均产生了负面影响。摒弃特例立法思路,坚持典型立法方法,才是科学的刑事立法的应有选择。
山东警察学院学报
2011年4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