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德国现代行政法学奠基人奥托.迈耶首先提出法律保留原则之后,法律保留原则就一直适用于规制行政,随着行政国家和福斯多夫提出"生存照顾"服务理念的兴起,法律保留原则的适用也拓展到给付行政领域;德国法律保留原则的适用范围经历了侵害保留、全面保留到重要事项保留,虽中国相关法规范确立了法律保留原则,但对中国法律保留原则的适用范围、性质等方面学者们普遍认识不一致,从中国行政处罚法中有关法律保留原则的条款入手,通过采取法教义学的解读方式,从而得出中国法律保留的原则所采用的是"阶层化保留"体系。
顺德职业技术学院学报
2011年3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