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1.为适应新形势下中储粮轮换工作,可由国家发改委、国家粮食局、财政部、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中储粮管理总公司等联合修订,对轮换方式、用现范围等进行规定.各部门在此办法的基础上,制定相应的配套措施,大力支持中储粮企业探索和开展多种轮换方式,如:进出口、与加工企业联营、邀标竞价、委托收购、期货交易等.给中储粮企业留足时间,完成轮换计划,对轮库空库时间可延长至6-9个月或年度内完成较为合适.
完善中央储备粮轮换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