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从立法必要性上看,擅自设立金融机构罪将金融风险的防控前置,及时遏制金融犯罪的发端行为,防止风险扩大。保障公众资金安全和国家金融秩序。司法实践中,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互联网金融的起步,金融犯罪行为呈现出多样性和复杂性的特点。在本罪的认定上,应当区别典型性和非典型性的金融机构,分别采取形式的或实质的设立标准。对于互联网平台中“筹备组织”,亦应和传统筹备行为的认定有所区别。对于合法金融机构擅自设立分支机构、在设立许可失效后继续营业等行为。亦构成本罪。司法实践中还应根据主客观相一致原则。区分不同情况.梳理本罪和诈骗犯罪的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