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模糊性是法律语言的基本特征之一,其成因是主客观因素相互作用的结果。文章认为法律语言的模糊性是一把双刃剑,合理运用可以促使法律的稳定性和灵活性达到有机的统一;用之失当,会使得法律在实践之中难以适用,为权力滥用提供可能。因此,模糊语言的使用要遵循法治理念,既要发挥其积极功能,又要规制其弊端。
简介:自古以来,人们对法家的评价多建立在司马谈《论六家要旨》中对法家的评述“法家不别亲疏,不殊贵贱,一断於法,则亲亲尊尊之恩绝矣。可以行一时之际,而不可长用也,故曰‘严而少恩’。”之上,并且认为法家之所以“严而少恩”主要是因为它的“一断於法”。文章从法家的思想渊源、理论基础、“一断於法”的“法”的内容、目的和意义来分析,认为法家“严而少恩”的根本原因是封建社会的特权制度,法家正是因为破坏了这个制度,损害了文人贵族的利益而被认为是“严而少恩”,这与它所采取的“一断於法”的措施并无必然联系。
论法律语言的模糊性
论法家的“一断於法”和“严而少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