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毛泽东一身而兼具理论家和实践家双重身份,因而其理论活动便不可避免的会具有理论旨趣与实践旨趣双重性质,同时,对于一种哲学来说,解释世界与改变世界这双重功能,由于理论与实践关联的复杂性,很可能会在二者之间会出现不一致性。因此之故,这两者之间的不一致性在兼具理论家和实践家双重身份的毛泽东那里,有着特别典型的体现。就当时以苏联教科书为代表的马克思主义哲学而言,一方面,这种决定论的理论体系由于其具有马克思所说的理论上的彻底性,能够有效的用于掌握群众,从而不可弃绝之,但另一方面,又由于这种决论的理论不仅从逻辑上使得改变世界的行动成为不可能之事,而且还由于其抽象性、僵硬性而往往导致实践或行动的失败,因而又必须予以严厉批判。但既然这两方面都为成功的政治实践之所所必须,则尽管两个方面难于兼容,但却必须使之并存。这似乎便是毛泽东具有两种哲学之缘由。推而广之,对于任何兼具理论家与实践家的人来说,如果他既要正确地行动,同时又要掌握群众去行动,则其若要成功,必定需要两种哲学,一种用于掌握群众,另一种则用于正确地行动。这样,这种两种哲学的视野便可以作为一种方法论原则,去分析任何政治实践中的不同理论倾向及其间的张力问题。进而,对于一个行动着的理论家或者说对于一个需要理论指导和凝聚人心的政治集团来说,分别适应于正确行动和掌握群众的两种哲学的并存也表明,要想掌握群众,或许用一种理论上彻底的外来哲学理论便可,但要想成功地行动,或者说发展一种能够成功的行动的哲学,却必得借助于传统思维方式方有可能奏效。
简介:通过被称为法氏例子的思想实验,法兰克福否定了自由意志是道德责任的必要条件,这意味着决定论与道德责任相容。法兰克福的论证对不相容论者造成了巨大的挑战。魏德克以及其他一些不相容论者发展出一种主要的反驳策略,但未能切中肯綮。本文区分了本体论上的可取舍的可能性与经验上的可取舍的可能性。法氏例子实际上只涉及经验上的可取舍的可能性,而自由意志陈述的却是本体论上的可取舍的可能性。由于没有做出这样的区分,法兰克福在概念层次间做了不恰当的跨越,将由法氏例子得出的结论看作是对本体论层次上的可取舍的可能性原则的否定。因此法兰克福并未能通过法氏例子否定自由意志是道德责任的必要条件,法氏例子也不能表明决定论与道德责任相容。
简介:“异质性哲学”是我近年来阐发的一套哲学理论,其中包含一种自足的分析方法——异质性分析法。该方法最突出的操作特点是“循名责实”,即根据符号所对应的直观情况去考察意识的内容与品质。用这种方法来分析实践,意味着分析的着眼点不是实践的主体与客体,而是实践主体用来意指其自身及其客体的符号,即用作实践主词的符号和用作实践谓词的符号。在逻辑关系上,实践主词优先于实践谓词,而充当实践主词的最基本的符号就是“我”。因此,从“我”说起,看看“我”在实际的使用中究竟意指什么,以及它与其所意指的对象究竟是何关系,就成了实践分析的一个合理开端。本文是对这一开端的演示,从作为实践主词的“我”出发,经过作为实践主体的我,达到“我”与我的统一,即作为自由本体的个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