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情感问题是康德道德哲学中一个既重要又常常被忽略的问题,本文致力于对康德道德哲学中的情感进行一个全面的挖掘、整理和阐释,并为情感在康德道德哲学中的角色给出一个合理的定位。基于康德道德哲学发展的内在逻辑,康德道德哲学可以划分为四个阶段,即道德形而上学的酝酿阶段、奠基阶段、完成阶段和“应用及扩展”阶段。在酝酿阶段,康德的道德哲学尚未成熟,哈奇森和卢梭先后对康德产生了巨大的影响。后面三个阶段都属于成熟阶段,在其中的每一个阶段里,康德道德哲学的目标各不相同,与此相应,每个阶段都有一种主要类型的情感被突出出来,服务于该阶段的目标。与此相应,成熟时期的康德道德哲学中有三类情感,即作为动机的道德情感、支持性的道德情感和道德目的论下的非道德情感。作为动机的道德情感主要是敬重感;支持性的道德情感包含良知、爱、同情和友谊;而道德目的论下的非道德情感又包含三类:其一为本身与道德情感相类似的非道德情感,比如审美情感和宗教上的虔敬;其二为本身具有两面性的非道德情感,比如荣誉感;其三是本身在道德上为负面的非道德情感,比如权力欲和激情。
简介:弗雷格和胡塞尔是20世纪影响深远的两位重要哲学家,他们各自是分析哲学和现象学传统的开创者。有意思的是,他们都将批判哲学中的心理主义思想作为其哲学工作的重要内容,并由此引发了西方哲学界围绕心理主义与反心理主义的持续争论。研究弗雷格和胡塞尔的反心理主义思想有助于揭示他们在哲学上的相互影响与区别,理清分析哲学与大陆哲学分野的线索。特别是在当代语言哲学、知识论和逻辑学领域中"自然主义"复兴的背景下,不少哲学家开始重新审视"是否有必要反对心理主义"以及"弗雷格和胡塞尔是否彻底驳倒了心理主义"等问题。重估他们的反心理主义思想,将有利于人们更好地理解以心理学为代表的自然科学对于当代哲学在研究主题和方法论上的影响和意义。我们将从逻辑学和语言哲学这两个重要的角度出发,对弗雷格和胡塞尔的反心理主义思想及其在当代的影响进行再评估。
简介:对于18世纪末到19世纪初德国宗教哲学的发展来说,康德和赫尔德扮演了十分重要的理论角色。然而,这二人的宗教思想的理论趋向却又有天壤之别。康德的道德宗教深受启蒙运动的影响,同时又代表着启蒙运动发展的更高层次。这体现在康德一方面深刻批判了旧有的建立在自然理性基础上的近代理性主义宗教,同时又把宗教信仰的根基牢固树立在道德实践理性的基础上。而对于赫尔德来说,他的宗教思想关注的核心点从一开始就不是理性,而是人性,是作为活生生的信仰个体的生命感受和生活经验。正是这一差异使得赫尔德的宗教思想构成了对康德道德宗教的反动,同时也为施莱尔马赫宗教思想路向的形成奠定了有力的理论基础。
简介:康德的道德目的论系统不仅是其目的论思想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而且是其实践哲学中的一个独立理论。在结构上,这个系统包含两个部分:作为形而上学基础的目的王国系统和作为形而上学理论的道德目的学说及实用目的学说。在内容上,目的王国系统是一个资格体系,其质料是作为自在目的的理性存在者,其形式是定言命令的目的公式,其完整规定类比于自然王国系统。虽然人能够在目的王国中作为自在目的而实存,但是他毕竟是有限的理性存在者,在现实中要实现自己的道德性必须克服感性欲望按照道德目的去行动。以此为基础,道德目的学说的质料是作为德性义务的"同时是义务的目的",其形式是德性学说的至上原则,其系统建构以德性义务系统为基础。从属于道德目的学说的实用目的学说以实现幸福为最后目的,以经验性的明智原则为形式,并不能构成一个系统。
简介:在《道德形而上学》中,康德对法权义务和德性义务做了明确划分:法权义务是可以外在立法或外在强制的义务,德性义务是不可以外在立法或外在强制的义务,而是一种自由的自我强制的义务。在本真的法权义务和本真的德性义务之间,有一种把法权义务本身当作内在动机的"有德性的行为",康德有时称之为"伦理义务"。但中义的伦理义务同时包含了这种居间的伦理义务和本真的德性义务,广义的伦理义务甚至包括了作为间接伦理义务的法权义务。对自己的不完全的义务(自我完善)和对他人的不完全的义务(他人幸福)属于德性义务(本真的);对他人的完全的义务(不得害人)属于法权义务(本真的);对自己的完全的义务(不得自杀)难以简单归类:作为与意志规定的目的或质料无关、只涉及纯粹形式的义务属于法权义务,但作为一种自我强制的义务又属于德性义务,它似乎既属于又不属于法权义务,既属于又不属于德性义务,但康德最终还是把它放在德性论中阐释。在本真的法权义务和本真的德性义务之间,有两种义务难以简单归类:一是把外在的法权义务变成内在动机的"有德性的行为",二是对自己的完全的义务。
简介:这是法国后结构主义哲学家德勒兹(GillesLouisRénéDeleuze,1925-1995)运用自己的"欲望哲学"重新解读康德的三大批判的尝试。在这种眼光下,康德的先验方法就是从人的各种先天机能,包括认识机能(感性、知性、理性)和欲望机能(低级欲望和高级欲望)构造出人的生活经验,这些机能是一切表象的源泉。在《纯粹理性批判》中"哥白尼式革命"的实质是把认识的先天原则归结到主体的先天的立法机能,但问题在于如何能够把这种先天机能与后天机能结合起来?单凭先验的图型是无济于事的,必须把第三批判中的"共通感"引入进来才能解释这些机能的相互和谐。知性和理性的机能后面隐藏着的其实是欲望机能,这就是《实践理性批判》所讨论的问题。纯粹实践理性为自由立法,这同时也使它成为知性在理论上为自然立法、在实践上为道德律建立类比"模型"的决定性根据。而理性与知性的后面这种相互配合一致同样也立足于理性本身的"道德共通感",纯粹实践理性的三大悬设都是通过这种道德共通感,特别是其中的想象力而现实地作用于感性自然的,想象力为自然界设定了终极目的。正是在这个意义上,思辨理性从属于实践理性。在《判断力批判》中,加入了一种比一般感性机能更高的情感机能,这就是体现为审美判断力的鉴赏机能,它既不关思辨的兴趣也不关实践的兴趣,仅仅表示各机能活动的主体性条件。但它与所有其他机能都相关,构成它们的相互协调活动。而这种自由协调活动虽然是超功利的,但它本身具有某种理性的兴趣作为自己的原则。所有机能的未决定的超感性统一体和从其中抽引出来的自由的和谐是心灵中最深的部分,它准备了那最高尚的东西的到来即欲望机能的至高地位,并且使得从知识的机能向欲望的机能之过渡成为可能�
简介:康德在人类学的基础上展开自己的哲学研究,并把人是什么作为自己哲学的全部追求。他在人的主体性的基础上把立法之人和执法之人结合起来,并因这种结合为自己的哲学探讨人是什么规定了三个基本方向,即:人能认识什么、人应当做什么、人能期望什么。在对上述三个问题的追寻中,康德得出了三个结论,即:人永远处于走向真理的途中、人永远处于走向自由的途中、人(作为配享幸福的人)永远处于走向幸福的途中。尽管他没有直接解说人是什么,但是,他对前述三个问题所得出的结论表明:在他那里,人是处于永远走向无限的有限人。康德对人的这种理解使他的哲学成了西方近代哲学走向现代西方哲学的"桥梁";并且,从哲学影响社会的方面看,他的哲学也是从近代社会走向现代社会的"桥梁"。
简介:康德的人格(Person)是跨此岸和彼岸、跨越现象界和本体界的,是身体和灵魂的结合;人格性(Personlichkeit)则是完全属于彼岸世界或“理知世界”的。当我们把人性置于人格中来考察时,由于人格本身的跨两界的性质,人性本身也就被提升到了具有人格性的尊严的高度,甚至凭借人格性而和上帝的意志联结起来了。人格是使一般人性被提升到人格性的本源的要素,它使人不仅具有此岸的主观目的的价值,而且具有彼岸的、理知世界中的绝对价值;人格是使人性提升到人格性的中介。目的公式要求我们在把人性当作手段的同时记住有一个最高的限制性条件,就是把人格中的人性当作目的。人性也具有双重性,所谓人的“本性”(Natur),一个是指人的自然性、自然本能,一个是人性的本质,其中包括理性能力,也就是自由地设定目的的能力。但人性只是理性设定一般目的的能力,人格性则是特指理性设定道德目的的能力。人性与人格虽然都具有双重性,但人性还属于此岸世界,而人格则通过人格性跨入了彼岸世界。如果没有人格或人格性,人与动物的区别仍然只在于人是“高级动物”,而不具神圣性和崇高性。目的公式中的“人格中的人性”应该指把行动者的本体设立道德目的的能力考虑在内的人性,是一种从两界统一来看的人性,或者说,是一种具有完善化的可能性的人性。所以有限的理性存在者有两类目的,第一类目的是一般的目的,即主观目的或相对目的;另一类目的是单凭理性给予的目的,即客观目的或绝对目的,又叫作“自在的目的本身”,这类目的没有掺杂感性的东西,具有绝对价值,所以这样一类的客观目的是对所有的理性存在者都有效的。人格中的人性一方面具有设定道德目的的能力,另一方面也能够将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