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集体主义话语权的确立受着各种社会因素的制约,同时也与自身的内在张力有着密切的关系。市场经济取代计划经济、利益关系的复杂化、多元文化、集体主义逐渐回落到社会道德层面,都对其话语权形成了极大挑战。集体主义话语权的重构在于其理论的科学性和实践的指向性的统一、坚实的利益基础和正确的衡量标准。集体主义话语权的重构是一个集体和个人双向作用的过程,需要集体利益和个人利益的有机结合,需要不断实现由社会到个人、理论到实践、外在到内在的转化过程。
简介:人际伦理观下的资源物权立法的理论与实践局限,导致了人与资源的紧张关系。资源物权立法应凸现生态伦理观的价值取向,并具体贯彻生态限制、可持续发展的资源利用、环境权限制以及强化资源物权的生态义务等原则。加强生态伦理观的价值取向在我国资源物权立法中的渗透力度,确立有关资源物权立法的一般生态原则,为防止生态伦理成为生态乌托邦,特别应将资源物权的生态义务类型化、内化。
简介:在我国,街头官僚(Street-LevelBureaucrat)行政裁量权的控制问题长期以来一直容易被人们忽视,即使有少数学者对此进行研究,其研究也总是遵循立法一执法一司法的“法制主义”思路,使得研究具有明显的“单点注入”特点。对街头官僚行政裁量权进行法律控制,在立法、司法等方面均存在着难以克服的困境。街头官僚行政裁量权本质上是一种伦理性裁量权,对其实施有效而合理的伦理限制与伦理控制,应当是街头官僚行政裁量权之合理行使的根本。
简介:江苏宜兴"双独"夫妻身亡,通过试管婴儿遗留四枚冷冻胚胎应该如何处置引发争议。人的生育权应该是一种自然权利、人权和人格权,胚胎应该具有"准人格"道德地位。"宜兴案例"的判决启示我们,应该从生命伦理学的视角,反思我国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儒家家庭主义价值决定着生育主体具有家庭性。因此,应该赋予家庭处置遗留胚胎的权利。
集体主义话语权的重构
我国资源物权立法的生态伦理考量
论街头官僚行政裁量权的伦理控制
应该赋予家庭对遗留胚胎的处置权——儒家生命伦理学的视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