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目前司法实务中占优势的观点认为,根据《合同法》第148条的规定,买受人以标的物质量瑕疵为由拒绝受领的,相关质量瑕疵应达到根本违约的程度。这是对《合同法》第148条的误读。买受人的拒绝受领权是一种程序性权利,既可以基于实体性的合同解除权而产生,也可以基于买受人对瑕疵给付所享有的瑕疵补救请求权而作出。如果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不符合合同约定或者法定的质量标准,只要相关瑕疵不属于显著轻微或无法补救的情形,买受人就有权拒绝受领,要求出卖人按照合同约定进行补救后重新交付。如果出卖人拒绝按照合同约定进行瑕疵补救或因补救瑕疵导致迟延给付的,应当承担拒绝履行或迟延履行的违约责任。
简介:【摘要】亲亲得相首匿是儒家思想影响中国传统法律体系的显著体现,蕴含了儒家“德治”“礼治”的思想内核,尊重了人文关怀和家族本位传统,具有其历史意义;拒绝作证权作为世界范围内普遍存在的刑法内容,展现了法律的教育和感化作用,有重要的现实借鉴作用。拒绝作证权并未进入我国法律体系,其与我国现代部分法律思想存在冲突,而将亲亲得相首匿与拒绝作证权进行比较,能进一步发现亲亲得相首匿作为传统法律思想的合理性,更适应我国法律体系与法律指导思想,从而使亲亲相隐制度得到当代借鉴与合理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