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科分类
/ 14
265 个结果
  • 简介:《人民法院报》2001年12月13日第5版刊登杨传国同志《未约定还款期限的欠条诉讼时效应从权利发生之日起算》一文,该文认为,未约定还款期限的欠条,债权人可以随时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说明债权形成之时,债务人就有履行债务的义务,若不履行,即证明债权人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故诉讼时效应从权利发生之日起算。对此观点,颇值商榷。

  • 标签: 还款期限 权利 效应 诉讼 欠条 约定
  • 简介:对担保物权的侵害以对担保物的侵害为中心,主要表现为侵夺担保物的占有、妨害担保物以及毁损担保物三种情形。担保物占有侵夺时,担保物权(包括抵押权)人得请求占有之回复。担保物遭受外部妨害时,无论妨害行为的样态与程度如何,担保物权人均可主张妨害之排除。担保物毁损时,担保物权之救济因毁损人不同而有区别:债务人毁损担保物的,可剥夺债务人的期限利益;担保人(物上保证人)毁损担保物且不提供增担保的,除剥夺债务人的期限利益外,还可进一步追究担保人侵犯担保物权的责任;第三人毁损担保物的,担保物权人可对担保人的损害赔偿请求权进行物上代位,而不必主张侵害担保物权,同时,担保人也可主动提出增担保以阻止物上代位的发生。

  • 标签: 担保物权 侵权行为 法律救济 物上代位
  • 简介:《侵权责任法》第65条规定了环境侵权无过错归责原则。环境侵权概念内涵,即指因人为活动而污染或破坏生态环境,进而损害或者可能损害他人的人身权、财产权或环境权益等的行为。环境侵害包括环境侵权和纯环境损害,纯生态环境损害不包括在环境侵权范围之内。试图通过环境权或生态权理论的建构或者通过"纯经济损失"的法律解释方法将纯环境损害纳入传统私法救济路径并非可行。可行的路径应为借鉴欧盟环境责任指令,制订我国环境责任法,规定一定目录的企业、行业、场地、设施、装置等的所有者、经营者、持有者或占有者对其运营所致的生态环境损害承担无过错责任,对此以外的情形承担过错责任。

  • 标签: 环境侵害 环境侵权 纯环境损害 无过错归责原则 过错归责原则
  • 简介:法定先买权作为财产权,可以成为侵权行为的客体.侵害法定先买权,是指出卖人或第三人由于过错妨害法定先买权的实现,造成法定先买权损害,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行为.这种侵权行为的客体为特殊物权,侵权行为人可能是出卖人,也可能是第三人.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中,主观心理状态出卖人为过失,第三人为故意;违法行为主要指违反法律对先买权人的具体规定;损害事实为先买权人优先于他人取得标的物所有权机会的丧失.侵害法定先买权,既可能由出卖人或第三人单独承担责任,也可能由出卖人和第三人承担连带责任.

  • 标签: 法定先买权 先买权人 出卖人 第三人 民事责任
  • 简介:<正>—、前言汉生病即俗称麻风病,西方医学以Leprosy称之,台湾地区医学界及"法规则"使用"癞病"一词;日据时代亦称呼其为"癞病",台湾地区俗语则以"■■《■"⑴称呼汉生病患。由于以上称呼皆带有歧视汉生病友之印象,近来则以发现麻风杆菌之挪威籍医生汉生(GerhardH.A.Hansen,1841-1912)氏为名,改称汉生病(Hansen’sDisease);并于2008年制定"汉生病病患人权保障及补偿条例"时,正式正名为"汉生病"[2]。

  • 标签: 生病 疗养院 台湾地区 人权保障 防治政策 疾病
  • 简介:<正>对放弃重复侵害行为的定义可谓仁者见仁智者见智,但它并不是本文争议的焦点,笔者沿用通说,即认为放弃重复侵害行为是指行为人实施了足以造成既遂结果的第一次侵害行为,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发生既遂的危害结果,在当时有重复实施侵害行为的实

  • 标签: 犯罪中止 实行行为 既遂犯 侵害行为 主观说 犯罪未遂
  • 简介:“法益保护”学说源自启蒙时代的社会损害学说。但这两种学说在描述层面与规范层面都存在差异。这种差异与下述事实相关,即法益信条并不关系到“社会契约”概念中的社会损害客体,而是关系到将外在世界的对象提升至财富行列的规范评价。因此现在并非以个人权利的侵害来描述社会损害,而是以对个人权利的对象的侵害,或是对完全不属于个人权利的集体财富的侵害,来描述社会损害。从规范的视角来看,法益学说削弱了社会损害概念中还原论的潜质。社会损害不再被理解为对社会契约的逻辑上的否认,而是理解为规范评价的结果。这一评价的主体和客体并不为法益学说本身所限定,而仅为其特定变体所限定。如果法益学说还应在作为规范违反的犯罪概念之外作为一种补充,它便不能将规范提升到法益的行列。刑法的任务是保护规范背后的对象,换言之,一种考察行为的后果的犯罪概念,能够视作法益概念本身的规范内容。

  • 标签: 法益保护 法益侵害 社会损害性 描述性 规范性 评价
  • 简介:行政犯侵犯了刑法秩序和行政法秩序,法秩序属于法益。行政犯的主要属性是行政违反性,规制行政犯主要是服务于实现行政上的利益,行政上的利益属于刑法的法益。规制行政犯所追求的行政上的利益本质上是一种派生性生活利益。行政犯所侵犯的法益以派生性生活利益为主。刑法秩序和行政法秩序为辅。

  • 标签: 行政犯 法益 法秩序 生活利益
  • 简介:在被害人患有某种疾病的情况下,被告人侵害该被害人并致其死亡,如何认定被告人的侵害行为与被害人死亡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继而判断被告人的主观犯意和客观行为,是司法实践中常见的一类疑难问题,笔者认为有必要在相关案例的研究基础上从定性与定量两个方面对其作出刑法评价。

  • 标签: 侵害行为 被害人 故意伤害案 定量分析 疾病 张良
  • 简介:德国旧债法的履行障碍形态是以给付不能和给付迟延为中心建构起来的,实际上忽略了作为履行障碍主要形态的积极侵害债权,虽然对此存在不同认识。这一缺陷通过法官法得以弥补,形成了不良给付、附随义务的违反及拒绝履行三种主要类型。在德国新债法中,借助统一的“义务违反”要件,积极侵害债权成文化并纳入了一般给付障碍法中,它成为超越一切具体给付履行障碍形态的一般性的法律原则。在新债法中积极侵害债权可分为两种主要类型,即主给付义务的不良给付和附随义务的违反。我国《合同法》有类似于德国旧债法的规定,但在构成要件和法律效果上与德国法有明显不同。

  • 标签: 积极侵害债权 不完全给付 给付义务 附随义务 瑕疵给付 加害给付
  • 简介:秘鲁瓦尔梅市长乔斯·贝尼特斯日前宣称,瓦尔梅的供水系统已被污染。瓦尔梅市的供水中含有金属锶。这种元素的摄入会带来明显的副作用,污染的水源正令当地人变成同性恋。

  • 标签: 污染 供水系统 副作用 同性恋
  • 简介:交警的执法行为具有合法性并不意味着对执法对象权利不形成侵害。交警执法的合理性、目的性和实质合法性问题仍然需要法律角度的深切关注。交警执法形成合法侵害的原因主要在于相关法律制度的不完善和缺乏操作性。我们应当从"具体执法程序的完善"、"警察执法的人性化塑造"和"警察待遇及自身素质的提高"等方面加以改善。

  • 标签: 交警执法 执法对象权利 合法侵害
  • 简介:第三人侵害债权制度在两大法系已有所体现和确认,不可侵犯性是财产权的受保护的源泉,同是债权的重要特性。诚实信用和公序良俗原则是第三人侵害债权制度得以存续的重要基础。借鉴其他国家有关第三人侵害债权制度的研究,明确其作为一般侵权行为的法律构成以及责任分担,实现保护债权人的利益,对建立和完善我国债权保护制度具有重要意义。

  • 标签: 第三人 债权侵权 历史演变 理论基础 构置
  • 简介:监护侵害犯罪未成年被害人是检察机关司法救助的重要对象,本文结合监护侵害犯罪的相关特征,提出要根据救助金作为生活、学习、医疗救治、心理治疗、身体康复等费用的不同用途、救助对象情形、未成年人成长需要等因素确定救助金额,阐述了检察机关在支付救助金时要注意正确认识救助金的性质、采用正确的支付方法、与其他组织作好协调配合、做好相关保密工作等几方面问题。

  • 标签: 监护侵害犯罪 未成年被害人 救助金 运用
  • 简介:众所周知,民法上债的概念起源于罗马法,以拉丁文Obligatio一词表示,有时也称'法锁'(juris、vinculum)。顾名思义,所谓法锁或法律上的锁链,即指特定的当事人间的法律关系。债就像一条锁链,将特定的当事人拴在一起,互相承担义务、享受权利。所以,债只是特定当事人之间的关系,是一个封闭的系统,具有相对性。债权的相对性是历经数千年流变而成持之不易的。传统的民法学正是基于债的相对性这一理论基础,不承认债权可以成为侵权行为的客体。因为,债权缺乏公示性,且市场交易的迅速、安全、稳定的要求也不容债权人扩张权利至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这种理论在保护第三人的利益方面

  • 标签: 第三人侵害债权制度 民法 债权 侵权行为 第三人
  • 简介:侵害债权.一般来说.是指所有以债权为侵害客体、妨害债权实现的侵权行为。侵害债权既包括债务人对债权的侵害.也包括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对债权的侵害。不过.从狭义的角度讲.侵害债权仅指后者.也即本文所论述的主要问题:债的关系以外的第三人故意实施或与债务人恶意通谋实施旨在侵害债权人债权并造成了债权人实际损害的行为。

  • 标签: 侵害债权制度 侵权行为 债务人 侵害客体 实际损害 第三人
  • 简介:对专利产品进行修理、零部件更换或者回收利用是否构成专利权侵害,必须以专利权利要求保护的范围作为最基本的判断标准;即使对专利产品进行修理、零部件更换或者回收利用构成再造,也并不必然侵害专利权;在处理对专利产品进行修理、零部件更换或者回收利用是否专利权侵害的问题时,关键是处理好以生产经营为目的提供零部件的行为是否构成专利权间接侵害

  • 标签: 修理 更换 回收利用 专利权利用尽 间接侵害
  • 简介:新闻媒介──即报社、杂志社、通讯社、广播电台和电视台等采集、编写和播发新闻的机构卷入侵害名誉权诉讼,是我国近年来一个比较突出的社会热点问题。作为社会舆论监督的机构,新闻媒介为了履行自己的社会职责,其笔触必然要深入到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其披露和传播的新闻,特别是社会新闻和批评性新闻.出现某种程度的失误或引起新闻涉及的当事人(以下简称“新闻相对人”)误解,形成侵害名誉权纠纷以致酿成诉讼是很难避免的。莎士比亚在其名剧《奥赛罗》中,借剧中人伊阿谷之口讲道:“无论男人女人,名誉是他们灵魂中最切身的珍宝。”现在各文明国家包括中国在内,都在法律上明文保护公民和法人的名誉权。新闻相对人认为名誉权遭到侵害,随时

  • 标签: 侵害名誉权 新闻机构 新闻媒介 公民隐私权 诉讼 新闻报道
  • 简介:这是一起令代理律师十分棘手的案件,一头牵挂国策,一头绳系国法,谁是谁非,该当如何论断?这又是一起办理得相当成功的案件,代理律师应用非诉讼方法,几经奔波,尽力调解,从而使纠纷化解在法庭之外,避免了诉讼本身给方方面面带来的不良后果……本案决定先不予起诉1995年8月8日,一位面容憔悴的青年农民匆匆走进赣州地区南方律师事务所,心急如焚地找律师寻求法律帮助。这位青年名叫林先辉,是J县N镇某村田农民。当他说明干意后,律师刘锡】马上放下手上忙着的案子,热靖地接待7地。林光辉诉你,会年2目,他所往的N镇镇政府由某值镇K带队前往他家,以冥田林先嘉Z妻(莫夫妻长期广乐n工)未回家参加环愉力8,砸搏了林家的所有家

  • 标签: 代理律师 镇政府 反计划 民事赔偿责任 律师事务所 国家赔偿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