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正>循例,"编者手记"是整卷《网络法律评论》的收尾。本卷的"编者手记"以"缘续"为题,与第8卷评论中的"缘起"互相呼应,目的在于向社会各界介绍北京大学互联网法律中心(PekingUniversityInternetLawCenter,PNL)成立六年来的发展。2004年4月14日,在雅虎公司和方正公司的大力支持下,北京大学互联网法律中心于北京大学临湖轩正式成立,中心成立之初即定位于从事互联网领域法律与政策研究。中心立足于互联网法律政策研究前沿,通过科研立项、论文资助、会议组织、论文编刊等方式开展互联网法律与政策问题的深度研究,为政府决策、产业发展、学术研
简介:明天就要开庭审理章亚非强奸案,黎乾玉向法庭提出申请,要求传证人段瑞兰和王奇强到庭。满朝文说,段瑞兰我已告诉公诉人了,让他们通知,王奇强只好由你们辩方自己通知啦。黎乾玉有些担心说,如果证人不出庭怎么办?那我也没办法。满朝文听到电话铃响,抓起面前的电话。喂,找谁?天主教堂?错了,我这儿是下地狱的地方。满朝文放下电话接着说,《刑事诉讼法》只规定证人有作证的义务,但没有规定一般人拒不到庭该怎么办?那证人的误工费、差旅费怎么办?公诉方证人的费用由我们法院支付,这是有规定的。至于你们辩方证人的费用如何解决,我他妈还没见到这方面的规定,最好还是由你们自己决定吧!这个费用倒还不太多。黎乾工苦笑道,只是我是被告
简介:无论在英美法系亦或大陆法系国家,其法官在司法实践中都不可避免地要对法律进行解释,法官的司法解释行为一般被视为一种继续立法活动.然而,法律解释与法之续造并非是完全等同的两个概念,毋宁应该把法官的法之续造与法律解释理解为同一思维过程的不同阶段.事实上,这一思维过程可以分为三个阶段.虽然这三个阶段之间不能划出清晰的界限,然而其各自拥有典型的解释方法与技术.毋庸置疑,不管运用何种解释方法与技术,法官所从事的法的续造,都必须具有伦理正当性.这就意味着,我们应该对法官造法进行伦理分析.立基历史与逻辑相互统一的视角,本文在对法律解释目标及标准的确立伦理作了探析后,着重对法律内之法的续造和超越法律的法的续造这两个阶段进行了伦理审思.
简介:追续权由法国所首创,旨在保护著作权人从作品后续交易中获得收益的权利。尽管《伯尔尼公约》和《欧盟指引》都对追续权作出规定、目前世界上已经有70多个国家承认追续权,但各国在追续权的用语、权力属性及立法合理性上仍存在分歧。著作权人是针对后续交易本身而获益,还是仅对增值获益,以及获益的计算方法;追续权究属人格权、财产权还是复合性权利;规定追续权是否会对市场的经济效果产生影响,这些方面均存在以两大法系为对立双方的重大分歧。尽管中国著作权法修改草案的三个建议稿中对追续权有所提及,但目前没有正式的追续权立法规定。在中国已经成为全球第二大艺术市场的前提下,对追续权的立法很可能提上日程,因此,对追续权的内容以及所涉及的争议进行梳理有重要意义。
简介:1998年2月19日涉嫌票据诈骗的孙建华被上海市公安局普陀分局经侦支队刑事拘留后,孙建华的朋友黄某某、卞某某找到上海市公安局卢湾分局刑侦支队民警陆来富,要求陆来富帮忙释放孙建华,陆答应后即向普陀公安分局经侦支队副支队长姚新国请托,并邀姚新国至本市绍兴路某饭店接受了卞某某等人的吃请。同月,普陀公安分局经侦支队决定对孙建华取保候审,陆来富将其事先从姚新国处得知的这一消息告知了卞某某。同月25日,孙建华被取保候审。同年3月,被告人陆来富又邀请姚新国在本市上海宾馆海上皇宫接受了孙建华为其被释放而表示谢意的宴请。席毕,陆来富在本市静安宾馆收受了孙建华通过丁某某转送的人民币5万元。嗣后,被告人陆来富将其中的1万元赠送给卞某某,余款挥霍花用。案发后,陆给卞的人民币1万元被追回。
简介:续发型行政行为,是对行政过程中存在于先后连续的数个行政行为之间的后续行为的一种指称。先行行为中存在的违法性瑕疵,是否会影响作为结果的后续行为的合法性,是法院在对后续行为进行司法审查时所面临的现实难题。目前我国并未出台专门针对续发型行政行为司法审查的统一规范,理论界对该问题的研究相对较少,而审判实践中由于审查方式的不同导致裁判尺度不统一,严重损害了法院的司法公信力。本文通过对具体判决案例中的逻辑思路的分析与思考,引入续发型行政行为司法审查这一难题,梳理出法官通常在审判实践中所采用的各种审理思路,并在考察行政行为违法性继承及公定力理论与后续行为的关系问题后,提出了审判实践中对续发型行政行为进行司法审查的若干进路,以期对行政审判工作的规范化有所裨益,进而促进社会稳定和谐。
简介:国际海洋法法庭于2012年裁决的孟加拉/缅甸海洋划界案涉及了国际社会第一起200海里外大陆架划界纠纷。在本案的裁决中,法庭不仅多次否定自然延伸原则的大陆架权利基础地位,而且明确提出了一个"大陆边外缘"准则,声称只要大陆边外缘之所在该沿海国就可以要求200海里外大陆架的主权权利,而无须考虑其大陆架的地质地貌情况。法庭实际上提出了一个全新的大陆架权利基础标准,从而可能既因此导致窄大陆架国家主张扩展其大陆架以至于不当地引发大陆架划界纠纷,也可能因此导致侵蚀"国际海底区域"的范围,损害全人类共同利益。总体上看,法庭的上述裁决缺乏条约基础和国际司法判例的支持,无论是1982年《海洋法公约》还是国际司法判例都从未有过"大陆边外缘"准则这种大陆架权利基础的法律地位。因而,国际社会尤其是《海洋法公约》的缔约国应对此给予高度重视,并有义务宣示主张以维护国际法制的权威和整个国际社会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