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正>民事检察监督制度作为彰显我国司法特色的一项重要民事诉讼制度,其法源主要存在于《宪法》、《民事诉讼法》、《检察院组织法》和《人民法院组织法》中,多年司法实践的运行证明这一带有前苏联"职权主义"色彩的诉讼制度在维护司法公正、对案件当事人实行事后权利救济方面是功不可没的,但理论界及实务界始终存在着对其结构性设计合理性的质疑,主要争点在于民事检察监督制度与当事人处分权之间是否存在一定的紧张关系,民事检察监督制度是否因其固有的职权主义特征干预了当事人处分权的行使,同时也打破了平等民事主体之间在诉讼系属中的权利平衡状态,以及民事抗诉是否造成了对原判决既判力的冲击,因此出现了关于民事检察监督制度利、弊、存、废之争,加之我国民事诉讼体制正从职权干预型模式向当事人主义模式的转型过程中,相关争议已无法回避,且业已引起立法机构的高度关注,并列入民诉法修改议题。2007年10月28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关于修改民事诉讼法的决定,虽然此次修改旨在缓解目前司法实践中亟待解决的"申诉难"和"执行难"的问题,对民
简介:<正>在一个特定的国家形态中,其社会结构、政治背景、经济条件和文化背景决定其法的价值取向。就中国古代社会而言,传统社会中如何认识犯罪现象以及如何处置犯罪行为受到上述背景的深刻影响。在中国古代,断罪和理狱、问刑和讯囚具有密切相关性,在某种意义上讲甚至具有同一性。因此,除了一些纯粹的政治性犯罪之外,按照传统法律的精神意蕴,小民往往是出于无知而误犯刑宪,因而有司百官治政理民的首务乃是教导民众。这一价值取向决定了中国古代社会行刑过程中,并没有完全断绝犯罪人与其生活环境的联系,在惩罚其罪行的同时更羞辱其心、警示他人,并用一种伦理亲情将其悔罪之心与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