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在现代法治国家,控诉职能和审判职能是分别由不同的国家机关来行使的,二者不能混同。法院不能承担控诉职能,起诉也不能对判决产生预决的效力。然而,我国控审角色经常发生混同,控审不分的现象着实常见。究其原因,主要是因为公检法机关分享着共同的“作战目标”,打击犯罪等同于正义的思想观念根深蒂固,深刻影响着每一位司法工作者,再加上两机关权力的同源性使得诉审之间的关系具有天然的亲和力;而另一方面,检察机关携法律监督权,凌驾于法官之上,成为“法官之上的法官”,影响法官独立办案。因此,在某种程度上说,法院并不是真正意义上的法院,法官也不能真正独立作出裁判。对此,如何转变司法观念,真正落实控审分离,对于理顺诉审关系具有重要意义。
简介:债权让与制度已为各国或地区法律广泛承认,但是债权毕竟不同于物权、知识产权等绝对权,其首先为当事人双方所创造,其次债权的让与亦可能涉及债权内容的改变。故怎样平衡原合同当事人双方意思自由与债权自由转让之间的关系,成为债权让与理论中的重要问题。尤其当合同中约定禁止转让时,债权的自由流转是否应受限制这一问题,各国立法或学说,甚至《德国民法典》和《德国商法典》的规定都不相同,主要可以概括为绝对效力、相对效力、约定无效和约定对抗等模式。债权让与制度之设计应关注债权之自由流通和债务人利益,相对效力更好地兼顾了债务人与受让人之间利益的平衡,更为可取。
简介:模糊债权是指债权人在实现债权的过程中,已经出现某种瑕疵,需经特定的程序予以重新确认的债权。模糊债权属于法学的范畴。它的基本特征是:(一)模糊债权的前提是原始债权已经产生。当事人之间,基于某种经济法律事实,形成相应的经济法律关系,从而使债权人享有债权,该债权即为原始债权。所以,从一般的法律关系来看,原始债权是客观存在的。如:由销售一部汽车给乙,乙应当付汽车款8万元,但未支付,甲因此享有8万元债权。(二)在实现债权的过程中,已经出现某种假疵,该想疵为债权人最终实现债权设置了障碍。所以,模糊债权是实现债权过程中的一种特殊形态,是原始债权的异化和演变,这是模糊债权最显著的特征。如:乙欠甲汽车款8万元,
简介:企业重组是个较为广阔的概念,它不仅涵盖了企业变更的分立、合并和整顿的全部内容,而且还为企业转制注入了中国特色。其内涵可分为广义和狭义两个层次:广义的企业重组是指为保护所有者利益,通过对企业拥有资源的各种形式的组合,从而实现企业价值增值的目的。它既包括资产重组、债务重组和资本重组,又包括管理机构重组、员工重组等内容。狭义的企业重组是指财务重组。它主要包括资产重组、债务重组和资本重组c在实际工作中,企业重组的核心内容表现为资产重组,这不仅是由于资产重组的工作量大,而且还在于资产重组会对债务重组和资本重组产生重要影响。所谓资产重组是指企业进行股份制改造时,将企业的原有资产和负债依法进行合理划分,通过
简介:德国旧债法的履行障碍形态是以给付不能和给付迟延为中心建构起来的,实际上忽略了作为履行障碍主要形态的积极侵害债权,虽然对此存在不同认识。这一缺陷通过法官法得以弥补,形成了不良给付、附随义务的违反及拒绝履行三种主要类型。在德国新债法中,借助统一的“义务违反”要件,积极侵害债权被成文化并纳入了一般给付障碍法中,它成为超越一切具体给付履行障碍形态的一般性的法律原则。在新债法中积极侵害债权可分为两种主要类型,即主给付义务的不良给付和附随义务的违反。我国《合同法》有类似于德国旧债法的规定,但在构成要件和法律效果上与德国法有明显不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