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正>公司法对设立有限责任公司规定了一个最低人数的限制:必须有两名以上的股东。据此,在我国,除国有独资公司外,一人不得设立有限责任公司。但由于有限责任公司所具有的股东仅以其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的优点,导致实践中披着复数股东成员公司外衣、实则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现象普遍存在,股东间因股权转让、赠与、继承、遗赠等形成一人公司引发的股权纠纷以及其中一股东的股份成为诉讼标的被强制执行时,另一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产生的有关问题滋生诉讼上之无谓纷争无数。其中尤以基于股权转让协议转让股权所导致的一人公司为众,由于公司法对国有独资公司外的其他类型的一
简介:随着社会经济地位的提升,女性成员在现代企业管理中扮演越来越重要的角色,女性高管的决策行为与治理特征也引起学术界越来越多的关注。以高管性别差异对企业创新活动的影响效应及机理为考察重点,基于沪深上市公司2009年~2012年年度数据的实证检验表明,高管性别对企业创新决策产生了重要影响:与男性高管相比较,当CEO或CFO为女性时,企业R&D投资强度更低;同时,随着女性董事比例增加,企业R&D投资强度也明显降低。进一步研究发现,女性高管对企业创新活动的抑制作用受到其受教育程度、企业产权性质和行业特征等因素的调节影响。分析结论从高管性别视角拓展了对企业创新活动决定因素的理论认知,也对女性高管决策领域的相关研究贡献了新的知识。
简介:自白补强规则作为一种刑事诉讼的证明规则,在我国现行法律中虽有原则性的规定,但却需要在司法实践中予以深化,并应根据案件具体情况作不同处理。关于补强证据的补强范围,一般认为须对法益侵害后果等犯罪客观要件进行补强才谓充分。关于补强的程度,“专门性知识原则”及“被告人身份同一性补强”为较高的要求,不能达到时则须对自白的亲历性、自白与其他证据是否有矛盾、能否排除合理怀疑及自白的外部环境进行综合考察,进而判断自白的真伪。关于共犯口供的补强问题,在没有其他补强证据能补强犯罪客观要件的情况下,一般认为如果三名以上共犯的供述自然、真实,且在犯罪细节上能相互印证,并排除非法取证情形的,应可认定案件事实。
简介:刑事和解制度作为一项新的刑事司法和犯罪预防模式,符合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和“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但由于我国目前的社会治安形势仍不容乐观,因此,应当在有限的范围内开展。目前适用的案件范围应包括告诉才处理的案件、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侵犯人身权利的过失犯罪案件、部分轻微刑事案件,对重罪案件则应当以民间同事纠纷、婚姻家庭矛盾引发的人身损害、侵犯财产犯罪案件为宜;适用的诉讼阶段,在公安机关侦查阶段应当仅适用轻伤害刑事案件,审查起诉和审判阶段则对符合条件的案件均可适用;达成和解的法律后果,对于不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仍应当从严把握,对其他案件则可依法从宽处罚或适用非监禁刑。
简介:通过收集人大质询司法机关的案例,可以发现由于种种原因的制约,全国90%以上的人大没有通过行使质询权监督司法机关,人大在通过质询监督司法机关,防止司法腐败方面没有发挥应有的功能,同时,人大以个案实体是否公正作为主要的质询事由,未能适当地尊重司法机关的相对独立性。人大质询司法机关出现了人大监督不足与司法独立丧失的双重弊端。人大质询司法机关制度应当予以完善,既要提高人大质询司法机关的行使频率,又要在质询中体现人大监督与司法独立的平衡。而最为关键的在于,应当禁止人大对司法机关办理的个案进行质询,此属于司法独立的核心领域,人大应当主要以"司法行为不当"而不是以"司法案件实体不公"作为质询的事由。同时,在质询的过程中,避免使用不恰当的语言,弱化质询的批评、纠错功能,弱化质询的强制力度,以保障司法的相对独立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