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表述规则的语言所具有的先天缺陷是导致规则多重含义的重要原因,其解决方式包括"语言优先于规则"与"规则优先于语言"两种路径。如何透过语言的表面来发现规则后面的法律命题,是法官的重要工作。在大多数情况下,司法实践的规则都可以通过"一级法律命题"在具体案件中得到清晰的适用,却仍不可避免地会出现多个相互竞争的"二级法律命题"现象。依据法律共同体的法律原理主义来理解,可以过滤掉规则用语的普通含义,得出一个一级法律命题,或者为相互竞争的普通含义的二级法律命题提供一个更高的选择标准,也不能完全规避有歧义的理解。此时,我们会下意识地在相互冲突的多个法律原理主义的二级命题中寻找超越现存法律原理的东西,如利用公民论坛中的公共价值主义的理解来试图终结命题问的冲突。这的确能解决部分问题,却仍无法为规则提供一个唯一正确的法律命题。或许,诉诸某些更高意义的"真"可以达到确定性的目的,但这种方式往往不具有实践的参考意义。事实上,正如本文通过模型所展示的那样,由规则任命的法官并非从一个大而空的真理概念开始其法律实践,相反,他们勤勉地通过法律原理主义或公共价值主义的层层论证,让规则及其背后的法律命题在具体案件中得到适用。通过这些实践,逐渐形成了法律用语的一般性理解,使得规则具备了适用上的客观性,从而破解了规则的多重含义问题。
简介:期待可能性理论滥觞于"法律不能强人所难"的古老名言,但是其理论的形成与发展实际上是思辨的产物,它是否经得起实践的检验,并没有获得肯定的答案。本文认为期待可能性理论蕴含着仁和宽容精神品质,它从法律理论和司法实践的角度承认了人性中普遍存在脆弱的一面,并认为法律如果不能对人性脆弱的成分表现出应有的尊重,便会丧失人类应有的怜悯之心。因此在今天的中国研究期待可能性的理论,对于丰富中国刑法学的内容,提高中国刑法学的研究品位,并且能够与世界、特别是大陆法系的刑法文化进行对话,是有着一定的积极意义。不过我们还是认为期待可能性的理论只能作为价值观念在刑事司法的领域加以引导和推广,并且要受一定程度的限制;同时由于缺乏必要的技术支持,因而没有必要进入到刑事立法的层面。
简介:捕后羁押必要性审查是监督职权和诉讼职权的统一。实践中,检察机关开展此项工作还存在一些困难:对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认识存在偏颇;内部分工协作联动机制尚未确立;审查案件范围较窄;审查标准、时间和次数不明确;非羁押强制措施适用性不强;考核导向制约工作积极性;未建立不羁押风险防控机制。为此,应进一步提升对羁押必要性审查建议权的认识水平,建立由侦查监督、公诉部门开展实体审查(主导)、监所部门开展形式审查(配合)的审查模式,将案件审查范围扩展到十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一切案件,进一步明确羁押审查标准、时间和次数,完善羁押替代措施和考核制度,与公安、法院联合建立不羁押风险防控机制。
简介:教育法律制度应当是以权利为本体的,是解放人、发展人的而不是限制人的,因此设定教育法律制度时,应当首先考虑其正义性目标。正义是公正、公道、平等、自由的限度,也是效率的限度,具有向善性,这是它最根本的性质和目的。教育法律制度对正义的追求就是对社会善的追求,实现教育法律制度的社会善就实现了其正义性目标。教育法律制度包括义务本体制度与权利本体制度两种。正义性的教育法律制度按照简单平等与复合平等相结合的原则设定。首先要确定有关教育的基本价值,并按照正义的要求对这些基本价值进行定义,从而建构实现简单平等的教育法律制度,在此基础上,在充分考虑人们对教育物品分配的需要、动机、业绩、资格等因素的情况下,建构以复合平等为核心的教育法律制度。
简介:<正>前言法律解释活动始终是人类法律生活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事实上,任何法律在适用中都面临着解释的问题,解释是发现或利用法律的一项主要技艺。法律解释是法律得以实现的前提,抽象的法律规范只有通过解释者的解释才能变得实际有效,才能与复杂多变的现实相契合。正因为法律解释活动在法律实践中的这种重要地位,使它成为法理学所关注的一个课题,并逐渐形成专门化和独立化的学科,到了近代,更以自然科学的方法为楷模,发展出一套法律解释的方法和理论,遂为法学中的"显学"。在法律解释的领域,有关法律解释性质的争论贯穿了法律解释发展的始终。法律解释究竟是主观的还是客观的?对这个问题